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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观根本慧论》讲记 达真堪布

以上是举例来说明增上缘,但是增上缘的这个面特别广,所有的这些没有障碍它产生的一切法都可以成为它的增上缘。它和能作因是同等的。

    小乘既讲四种缘,也讲六种因,四缘包含六因。六因有能作因、俱有因、同类因、相应因、遍行因、异熟因。

    1、能作因。能作因和增上缘是等同的。要产生一种果,除了它自己的因缘,其他一切有为法都是它的能作因,为什么?因为都没有障碍它的产生,所以都可以成为能作因。凭什么而成为因?凭没有障碍。因缘具足时,果法产生了,谁也障碍不了,因为没有障碍它的产生,所以成为因了。

    2、俱有因。在同一个范围内、同一时间里产生的法,互相可以成为因,这叫俱有因。

    此处我们以一种微尘为例对此进行说明。这种微尘并非此前所讲过的“极微尘”,笼统而言,它是我们的眼耳鼻舌身这些六识所能接触到的最微小的一个色法,是比较粗大的一种法,这里只是笼统这样讲的,因为若以第六意识仔细观察,也能接触到更细微的。这样一个微尘至少是由土尘、水尘等八种法组成,这八个法和这个微尘没有前后顺序,在同一范围内、同一时间里产生。其实这些在《俱舍论》里讲得特别科学,跟现在的科学家们所讲的一致。这个微尘为什么由八种法组成?这有很多原因与理由。它必须以这八个法才能组成,所以至少要有这八种尘。这八种法一种也不能欠缺,并且一同产生,存在也是同一存在,在存在的过程中,互相都可以起到作用,互为俱有因。之所以这样的一个色法——微尘不会分散,就是由于它们之间互相在做作用,所以他们之间是俱有因。

    3、同类因。“同类”指同一种类型。产生的果和所依的因是同一种类型,所以叫同类因。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可以有同类因。

    在物质和外境上讲,比如,前一个柱子作为因,产生后一个柱子。一个柱子也是在刹那当中生,它的存在也有很多的刹那,直到它损毁之前,一直是以自己的前一个刹那作为因而产生后一个刹那的。昨天的柱子和今天的柱子是同一个相续,但不是同一个法。我们用眼睛很难看清楚它的变化,过了十年、二十年才能看到它的变化,之前你看不到。其实,它是在刹那间变化的,它也是在刹那刹那当中生,在刹那刹那当中灭。若是它在第一刹那中没有灭,在第二刹那中也不能灭,在后后刹那中一直不会灭,柱子就变成恒常了。现在的物理学家也承认,物质一产生的同时就变了,也可以说是灭了。后一个柱子是前一个柱子的果,前一个柱子是后一个柱子的同类因。

    在意识、精神上讲,眼识看一种色法持续一分钟,这里也有很多刹那。这一分钟的眼识在第一刹那就变了,但它的这样一个连续没有断,这个法第一刹那就灭了,但它因缘具足,第二刹那又产生了,然后通过第二刹那,第三刹那又产生了,就这样连续了一分钟。在此间,前前是后后的因,因为前后都是眼识,也是心识,属于同一种类型,即“同类”,所以成为同类因。

    4、相应因。心和心所二者是相应因。因为它们在同所缘境、同所依等五个方面都是相应的,所以叫相应因。

    5、遍行因。它是同类因的一个支分。为什么要讲它个别列出来呢?因为只有三界,尤其是欲界众生相续中的烦恼会成为遍行因。比如,我在一分钟内连续不断地生起嗔恨心,这里有很多刹那心,前前是后后的因,这是遍行因。贪心也是如此,我生贪心两分钟,这里有很多刹那心,前前是后后的因,即遍行因。它是同类因的一个支分,单独列出来也是有意义的,讲《俱舍论》的时候会仔细讲。

    6、异熟因。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。善因有善果,恶因有恶果,这叫异熟因。你前世修善业了,后世就感受到善果,这个善果是前世善因的果,所以前世的善因是现在这个善果的异熟因。造恶业也如此,若前世造恶业了,后世就要感受恶果和痛苦,前世造的恶业是这个痛苦和恶果的异熟因。

