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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观根本慧论》讲记 达真堪布

“不烧则不灭”: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。如果不能接触就不能燃烧,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。如果木柴不能燃烧,就不会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,火就不能有灭。

    “不灭则常住”:如果火不能熄灭,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、常住不灭之法了。

    不至则不烧,不烧则不灭,不灭则常住,这个过失在前面已经讲过,此处不再重复。

    癸二、破离过之答复:

    燃与可燃异,而能至可燃。如此至彼人,彼人至此人。

    这是对方的观点。如果对方认为,虽然燃(火)与可燃(木柴)是异体、他体,但二者可以接触。如同张三和李四二者是他体,但二人可以接触,张三可以接触李四,李四可以接触张三。同样,火(能燃)和木柴(可燃)两个是他体,但是也可以接触。

    若谓燃可燃,二俱相离者。如是燃则能,至于彼可燃。

    对方的这个观点,我们可以通过三时的角度观察,已过去的不能接触,未产生的不能接触,也没有正在接触的时候,所以二者不能接触。

    张三和李四是实实在在两个不同自性的法,在名言上可以有接触,但是二者在胜义谛上也是不能有接触的。二者没有实实实在在的接触,只是名言上可以有假立的接触。能燃和可燃它们两个也是如此。对方的比喻和意义还是迥然不同的。比如张三和李四,人和人可以接触,可燃和能燃不能接触。为什么?二者是互相观待的两个法,必须得先有一法,才可以成立另一法;但是他们二者却不能有前后次序。此外,这里通过三时的角度观察而遮破也可以。

    庚二(破观待而成立)分二:一、正破观待而立;二、宣说旁破他理。

    辛一(正破观待而立)分三:一、破前后之观待;二、破成与不成之观待;三、摄以破成立之义。

    壬一、破前后之观待:

    若因可燃燃,因燃有可燃,先定有何法,而有燃可燃?

    “若因可燃燃,因燃有可燃”:“可燃”就是柴薪,“燃”是火。可燃与燃二者相互观待才可以成立。观待柴薪,才有火。有能燃火,才有正在燃烧的可燃木柴。若是没有能燃的火,怎么可能有这些木柴正在燃烧的这种状态?

    “先定有何法,而有燃可燃?”若是二者观待的话,则应该先安立其中的一法,然后观待此法才能成立另一法。那么,于此二者当中,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?

    若因可燃燃,则燃成复成。是为可燃中,则为无有燃。

    “若因可燃燃,则燃成复成”:若先有可燃(正在燃烧的柴薪),然后再有燃(火),这是不合理的。既然它已经燃着了,就不需要再有能燃的火来燃,否则已经燃了还要燃,那就是无穷的燃。

    “是为可燃中,则为无有燃”:若火尚未成立,则所观待的可燃也不能成立,因为没有燃法使其成立。这里没有能燃之火,则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,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,这样是不可成立的。

    若先有能燃者火,也同样是不合理的。既然它已经燃着了,就不需要再由柴薪来燃了,可燃的柴薪就不需要了,而且此火的产生也成为无因。

    可见,无论是先有能燃的火还是先有可燃的木柴,都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壬二、破成与不成之观待:

    若法因待成,是法还成待,若所待可成,待何成何法?

    如果对方提出: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,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,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,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。

    “若法因待成,是法还成待”:如果此法是通过观待彼法而成的,而此法也是彼法的观待之法。若没有观待的法,对方不存在的话,就不能成为观待。

    “若所待可成,待何成何法”:若所观待的法成立,那么到底是何者观待何者而成立的呢?

    能燃和可燃二者中,先有能燃不合理,先有可燃也不合理。若是二者同时存在,互相之间也是没有关系的,因为这二者是有各自自性的两个法,这是实有的。只要是实有的法,就不能互相观待。比如,若是有能燃这个火存在,同时可燃的木柴也要存在。若是不存在的话,那也就是不可成立,这都是这样。

    若法有待成,未成云何待?若成已有待,成已何用待?

    “若法有待成,未成云何待?”如果所观待的法是尚未成立的法,那么怎么观待呢?刚才讲了,若成立观待,必须有对方。既然对方还没有成立,这时怎么观待呢?如同石女的儿子一样根本不存在,无法观待。

    “若成已有待,成已何用待?”如果所观待的法是已经成立的法,也是不合理的。既然已经成立了,就更不需要再观待了。

    可见,所观待的法无论是已有的还是未有的,都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壬三、摄以破成立之义:

    因可燃无燃,不因亦无燃。因燃无可燃,不因无可燃。

    “因可燃无燃,不因亦无燃”:无论是否观待可燃(木柴),都无有能燃的火。有因不成立,无因也不成立。

    “因燃无可燃,不因无可燃”:无论是否观待能燃(火),都无有可燃者木柴等。

    辛二(宣说旁破他理)分二:一、遮破可成;二、以前述之理类推。

    壬一、遮破可成:

    燃不余处来,燃处亦无燃。

    如果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认为:现量可见木柴被火所燃烧,因此火与木柴就是存在的。

    燃者火本身是不可成立的。若火存在,必须是从可燃里燃起,它不可能从铁或石头等他处燃。但是,燃处(可燃的木柴)上面也没有燃,这是前面已经讲过的。

    壬二、以前述之理类推:

    可燃亦如是,余如去来说。

    “可燃亦如是”:可燃也是如此。可燃在能燃(火)的地方不存在,在除了能燃的他处也不存在。

    “余如去来说”:其他遮破方式,用《观去来品》里讲的那些推理方法去推理。

    庚三、摄以破成立之义:

    可燃即非燃,离可燃无燃,燃无有可燃,燃中无可燃。

    “可燃”指柴薪,“燃”指能燃之火。可燃不是燃,离可燃也无有燃。燃里没有可燃,燃中无有燃,这些在前面都已经讲过了。

    己二、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:

    以燃可燃法,说受受者法,及以说瓶衣,一切等诸法。

    我们遮破了能燃和可燃,可以以这种方式去观察或遮破其他法。如受和受者、听和听者、见和见者等,一切法经过这样的观察或遮破,都是不可得的。对宝瓶、陶师和陶瓶进行观察,对做衣服的人和衣服也可以进行观察,也是同样的结果。乃至所吃和能吃、能睡的人和睡觉之间进行观察,都是无有自性,不可得。

    己三、呵斥违品之见:

    若人说有我,诸法各异相,当知如是人,不得佛法味。

    这样进行观察,一切法最终都是无有自性,不可得的。如果有人还扬言:领受者人我及其所领受的五蕴存在,果法等诸法以及经纬等法也是以一体与异体的方式存在。若还这样说、这样想,仍然这样执着的话,龙树菩萨说: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强调的远离常断的缘起甚深之法的道理,因为以如此的耽执,在正量面前无法立足的缘故。若还这样继续执着,这个人无法能够得到真正的佛法,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缘起性空的道理。

    其实,真正的佛法就是缘起性空。你懂得了缘起性空,才懂得了真正的佛法。难道因果和轮回等不是佛法吗?是佛法,但这也是在空性的基础上讲的缘起。无我和空性是从体上讲的,轮回和因果是从相上讲的,二者也就是一体的。所谓一体,是指不可分割的。不能说是一体,也不能说是他体,就是这样的一个真理,在究竟意义上都是同一的。大家若想了解佛法,想真正得到佛法,就好好地去研究缘起和性空的道理,然后自己真正地去领悟和证得这样的真理,才能获得真正的佛法,才能获得真正的解脱。

    《梵天王请问经》中云:“离身不见法,离法不见身,不一亦不异,应当如是见。”

    《三摩地王经》中云:“若历数百劫焚燃,虚空从未被烧及。证诸法同虚空者,彼于火中永不焚。”

    本品抉择的是能燃(火)和可燃(木柴),若是真正去领会的话,这里讲的就是诸法的实相,是大空性,也是佛究竟的密义。我们的解脱、成佛都要靠这些,虽然看似简单,但若是真正去领会的话,也是非常难的。

    第十品的讲解圆满结束。
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!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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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论分三:一、首义;二、论义;三、末义。

    甲一(论义)分三:一、顶礼句;二、论义正文;三、随念恩德之顶礼。

    乙二(论义正文)分二:总品关联、分品关联。

    丙二(分品关联)共分二十七品:

    一、观因缘品;二、观去来品;三、观六情品;四、观五阴品;五、观六种品;六、观染染者品;七、观三相品;八、观作作者品;九、观本住品;十、观燃可燃品;十一、观本际品;十二、观苦品;十三、观行品;十四、观和合品;十五、观有无品;十六、观缚解品;十七、观业品;十八、观我法品;十九、观时品;二十、观因果品;二十一、观成坏品;二十二、观如来品;二十三、观颠倒品;二十四、观四谛品;二十五、观涅槃品;二十六、观十二因缘品;二十七、观邪见品。

    丁十一(观本际品1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二、品关联。

    戊一、经部关联:

    《般若经》云:“前际不可得,后际不可得,中部亦不可得”等,宣说了无有轮回的道理。前际指轮回的开始,后际指轮回的终结,中部指轮回的过程,也可以指轮回的本体。以这种方式宣讲了轮回也无有自性、不可得,没有开始,没有终结,也没有轮回过程的存在。

    我们在此论中,尤其在本品中主要宣讲此理。观察轮回究竟存在还是不存在,同时破斥轮回实有的观点,建立诸法的究竟实相——空性。

    戊二、品关联:

    如果对方认为:虽然你们破斥了人我的存在,也破斥了我所用的“能燃之火存在”的比喻。但人我还是存在的,因为轮回存在的缘故。既然轮回存在,轮回者——补特伽罗众生也一定是存在的。若人我不存在,众生在六道中流转,包括从前世至今世,以及从今世趋往来世的一生一死的承接,又是由谁进行轮转的呢?