    总之,这六种因包含四种缘,四种缘包含六种因。除了能作因,其他五种因都包含在四缘的因缘里了。

    “四缘生诸法”:小乘有部、经部讲六因,也讲四缘。在这里,他们说通过四缘而生,这是所谓“观因缘品”,即因缘而生。破除了四缘生,就等于破除了一切缘生。破除了一切缘生,就破除了一切因生,也就抉择无生了。

    小乘有实宗认为,由因缘而生的都是有为法,没有因缘而生的都是无为法。无为法只有择灭、非择灭、虚空、真如这四种,也有讲三种的,但是它所涵盖的面特别广。

    择灭。阿罗汉最后入寂灭的时候,一切所断烦恼都断掉了,再也不会产生,再也不能产生,这叫择灭。

    小乘——尤其是有部——认为,这时有一个法或一种物质令那些所断烦恼不能产生,这种物质就是择灭,也是无为法。他们认为,择灭是种很细微、透明的物质,它不是因缘而生的,也不同于柱子、宝瓶等普通物质,它自身具有很多特点。以后在《俱舍论》中会详细讲到。

    大乘也承认不再生叫择灭,但是大乘不承认“择灭是一种物质”这个观点,他们会破斥这种说法,并且能推FAN这种观点。大乘认为,不存在一种阻止烦恼产生的物质,能断的烦恼都断了,为什么再不产生了?因为具备了能证的智慧。当智慧生起时,这些烦恼就无法再产生,无法再起作用。因此,所谓“择灭”就是以智慧拣择诸法而令烦恼不再生起。再也不会产生,仅仅这个叫择灭就可以了。

    非择灭。有些法在因缘不具备的情况下不产生,这里有一种作用,这个法就叫非择灭。小乘——尤其是有部——认为,这也是一种物质,与择灭那种物质的性质相同,它不是我们能看到或者所认为的物质。大乘同样不承认这是一种物质,但承认确实有这样一种虚空般的情况与状态,这是无为法,这个叫非择灭。比如,雪山上不长草,兔子的头上不长角,是因为什么?因为非择灭。之所以不长草或不长角,是因为因缘不具备。若是长角或长草的因缘具备的话,也会长出来,但是因缘没有具备,不具备就不长角或不长草,这就叫非择灭。

    小乘和大乘都讲择灭与非择灭,都乘许有如是的无为法。但是小乘承许它们是种物质,大乘则推FAN了这个观点,建立它们不是物质、没有物质的观点。

    虚空和真如也都是无为法,都不是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。若是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,那都是有为法。但此处所讲的“因缘和合”也是一个粗大的、宏观的概念,比如种子、水分等条件具足,就称为“因缘和合”。我们在讲一些细微中观的时候,也会讲“因缘和合”,但是与此处所讲的不同。

    前面把这些有为法、无为法简单介绍了一下。根据小乘的观点,一切有为法就由这四种缘而生。

    “更无第五缘”:一切有为法都由上述四种缘而产生,没有通过第五个缘而产生。很多外道认为,一切法由造物主、主宰者来产生和创造。比如,由恒常存在的自在天、遍入天等创造外器世界和内情众生。现在也有外道认为,神我、天主等创造人类,造作快乐。“第五缘”指的是什么?就是指外道所讲的这些。万法不是这些自在天、神我等来产生和创造的。一切有为法都是通过前述四缘而产生,没有通过第五缘产生的法。除了前述四缘,其他一切都属于“第五缘”,万法不是由他们来产生,也不是由他们来创造。

    第一,若有这样的创造者,我们应该能见到,但是却见不到。

    第二,若造物主等这些是实有的、恒常的,前后就不能有变化。但是他们造人类的时候,若是不变,怎么创造呢?他肯定有没有造和造的时候,没有造这些人类的时候,与造这个人类的时候,二者前后不是有变化了吗?没有造人类之时的自在天或者神我,与造人类之时的自在天或神我,二者就不一样了。若二者前后相同,还是一个的话,那么既然之前没有创造,后来也不能造;若后来造了,之前也应该造。

    第三,他们造人类时,是在同一个时间里造的,还是在不同的时间里造的?若是在不同的时间里创造的,就存在变化。若是在同一时间创造,那么一切都要在同一时间里产生,这是没法实现的。