    佛陀在经中也讲过轮回的存在,经云:“生、老、死之轮回无始亦无终。”佛说轮回是无始无终的。若没有轮回,佛怎么能讲轮回是无始无终的呢?佛还讲众生因无明而愚痴颠倒,导致在六道中不停地轮转。若没有六道、没有轮回,佛怎能讲如是的道理呢?

    这是对方的观点。他们认为轮回存在,所以人我也一定存在;如果人我不存在,谁在六道中轮回?此处主要破人我,现在主要从轮回的角度对此进行遮破。

    此品分三:一、所依之轮回不成立;二、能依之生死法不成立;三、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。

    己一、所依之轮回不成立:

    大圣之所说,本际不可得。生死无有始,亦复无有终。

    有人问佛:“轮回是否有开始?”佛说:“生死本际始终不可得。”轮回没有开始,也没有终结,也可以说是没有始终,都不存在。

    生死本身就是轮回,轮回本身就是生死。轮回无始无终是什么意思?在世俗谛上讲,众生在六道中不停地流转,轮回没有始终,犹如车轮般,说不清开始,也说不清终结。在胜义谛中,始终都是无实有,不存在开始,也不存在终结,都是不可得的。在世俗谛上,轮回可以以假立的方式存在;在胜义谛上,轮回也是无始无终,即始终都不可得:开始不可得,它本身没有开始;终结本身也不可得。

    不仔细观察,生死、轮回是存在的;若仔细观察,生死也是不存在的。若先有生,不合理;若先有死,不合理;若生死同时存在,也不合理。在三时当中都不存在实实在在的生死。既然没有生死,也就没有轮回。

    在世俗谛上不去观察的时候,因果是存在的,生死也是存在的。比如,父和子是存在的,鸡和蛋也是存在的,这些都可以互相成为因果关系。但仔细观察,因果是不存在的。比如,先有父亲不合理,先有儿子也不合理。先有鸡不合理,先有蛋也不合理。同样,对因果进行观察,先有因不合理,先有果也不合理,没有实实在在的因果,没有实实在在的生死,也没有实实在在的轮回。

    若无有始终,中当云何有?

    既然轮回没有开始,也没有终结,那么中部,即这个“中”也不存在,因为中部需要观待前际(始)和后际(终)才能成立。不是开始也不是终结,中间叫中部。所以,轮回本身也不存在。若轮回本身事实存在,它肯定有开始的时候,也有终结的时候;肯定有生的时候,也有灭的时候。但轮回不是实有,所以它没有生也没有灭,没有开始也没有终结。既然没有生死,中间的住也是不存在的,也不成立,因为住是观待生死而安立的。

    若以胜义谛的观察量仔细观察,轮回是不存在的,根本找不到这样一个实质性的法,也找不到事实存在的本体。但若不去观察,在世俗谛上轮回是存在的。它虽然没有始终,说不清楚始终,所以称“无始无终”,但它是存在的。

    轮回有总体的轮回和个别的轮回。总体的轮回是没有始终的;个别的轮回没有始,但是有终。《中观四百论》中有一比喻:种子能生苗芽,但若被火烧焦后,种子就不能结苗芽的果。同样,通过修行所获得的智慧断除了轮回的根——无明,个人的轮回自然就会结束。但总体上的轮回没有始终,因为众生是无穷无尽、无量无边的。若总体的轮回有结束的时候,就不能说众生无量无边。众生都有佛性,都能成佛,但没有都成佛的那一天,因为众生无量无边。

    佛菩萨,尤其是文殊菩萨、地藏菩萨等都发过无量心。文殊菩萨发愿“一切众生成佛之后自己再成佛”,地藏王菩萨发的愿是“地狱不空,誓不成佛”。若轮回没有终结,众生没有都成佛的时候,这样的愿会不会是空愿?不会。这样发愿主要是为了锻炼自己的心力——心的力量。尽管这些在事实上不可能成立,但可以通过发这样无量的愿,以这种方式来锻炼自己的心态,遣除自己内心的自私与自利。

    佛、文殊菩萨、地藏菩萨都知道轮回没有终结的时候,但他们为什么发这样的愿?说明他们的心量无穷无尽,也是以这样的方式锻炼自己的心态。文殊菩萨、地藏菩萨等虽然已经在密严刹土,在自性当中成佛了,但现在仍以菩萨的形象度化众生,也是有这个意义的。他们是在履行自己所发的愿,履行自己的誓言。断证功德圆满后,他们在密严刹土不得不成佛。一切因缘都圆满、成熟了,不想成佛也会成佛。但他们还没有示现成佛,即没有以佛的身份或名义去度化所化众生。为什么?因为他们在因地时发过愿,也立下过誓言,成佛后,虽然自己圆满了,但还要履行承诺、誓言,所以成佛后依然以菩萨的身份来度化众生。有这样的意义所在。

    己二(能依之生死法不成立)分三:一、略说;二、广说;三、摄义。

    庚一、略说:

    是故于此中,先后共亦无。

    因为没有前际,没有后际,也没有中部的缘故,所以轮回不存在。轮回中的生老二者,也可以说生死二者,无论是以先后次第的方式,还是以同时的方式存在,都是不合理的。所以,轮回没有始,没有终,也没有轮回的过程或本体。

    除了生死没有轮回,除了轮回也没有生死。但它们可以成为能依和所依,心里也可以这样分别而建立。能依之生死也是如此,无论是以前后次第的方式存在还是以同时的方式存在,都是不合理的。除此之外,没有第三种存在方式。总之,任何一种情况下存在,都不合理、不成立。

    庚二、广说:

    若使先有生,后有老死者。生则无老死,不死而有生。

    “老”是变化,“死”是毁灭。生与老死若是以前后次第的方式存在,则或者先有生,后有老死;或者先有老死,后有生。只有这两种情况,不会有第三种情况。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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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若使先有生,后有老死者”:如果先有生,再产生老和死。

    “生则无老死”:则只有生,没有老和死。若单独有生,没有老和死,那么这个“生”就成了常住不灭的无为法。这个“生”有生法,却没有老和死,即任何时候都没有变化、没有毁灭,那它就成为恒常了。月称论师在《显句论》里讲过:如果生时无老死,那么生的本体一旦成立,就不会老死。它没有老和死,没有变化和毁灭的时候。如果有这样的生,就成了常住不灭的无为法,就不是有为法了。若它成为无为法,生就不存在了,也没有老死。

    “不死而有生”:若“生”之前没有死,而只有生,这个生成为无因。先有老和死,才有后面的生,如果没有老死,生就成为了无因。若无因而产生,就会有恒时存在或恒时不存在的过失,且在一切时、一切处当中,一切法都可以产生,也有这样的过失。

    若先有老死,而后有生者。不生有老死,无因岂能成?

    “若先有老死,而后有生者”:如果先有老和死,然后才有生。

    “不生有老死,无因岂能成”:则没有生法而有老和死,这个老和死就成为了无因,怎么能成立呢?作为老死自身的因——生在之前并不存在,又怎么能产生老死呢?绝不可能!若一旦产生,老死就成为了无因。若是无因,或者永恒存在,或者永恒不存在,会有很多过失。

    可见,生、老死这些轮回之法无法以前后次第的方式存在。那能否以同时的方式存在?

    生及于老死,不得一时共。生时则有死,是二俱无因。

    “生及于老死,不得一时共”:“共”指同一时间同时存在。生、老死也不能在同一时间同时存在。

    “生时则有死”:若是这样,有生的同时就有死,有死的同时就有生。二者是完全相违的法,两个相违的法在同一时间聚集在一个法上,这就违反了自然规律,所以是不可能的。或者是死,或者是生,不能既是生相又是死相。若生相本身是死相,死相本身是生相,则如同黑暗本身是光明,光明本身是黑暗一样。这样光明存在的地方也存在黑暗,黑暗存在的地方也存在光明,这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“是二俱无因”:若生和老死同时存在,生和死、生和老都成为无因。为什么?生和老死是不同自性的两个法,两个实有法若同时事实存在,它们互相不能成为因缘,也不能互相观待,生不观待于死,死也不观待于生,这样二者就都成为无因。

    庚三、摄义:

    若使初后共,是皆不然者。何故而戏论,谓有生老死?

    “若使初后共,是皆不然者”:前面已经进行了观察,无论是轮回还是生死,以前后次第的方式存在是不成立的,若不是以前后次第而是同时存在,也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“何故而戏论,谓有生老死”:既然如此,就没有戏论。“戏论”指轮回。没有生老死,所依轮回和能依生老死就不存在了。既然生与老死无论以先后顺序的形式还是同时存在的形式都不可能,又怎么能妄加分别,创立出“生与老死存在”的胡言呢?这种立论是毫无道理的。

    生老死不存在,轮回也不存在。“戏论”可以指轮回,也可以指分别执着。有分别、有执着,就有戏论。若像刚才那样分别执着生老死,这本身也是戏论。因此,也可以说是戏论不存在,也可以说是生老死不存在。

    己三、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:

    非但于轮回,本际不可得。诸所有因果,及相可相法,

    受及受者等,所有一切法,如是一切法,本际皆亦无。

    “非但于轮回,本际不可得”:不仅是轮回或生灭不存在。轮回没有开始,没有终结,也没有中部,轮回本身不存在,不是实有。生老死也是如此,无论是以前后次第的方式还是以同时的方式存在,都不合理。“本际”指轮回,这里也可以指始终。轮回不可得,始终不可得,也就是轮回无始无终。

    “诸所有因果”:我们对轮回、生死进行了观察,最终的结果是轮回不可得,生死也不可得,都没有一个实质性的存在。以这种观察量去观察,一切法都是如此。所谓的因法和果法都不存在。比如种子和苗芽,若这样对它们进行观察,都是不可得的。

    “及相可相法”:以及法相和事相也不存在。比如,虚空本体是事相,它的法相是无有阻碍。虚空等一切法都是如此,既有事相,也有法相,但若对事相和法相互相之间进行观察,同样是不可得的。

    “受及受者等”:对领受者人我和所受的这些法之间进行如是的观察,也都不可得。

    “所有一切法,如是一切法,本际皆亦无”:这样进行观察,都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这是对轮回、生灭进行观察、遮破。《显句论》里讲:对圣者而言,万法无有戏论,远离生死始终;愚者却一直认为存在生死始终,这完全是不符合真实的妄执。圣者们已清晰了达万法的本体,我等凡夫何时才能如是了悟啊!