    可见,这些都是不合理的,所以这种观点不能成立。其他很多破斥在下文中还有广说,不在这里讲了。

    这是宣说他宗,即对方所立的观点。
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!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释迦牟尼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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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接着讲《中观根本慧论》。

    己二(别破他生)分二:一、宣说他宗;二、以理破斥。

    庚一(以理破斥)分四:一、破斥因果他性;二、破缘能立性相;三、以观有无而破生;四、破四缘各自法相。

    辛一(破斥因果他性)分二:一、破依他缘生;二、破依他作生。

    壬一、破依他缘生。

    小乘有部和经部认为,一切法是他生,即依靠四缘而生,“更无第五缘”,不是外道所承许的由造物主或那些神来创造、产生。很多外道讲:一切法,尤其是人类都是由造物主创造的,从他们的自性当中产生的。有部和经部不承许这种观点。有部和经部主要承许他生,认为一切法都是依四缘而生的。现在就要破斥他们所讲的他生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如诸法自性,不在于缘中。以无自性故,他性亦复无。

    有部、经部他们所讲的这个他生是不成立的。在这里,果法为“自”,这些缘法为“他”。这些果法若是要依靠这些他法产生的话,首先要成立实实在在的自他关系,即果和缘要实实在在地成为自他。

    “如诸法自性”:“诸法”在这里指一切果法。一切有为法都既可以成为果法,也可以成为缘法。观待于它的因时,它是果法;观待于它的果时,它就是缘法。可见,都是相观待而安立的。比如,长和短是观待的法。观待于我们这些人,柱子长;观待于外边高耸的电线杆,柱子短。柱子长或柱子短,是观待而假立的,它根本没有实实在在的长,也没有实实在在的短。同样,因和果也是如此,它观待于自己的因,可以成为果,因为它是以因而产生的,所以它是果;它观待于这个果,也可以作为因,这时它观待于自己所产生的这个果,它是因。因果可以这样观待而成立。若是观待的法,就是假立的,不是实实在在的。

    在此处我们要破的是实实在在的他生。假立的他生是有的,观待的他生是可以成立的。比如,这些法都是以自己的因而产生的,这时这个因是已经过去的,它是通过过去的因而产生的,所以它可以成为过去那个因的果。过去的那个因对现在这个果的产生起到了作用,所以它观待现在的果就可以成为因。因果是这样观待而成立的,如果不观待的话,不会成立。只要是观待的,那就是假立的。过去的因产生了现在的果,这个果通过过去的那个因而产生,虽然因和果二者没有接触过,但是我们现在可以这样通过观待而假立。若是不观待,这个因果就不存在。

    假设存在这种实实在在的自他关系,那么它的前提就是有实质性的两个法在同一时间共存。比如,在同一时间有“香巴”和“尼云”两个人,他们二者可以成为自他,香巴指着自己说“我”,指着尼云说“他”。因和果也是如此,如果成立他生的话,果法是他生,这个因(缘)必须要在同一时间里和它同存。

    “如诸法自性,不在于缘中”:“诸法”指果法。“不在于缘中。”指果法没有在缘法当中。果法之自性没有在缘法之自性中同存。

    他们承许他生,果法是依缘生的,这些果为“自”,这些缘为“他”。如果有实实在在的一个自他的话,就要在同一时间里存在两个实实在在的、有实质性的法,这样才可以成为自他。

    只有与缘法同时存在,果法才可以成为“自”,否则就不是和他缘同一时间存在的果法。比如,已经过去的果法已经没有了,成为了无为法,它没有因缘,因为它已经成为无为法了,所以无法能够对它起到任何作用。未来的果法还没有产生,所以它现在还是无为法,所以也同样无法能够对它进行任何作用。过去的果法和未来的果法如同虚空、兔角一样,你对虚空没法进行任何作用。如果有“现在的果法”,就得是和这些缘法同一时间存在的果法。果依缘生,这个果和这个缘是要在同一时间存在的,才可以成为自他。

    若果和缘要在同一时间存在,是以什么形式存在?和这些缘法以一体的方式存在,还是以多体的方式存在?只有这两种可能的存在方式,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方式了。