    凡夫一直认为存在生死始终,这是完全不符合真理的妄想执着。圣者们已经清晰地了达了万法的本体,即生死无始无终、轮回也无始无终的真理。万法的本体也就是诸法的究竟实意。我等凡夫何时才能如是地了悟啊?这说起来很容易,但要真正悟到这个真理,还是非常困难的。

    《般若波罗蜜经》中云:“佛告极勇猛菩萨言:‘善男子,色不生不死,如是受想行识不生不死。若色受想行识无生无死,是名般若波罗蜜。复次极勇猛,如涅槃无际,一切法亦无际。’”涅槃也是如此。轮涅一切法无际。“无际”即没有开始,也没有终结,都是无始无终。开始不堕入有边和无边,终结也不堕入有边和无边,它本身始终是不可得的。因此,轮回也不可能有始终。既然没有始终,轮回就不是事实存在。

    第十一品讲解圆满。

1本品藏文原意为“观轮回品”。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!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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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十二(观苦品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二、品关联。

    戊一、经部关联:

    佛在《般若经》中云:“苦以苦而空”等,宣讲了无有痛苦的道理。痛苦本身也是空的,这个空是自性空,不是由他法来空。佛以这种方式宣讲了苦本身也是无实有、空性的甚深道理。我们在此论中,尤其是在本品当中,也是宣讲此理,抉择佛的究竟密意。

    戊二、品关联:

    前面几品中讲人我不存在,其“能燃和所燃”的比喻也不存在。接下来抉择轮回也不存在。本品讲痛苦。如果对方认为:人我是存在的,因为与其相关联的痛苦存在。而且,佛陀不是也说过“领受之痛苦五蕴”吗?如果痛苦的所依——人我不存在,则痛苦的存在也就不合理,如同石女儿子的病痛不存在一样。石女的儿子本身不存在,所以没有他的病痛存在。同样,如果补特伽罗或人我不存在,佛为什么说“领受之痛苦五蕴”呢?若补特伽罗或人我不存在,谁来领受这样一个痛苦?既然领受者不存在,领受法也不能存在。但是佛讲领受之法——痛苦或五蕴是存在的,因此,领受者人我也应该是存在的。

    “苦”指五蕴,五蕴本身是苦。因为五蕴的自性不离变苦,不离行苦,不离苦苦,所以五蕴本身就是苦。对方认为,苦或五蕴存在,所以补特伽罗人我也应该存在。本品就是要遮破这一观点。

    此品分三:一、宣说他宗;二、阐述能损之理;三、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。

    己一、宣说他宗:

    自作及他作,共作无因作。

    他宗认为,五蕴是存在的。以什么方式存在呢?有四种不同的观点,有的说以自生的方式存在,有的说以他生的方式存在,有的说以自他共生的方式存在,有的说以无因的方式存在。

    比如,数论外道承许痛苦是由痛苦自身产生的,所以是自生。佛教有部的一些论师宣讲痛苦是由补特伽罗人我产生的。裸行外道认为苦是自生也是他生,因为痛苦既是由身体产生的,也是由生命产生的;身体——五蕴的综合体本身是痛苦的,痛苦是由自身而产生的,所以也就包涵了自生;生命是痛苦之外的其他法,所以也包涵了他生。还有顺世外道认为痛苦、五蕴一切都是自然产生,就是无因而产生。现在对这四种情况进行遮破。

    己二(阐述能损之理)分二:一、略说;二、广说。

    庚一、略说:

    如是说诸苦,于果则不然。

    无论痛苦是由自生、他生、自他共生,还是由无因而生等任何立宗,在任何时候、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合理的,不可能成立。

    庚二(广说)分五:一、破痛苦为自生;二、破痛苦为他生;三、以他理破自生与他生;四、破自他共生;五、破无因生。

    辛一(破痛苦为自生)分二:一、破以痛苦而自生;二、破以补特伽罗而自生。

    壬一、破以痛苦而自生:

    苦若自作者,则不从缘生。因有此阴故,而有彼阴生。

    “苦若自作者,则不从缘生”:如果痛苦由自己来创造和产生自己的话,它就不是观待它的因缘而生的。它不观待自己的因缘而生,就是没有因缘而生,即无因而生,则存在恒时存在或者恒时不存在的过失。若是自生,自己就可以对自己进行作用,这也是不合理的。此外,前面也讲过,自生有无义生和无穷生两个过失。

    “因有此阴故,而有彼阴生”:依靠属于毁灭分的死时的五蕴,而产生新生时的五蕴。通过前一个死时的五蕴,产生后一个新生时的五蕴,这个现象是有目共睹的,也是能够现量见到的。所以,痛苦自生肯定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壬二、破以补特伽罗而自生:

    此观点认为,由补特伽罗人我来作痛苦。前一个观点讲痛苦自生,是痛苦自己成为作者,自己给自己产生作用,自己自生痛苦。这个观点则是认为补特伽罗人我来做。那么为什么说自生呢?其实这个补特伽罗和痛苦(五蕴)二者实际也是一体的,所以说是由补特伽罗来自作。

    若人自作苦,离苦何有人?而谓于彼人,而能自作苦。

    “若人自作苦,离苦何有人?”若是由人我来自作这些苦,离开了这个苦(五蕴),哪里有人我的存在呢?离开五蕴,就没有人我的存在。其实众生就是把五蕴的综合执着为人我,没有别的。除了苦或五蕴自身,无法能够找到一个人我或一个他生的补特伽罗。

    “而谓于彼人,而能自作苦”:若是对方说,人还有人的痛苦,作为人的补特伽罗自作人的痛苦。但这只是说法上不同而已,其实没有人和人的痛苦,除了人也没有什么人的痛苦,除了人的痛苦也没有什么人,除了五蕴也没有什么人我。作为人的补特伽罗与人的痛苦是不可能为他体的,他们本身无法能够区分作者和所作的痛苦,而且自己怎么能对自己起作用呢?

    对方又认为,痛苦与前后世的近取——五蕴为他体,然而却并不是与补特伽罗为他体的。但是,除了五蕴之外也没有补特伽罗,补特伽罗也就是五蕴,所以还是一样。可见,这都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辛二(破痛苦为他生)分二:一、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;二、破以其他补特伽罗而生之他生。

    壬一、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:

    若谓此五阴,异彼五阴者。如是则应言,从他而作苦。

    若是前一个五蕴产生后一个五蕴,二者是他体,则可以说这是他作。比如说前世正在结束、毁灭时的五蕴,产生了今生刚产生时的五蕴,这是他生。但是这样的两个法是不可成立的。二者若以前后有次第的方式存在,然后互相进行作用,是不合理的。二者若是没有前后次第,同时存在而互相进行作用,这也是不合理的。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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壬二、破以其他补特伽罗而生之他生:

    若苦他人作,而与此人者。若当离于苦,何有此人受?

    如果对方认为:因为前后世的补特伽罗并不是同一者,痛苦的产生是由其他作为人的补特伽罗所聚集的业,而使这个痛苦在后世天人补特伽罗处诞生。

    “若苦他人作,而与此人者”:若按对方观点,前世在人间的补特伽罗所造的业,后世转生到天界,创造了后世天人的痛苦,作为天界的天人在受这个苦。所以,痛苦是以这种方式他生的。

    “若当离于苦,何有此人受”:但是,所受的苦和能受苦的人我是一体的,无论前世还是今世,二者都是不可分割的,所以若离开这个苦,没有人我在受这个苦。“苦”在这里指五蕴。若是不仔细观察,前世今生这样说也可以成立,但若是仔细观察,前世的是前世的,后世的是后世,相续是一个相续,但本体是分开的。仔细一观察,无论前世还是今生,所受的苦和能受苦的人我还是一体的。五蕴和补特伽罗二者今生也还是一体的。

    苦若彼人作,持与此人者。离苦何有人,而能授于此?

    前一偈颂讲的是受,这个偈颂讲的是持,其实道理都是一样的。所持法和能持补特伽罗二者也是一体的,除了苦,找不到能持的补特伽罗。那么,创造了该痛苦,并将其施予其他天人补特伽罗的又是谁呢?因为在痛苦之外,他体的补特伽罗是不可能存在的。

    辛三、以他理破自生与他生:

    自作若不成,云何彼作苦?若彼人作苦,即亦名自作。

    “自作若不成,云何彼作苦”:既然自作不成立,怎么能成立他作呢?比如,前一个补特伽罗在作,后一个补特伽罗在受,这个时候先要成立自作,这个痛苦还是由他自己来作,这样他还是自作的。若是自作不成立,这个苦就不成立了。如果苦不成立,则持给他人或让他人受这个苦也是不合理的,都不可成立。

    “若彼人作苦,即亦名自作”:还是前面讲的一样,他作还是成为了自作,实际上还是自己作的。若是有自作,自己对自己进行这样的作用,这也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苦不名自作,法不自作法。彼无有自体,何有彼作苦?

    “苦不名自作”:痛苦不是自作的。

    “法不自作法”:痛苦之法不是自作法。

    “彼无有自体,何有彼作苦”:自己对自己不能进行作用,因此它不是自作。既然不是自作,它就无有自体,没有作的自性。既然自性不是作,怎么能作苦呢?不能作苦。这是在破他生。

    辛四、破自他共生:

    若彼此苦成,应有共作苦。

    如果自作苦或他作苦成立,则自他共同作苦也是成立的。但是自作和他作都不成立,因此自他共同作也不成立。如同一粒沙子上面没有油的成分,两粒沙子聚集在一起也不会有油的成分,其上不可能榨出油来。

    辛五、破无因而生:

    此彼尚无作,何况无因作?