    缘法和果法二者以多体的方式存在是不成立的。第一个要能见到,应该能现见,但是没有现见,能见到的没有见到,那就可以说绝对无有、没有。这里存在能见未得、无因生、无义生等很多过失。以稻芽和稻种做比喻。第一,若是稻种和稻芽是以多体的方式存在,在稻种上面就应该能见到稻芽,但是我们并没有见到,所以说是不存在的。第二,若是二者以多体的方式存在,稻种产生的同时,稻芽也就产生了,稻种对稻芽的产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,它没有通过稻种而产生,也没有以其它的因缘而产生,所以稻芽成为无缘而生,要么是恒有,要么是恒无,存在恒有或恒无的过失。第三,若是稻种产生的同时,稻芽也产生了,已经生了再要通过稻种而生,这个产生就没有意义了;若是这样还要产生的话,就要无穷尽地产生。

    缘法和果法二者以一体的方式存在,这也是不成立的。无论是果法还是缘法,都有各自不同的自性,犹如水和火两个法不能成为一体。第一,在缘法的自性中若是有果法的自性,应该能现见,但是没有见到,所以也可以说不存在。果法也是一样,在果法的自性中,若是有缘法的自性,也应该能见到;但是没有见到,所以说不存在。在世间也是如此,如果应该能现见的没有见到,就可以推断其不存在。第二,如果在缘法的自性当中,有果法的自性,这就如同数论派所讲的一样,成为自生,而不是他生。因为缘法和果法成为一体了,二者是一个自性了。在缘法的自性中,果法的自性已经存在了,若是还要通过这些缘产生的话,那也是无意义,并且也存在无穷生的过失,这些过失依然这样存在。

    可见,果法不存在了。

    “以无自性故,他性亦复无”:“自”指果法。既然果法不存在了,自性就不存在了,他性也就不存在了。果法不存在了,缘法也就不存在了,实际上因果也就不存在了。这样一进行观察,找不到实实在在的自他,也找不到实实在在的因缘,所以诸法不是依他而生。

    这一段偈颂主要讲的是这个内容。若是他生,因和缘必须要实实在在地在同一时间里共存,否则就不能成为自他。为什么直接讲“如诸法自性,不在于缘中”?这是果法没有在缘法当中的意思。缘法存在的同时,不会存在果法。他缘存在的同时,自果就不会存在。若是存在的话,要么以多体的方式存在,要么以一体的方式存在。但是无论是以多体的方式存在,还是以一体的方式存在,都有过失。因和果,二者是没有在同一时间存在的。果存在的时候,它的因已经没有了;因存在的时候,它的果还没有产生。若是因和果没有在同一时间里,那就不能成为真正的自他了。若没有自他的话,就没有他生了。没有自性就没有他性,既然没有他性,就没有他生,所以他生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以过去的因而产生未来的果,未来的果通过过去的因产生,这是观待。观待的是假立的,不是实有的。

    “如诸法自性,不在于缘中”这两句偈颂讲果法没有和缘法在同一的时间当中存在,果法就不存在了。既然果法不存在,自性就不存在了。“以无自性故,他性亦复无”这两句偈颂讲,既然没有自性,就没有他性,所以就没有他生。总之,一切法都是如此,彼此不同的他体同时共存,则可安立自他关系。但因果并不是同时成立法,所以他生的观点是不合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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壬二、破依他作生。

    作非具有缘,无缘作不成,无作则非缘,若具作可生。

    有部和经部继续辩论:缘法和果法确实没有接触到,二者没有在同一时间存在。缘在的时候,果还没有产生;果在的时候,缘已经灭了。但是中间有个所作,所以不是缘直接产生果,而是通过作用产生果。

    缘已经没有了,但是它对果的产生起到了作用,所以我们可以说依缘产生果,缘对果法的产生起到作用了,就可以成为缘,也同样可以据此而成为果。作用在缘和果中间连接,缘和果确实没有直接关系,所以不是缘直接产生果,现在是通过作用产生的果。那么,这个所谓的作用到底是什么?我们若去仔细观察的话,可能也会这样想。

    作用在中间连接,这是什么意思?就是起到了作用,有作用了。有实宗也是这个意思。现在为什么要对作用进行观察呢?若缘和果都是实有,这个作用也应该是实实在在的,因此就要进行观察。只有通过观察而成立的,才算是成立。若是不通过观察,即使成立也不算成立。

    进行观察时,这个作用具缘还是不具缘?这个是缘具作用还是不具作用?通过这四个方面来观察。

    第一、作用具缘。

    “作非具有缘”:若是事实上有这样的作用的话,就可以成立。但是这样的作用是不存在的,既然作用不存在,怎么具缘呢?若是它存在,可以具缘,若是它不存在,就不可能具缘。犹如谈论兔子头上的角没有颜色一般,兔子头上的角是不存在的,所以它不可能有颜色,若是它存在,才可以有颜色。这个作用不存在,所以它没法具缘。

    那么,作用为什么不存在呢?它是对果的产生所起的作用,是产生果的作用。但是已生的果、未生的果、正生的果,都不依靠作用。

    已生的果。因为果已经产生了,就不需要作用了,再也不用作用了。倘若还需要通过作用再产生的话,就有无义生、无穷生等过失。

    未生的果。未产生的果也不需要作用,为什么呢?未产生的果是未有的、没有的,它是无为法,如同虚空一般,对它起不到什么作用。在虚空上能画画吗?同样,未产生的果就像虚空,所以作用对它也做不了什么。它不需要作用,也不依靠作用。

    正生的果。我们对正产生的果能起到作用,对它可以有作用,但它也不靠作用,因为什么?它不存在。一切果法都是如此,要么已经产生,要么未产生,没有正在产生的。正在产生的法在宏观世界里有,但是在微观世界里没有。一切法要么生,要么灭,没有其他的了。仔细一观察,要么已生,要么未生,没有正在生,中间没有其他阶段。比如,我们看花正在开放,但是通过仔细观察就会知道,除了已开和未开,它没有正在开的时候。这些果法的产生也是如此,要么已产生,要么未产生,没有正在产生的。既然没有正在产生的果法,实际上它也不存在,它也不靠作用,所以对正在产生的果也不需要作用,这个作用就不存在了。

    缘对已生的果没有产生作用,对未生的果也没有产生作用,正在产生的果不存在,对它也没有产生作用。除了已产生、未产生、正在产生的,没有其他的,而这些都不需要作用,都没有作用,所以这个作用就不存在。可见,作用也是我们以分别心假立的,若仔细观察,其实它没有真正对果法起过什么作用,所以这个作用不存在。既然没有作用,“作用具有缘”也就不成立了。

    第二、作用不具缘。

    “无缘作不成”:作用不具缘,那么这个作用就没有缘,这个缘就没有作用。然而,不具备缘而产生果的所谓的单独作用始终不能存在。如果存在,就有“煤炭等非缘而产生苗芽,或是令作用成为无因者等过失”。

    若是作用不具缘,缘就没有作用,作用也不是缘的作用了。这个缘对果没有起到作用,若是对果没有起到作用也可以成为缘的话,则一切都可以成为一切的缘,煤炭里也可以产生苗芽。此外,这个作用没有缘,就是单独的,那么它的这个作用就不是缘的作用。既然不是以缘而生的,这个作用就成为无因了。

    总之,作用具缘或者不具缘,都同样不成立。接下来观察缘,缘具备作用或者不具备作用,也都同样不能成立。

    第三、缘不具有作用。

    “无作则非缘”:缘不具备作用就不是缘。如果这个缘没有作用,就不能成为诸法产生之缘。因为该缘已远离了能产生诸法的作用,所以它就不是缘了。

    第四、缘具有作用。

    “若具作可生”:缘若具有作用,就可以产生果,因为缘具足产生果的作用。但是这样的情况是不会有的。为什么?前面讲过,这个作用是对已生的果起到作用,还是对未生的果起到作用,还是对正生的果起到作用?若是已生的果,既然已经产生了,就不用对它的产生去起作用了;末生的果是无为法,对它也无法进行作用;正生的果不存在,也无法对它进行作用。可见,这个缘对果没有产生任何的作用,所以就不具作用。若是不具作用,通过作用而产生果,这就不成立了。