    前面已经进行了观察,自生不应理,他生不应理,自他共生也不应理。既然由自体不能作,由他体不能作,由两者共同也不能作,那么,该痛苦是无因而作的观点又怎么可以成立呢?没有作痛苦的,更不用说无因而作了。如同虚空鲜花的芬芳一样,根本就不存在。

    若是无因而生的话,前面已经讲过了,其过失是非常多的。

    己三、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:

    非但说于苦,四种义不成。一切外万物,四义亦不成。

    自生、他生、自他而生、无因而生,这叫“四种义”。通过这四种义进行观察,苦是不存在的,苦不是自生,不是他生,不是自他而生,也不是无因而生。以此理去观察一切外在的万事万物,无论是自生、他生、自他而生还是无因而生,这四种情况都不应理,都不成立。这也是中观应成派、自续派共同运用的五大因之一——金刚屑因。以此抉择一切法都不可得,都是空。

    佛在经中也讲过“苦不是事实存在,不是实有”的道理,我们在本品中主要抉择苦无实有。无论是讲轮回还是讲痛苦,这都是站在不同的角度,以不同的观点进行的遮破,最终的结果就是抉择到诸法无有自性、大空性的实义,没有别的。
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!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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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论分三:一、首义;二、论义;三、末义。

    甲一(论义)分三:一、顶礼句;二、论义正文;三、随念恩德之顶礼。

    乙二(论义正文)分二:总品关联、分品关联。

    丙二(分品关联)共分二十七品:

    一、观因缘品;二、观去来品;三、观六情品;四、观五阴品;五、观六种品;六、观染染者品;七、观三相品;八、观作作者品;九、观本住品;十、观燃可燃品;十一、观本际品;十二、观苦品;十三、观行品;十四、观和合品;十五、观有无品;十六、观缚解品;十七、观业品;十八、观我法品;十九、观时品;二十、观因果品;二十一、观成坏品;二十二、观如来品;二十三、观颠倒品;二十四、观四谛品;二十五、观涅槃品;二十六、观十二因缘品;二十七、观邪见品。

    丁十三(观行品1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二、品关联。

    戊一、经部关联:

    经云:“诸比丘,胜义谛乃唯一真如,无欺之法即为涅槃,诸行乃为欺惑之法”等,宣说了诸行皆为空性的道理。

    一切显现都是欺惑之自性。若不是欺惑者,就是涅槃。只有真如(胜义谛)不是欺惑,除此之外的一切显现都是欺惑之自性。因为一切都是欺惑性的,所以都是空性的。这是诸行皆为空性的道理。

    为什么说因为是欺惑,所以是空性呢?一切法在显现上都是这样存在的,但若进行观察,都无有自性。在显现上,有生有灭、有来有去、有好有坏、有善有恶,但都经不起胜义谛观察量的观察。前面已经进行过观察,来去、生死、善恶等都无有自性,不是事实存在,所以是欺惑。欺惑就是如此,显现上都存在,但一进行观察都不存在。众生不知诸法的究竟实相,在这样的显现中迷惑,并且颠倒,不知取舍。

    佛在经中以这种方式抉择空性。本品也主要是宣讲此理,这是经部关联。

    戊二、品关联:

    倘若像前面那样进行观察,则可以断定:因诸法远离了四边生的缘故,所以其自性就不存在。但是,在被无明眼翳将其智慧之眼遮障的人们面前,却显现以自性而生的本体。以智慧进行观察,诸法并没有自性。眼翳是一种眼病,得了这种眼病后,看海螺、雪山都是黄 se的,看不到原本的白色。若是以智慧之眼看,诸法无自性生,无自性灭。但是众生被无明遮蔽了智慧之眼。有无明就没有智慧,智慧被无明遮蔽了。没有智慧,看这些显法都是以自性而生的本体。
    一切诸法是不是自性生的本体?不是。但凡夫众生有无明的病,所以见不到诸法的究竟实相,只能看到这些显现是有生有灭的自性本体。如同不了知幻术的人们,被幻化的马、象等所欺惑一样。会幻术的人幻化出马、象,实际上这些不是事实存在的,但有的人不知道这是幻相,就把这些当成真的马、象了。就像被幻术迷惑一样,凡夫把苦当成乐,把假当成真,在被欺惑中迷惑、颠倒,自寻烦恼,自找痛苦。诸法的实相不是这样的,但凡夫见不到,他无法能够了知。

    因此,照见一切所知,远离一切眼翳垢障的佛陀在经中云:“诸比丘,有为欺惑之诸法皆为虚诳,无欺涅槃之诸法乃为胜义谛。”有为欺惑之诸法皆为虚诳,都是假象。欺惑之法不但引诱诓骗,并且以颠倒而显现,犹如旋火轮一般。旋火轮就是迅速转动线香或柴头余烬形成的环形火光。实际上没有火轮,但是迅速转动就形成火轮了。看似火轮,其实没有火轮,仅仅是转动的速度太快了而已。

    下面将就此内容进行详细宣说。

    此品分四:(一)宣说教义;(二)破承许其他立宗;(三)驳斥其他争辩;(四)宣说空性之必要。

    己一、宣说教义

    佛讲:“诸比丘,有为欺惑之诸法皆为虚妄,无欺涅槃之诸法乃为胜义谛。”前面已经进行了抉择,一切法无有自性地存在,但众生不知道,凡夫无法能够了知。这些显现都是欺惑之自性,所以都是虚诳,都是空性。

    如佛经所说,虚诳妄取相。诸行妄取故,是名为虚诳。

    佛陀在经中讲:“虚诳妄取相。”

    “诸行妄取故,是名为虚诳”:“诸行”指一切法。“妄取故”,都是欺惑之法。“虚诳”就是指空性,其包涵的内容就是空性。这是抉择空性。

    虚诳妄取者,是中何所取?

    欺惑主要是在显现上的角度上讲的。欺诳就是虚妄,这些欺惑、这些显现本身就是虚妄,本性就是空性。

    佛说如是事,欲以示空义。

    佛的密意是什么呢?佛说“凡是欺惑的,都是虚诳。”一说虚妄的时候,佛就是想讲空——空性、空义。

    如果对方提出争议:既然虚诳也是欺惑,欺惑也是虚诳,这二者不能成为能立和所立。

    佛说“虚妄”是空性之义,想讲的是空性。一切这些法都是欺惑性的,都是现而无自性的,所以想讲的是空性。它们两个可以成为能立和所立。佛在经中讲,一切法都是虚妄,因为都是欺惑性的。虚诳是所立,欺惑是能立。因为都是欺惑性的,所以都是虚诳。这个“虚诳”就是指空性。

    《中论释•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》中讲:彼等之人却将虚诳理解为犹如兔角一般原本不存在。将在以本性不成立同时的诸法之显现也安立为虚诳,并对仅现之法如同幻觉般在名言中能起作用的道理一无所知。因此,针对你们以及如你们一般之辈认定诸法是以自性而存在,并为这些(假象)所蒙蔽欺惑的情况,才将这些法安立为“欺惑之法”的。以欺惑性的能立,而安立为“虚诳与自性不存在”。

    己二(破承许其他立宗)分二:一、宣说他宗;二、破其立论。

    庚一、宣说他宗:

    诸法有异故,知皆是无性。无性法亦无,一切法空故。

    这是对方的观点,主要是这些有实宗,有部、经部的观点。前面中观宗抉择一切都是欺惑性,所以都是空性。但是对方认为,佛所要讲的义理不是“诸法无有自性”,不是“诸法自性空”,而是讲“迁变、变化”,即通过迁变而变成他法。

    对方认为,佛陀宣说“诸行皆为欺惑”所要表达的观点,并不是你们所承许的自性空性,而是为了表达具有自性的诸法在自身成立的第二刹那,不可驻留而毁灭,所以称之为“欺惑”。因为此经中还说“此法行欺惑,即为殒灭法”的缘故。

    “诸法有异故,知皆是无性”:他们认为,佛讲的“欺惑”是迁变,“虚诳”是无常。佛说诸法是变化的,还说“诸法上面由补特伽罗人我来空”。他们抉择人无我,若是一切法都无有自性、不存在的话,那么无我的基础就不存在了。佛说诸法是迁变的,佛说诸法是无我的,若是诸法不存在,“迁变”和“无我”也是不能建立的,就如同“蓝色的石女儿子”的说法一样。石女的儿子原本就不存在,所以不能在他上面建立蓝色,既然他本身不存在,怎么能成为蓝色呢?若诸法无有自性,一切法不存在的话,那么佛所讲的无常、无我这些道理也是无法成立的。

    “无性法亦无,一切法空故”:“空”指单空,即什么也没有的这样一个空。他们认为,诸法若是无有自性、不存在的话,就像虚空和兔角一样,在其上面不能建立无常,也不能建立人我之空这样的真理。若是无有自性的法,就不能说迁变、空、无我这些。

    若诸法无性,云何而有异?

    对方又继续提出:诸法若是无有自性,就如同虚空的鲜花一般,那么,又以什么法来成成立所谓“异体的他法”?简直是不符合道理。

    庚二、破其立论:

    若诸法有性,云何而得异?

    这是站在诸法实有的角度进行反驳。对方一直都承许一切法都是实有的,那么诸法若是有自性,就不能变;若是变了,就没有自性。如同火不可能与暖热的性质两相分离一般。火的自性是暖热,火始终不可能离开暖热,若是和暖热分开了,那就不是火了。如果诸法的自性存在,则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成立异体的他法,因为它自己的自性不能失去。火若是失去暖热,就不是火了。任何法都是如此,若是他失去了自性,就不是他自己了,也就不能说是自性存在或自性成立。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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