    以上我们通过四种情况进行了观察,实际上也是两种情况,首先是“作用具缘还是不具缘”,然后是“缘具作用还是不具作用”。如果作用不具缘,这个缘就不是缘了;若缘具作用,则可以产生果,但是缘不具作用,所以它不能产生果;若缘不具作用,这个缘就不是缘。总之,无论作用是否具缘,或缘是否具足作用,四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。相互之间如果不具足,即缘不具足作用或作用不具备缘,这两种情况下,缘都不能成其为缘。如果二者相互具足,即作用具缘,或缘具作用,则无论是否有果,都不需要缘,所以也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对方辩论:的确,缘没有直接利益果,即对果的产生没有做什么,但是中间由作用在连接,存在这个作用。缘法和果法二者没有接触过,所以缘没法直接让果产生,但是缘对果的产生起了作用,中间有这个作用,通过这个作用直接让果产生了。尽管对方如是来辩论,但是结果还是一样,通过缘不能产生果,通过缘的作用也不能产生果。

    如果缘和果要实实在在要成立因缘关系的话,必须都要实实在在在同一时间存在,缘要实实在在在同一时间里对果起到作用。但是通过仔细观察,缘和果不会在同一时间里共存,也不会在同一时间里起作用,所以都是不成立的。通过过去的因缘可以产生现在的果,通过现在的因缘可以产生未来的果,这些都是观待而安立的。这个果为什么成为果?就是观待过去的因。而通过过去的因产生现在的果,所以那个因就成为这个果的因了。现在的这个因产生未来的果,未来的果观待于现在的这个因而成为果。这都是观待而成立的,是假立。

    依缘生是不成立的,依作用生也是不成立的,所以他生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!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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己二(别破他生)分二:一、宣说他宗;二、以理破斥。

    庚一(以理破斥)分四:一、破斥因果他性;二、破缘能立性相;三、以观有无而破生;四、破四缘各自法相。

    辛二、破缘能立性相。

    因是法生果,是法名为缘,若是果未生,何不名非缘?

    小乘所持的他生的观点是不应理的。他们又认为因(缘)和果二者虽然没有接触,但是中间有一个作用,由作用在因和果之间做关联,缘通过作用产生果。上一讲我们对此观点也进行了遮破,无论作用具缘或不具缘,缘具作用还是不具作用,我们通过对这四方面进行观察,最终都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今天他们又提出一种辩论。有部和经部等有实宗认为,因和果之间是否有作用,作用具缘还是不具缘,缘具作用还是不具作用,不用这样仔细观察。其实很简单,通过因产生果,这个果是以这个因产生的,这样就可以成立因(缘)和果,这就可以了。比如以眼根可以产生眼识,眼识这个果是依靠眼根等产生的,所以就可以共称眼根等为缘。

    我们现在对这种说法进行观察。首先对因进行观察。

    “因是法生果,是法名为缘”:若缘要成为缘,就要观待果的产生。这些果法没有产生的时候,这个缘(因)就不能成为缘(因)。比如,眼根对眼识的产生起到作用了,让眼识产生,所以眼根可以成为缘。对方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。若是没有产生果,怎么能成为因呢?你没有对果法的产生起到作用,怎么能成为缘呢?如果没有产生果,对果的产生没有起任何作用,若这样也能成为因(缘)的话,那什么都可以成为因。

    “若是果未生,何不名非缘?”既然对方也承认,因为产生果了,所以可以成为缘(因)。那么,果没有产生的时候,种子等这些就是非缘,不是缘。因为若要成为缘,必须要观待于果的产生。如果没有让果产生,它就不是缘。如果眼识等尚未产生果,眼根等又为何不称为其非缘呢?果法还没有产生的时候,种子等这些缘不是缘。对此观点,对方也不得不承认,他一定会接受的。那么既然是非缘,那就不是缘了。

    但是对方继续辩论:虽然这个时候不是缘,但是后来产生果的时候,它们就成为缘了。

    对方的这个辩论也是不成立的,若不是缘,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成为缘。因为它是非缘,这个非缘是实有的,所以它不能变化。既然它不是缘,就不能成为缘,若变成缘,就有变化了。这些是他们在抉择胜义谛的时候所承许的,所以就都是实有,都是实成。胜义谛里的实有法就是实成法,实成是前后不变的,前后变化了就不是实成了。既然这个非缘是实有,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成缘,否则就不是实有了。沙子不能成为芝麻,因为沙子非芝麻,它不是芝麻,在它的范围当中没有芝麻油的成分,所以在任何情况下,它都榨不出芝麻油来。同样的道理,若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非缘,它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缘。

    如果对方承许:虽然以前为非缘,但后来依靠他缘也可以成为缘。对这种后来所依靠的他缘,我们也可以用上述同样的理由进行观察和反驳。

    这是对因进行的观察。

    辛三、以观有无而破生。

    上文是对因法进行观察,接下来对果法进行观察。

    果先于缘中,有无俱不可,先无为谁缘?先有何用缘?

    这是抉择所产生的果法是以前没有的果,还是以前已有的果。既然认为“因产生果”,那么这个果是已经存在的果,还是不存在的果?不论是以前已有的果,还是无有的果,二者依缘产生的观点都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如果以前没有果,那么以何法而成为缘呢?依缘者并不存在的缘故。若没有果,怎么成为缘呢?

    如果以前已经有果,又何须生果之缘呢?因为果法已经成立的缘故。

    可见,若果是没有的,就没有缘;若果是已有的,就不要缘。在此处讲的果都是实有的。如果以前没有果,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没有的,既然它不能有,它就不能再产生,既然它不能产生,也就不需要缘。若是这个果已经有了,既然已经有了,就不用再生,所以也不需要缘了。若是已经有了还需要缘产生的话,就要无穷地产生。

    既然承许“产果了而成为因”,那么我们对果进行观察,你这个果是以前已有的果,还是没有的果?无论是已有的果还是无有的果,二者都不需要缘。已有的果,它不是以因(缘)而产生,而且既然已经有了,就不用再生,所以也不需要缘;无有的果就像虚空一样,也不能以缘而产生,所以也不需要缘。已有的果不需要缘,无有的果也不需要缘,所以没有通过缘而产生的果。如果缘对果的产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,也没有做任何事情,就不是缘,所以对方的观点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现在是在抉择空性胜义谛的时候,你无论承许什么,统统都会有这样的过患,会有如是的过失。因为在胜义谛中若是有承许,就会成为实有法(实成法),那么就不能有这些因果关系,以因生果,观待果而成立因,这都是不成立的。但是,在世俗谛上,在眼耳鼻舌身识这六识的境界当中,这些都是存在的,都可以成立。这是在世俗谛上存在的,世俗谛是不观察的时候,所以这是观待假立,都是经不起观察的,如果以胜义谛的观察量一观察,都是不存在的。

    对方认为,以因产生果,对此不需要仔细观察,这是世间人都知道的,就是以因生果。但是,这是经不起观察的。若是不观察,可以成立;若是一进行观察,就不成立。不仅是因果关系,任何关系都如此,都是以分别心假立的,都是虚假的,都是无常的,没有什么实质性、真实性。

    我们学习中观,然后以智慧抉择空性,为了什么?就是为了明白诸法的实相。大家不要在这个迷乱的现相中迷失了方向,不要执迷不放。都没有可靠性,都是没有恒常性的,一切都很正常,这就是诸法的实相,不必大惊小怪。变了,假的……就觉得天塌了、地陷了,其实天没有塌,地也没有陷,这些都是因为自己不明真相,所以才会烦恼、痛苦。明白了以后,我们不但不能逃避,还可以更好地去面对,心里可以有所准备。

    因为我们现在没有弄懂,没有看透,所以在遇到对境的时候,就心慌意乱、手忙脚乱。其实你所谓的问题不是问题,你自己的心态没有保持在平静的状态中,这才是问题。我讲过,因果并不复杂,轮回并不可怕。一切现相都很自然,一切现相就是这样的。什么是缘起?就是这样一个因缘和合的法,缘来缘去,缘聚缘散。一切都没有什么可值得留恋的,也没有什么可值得执着的。

    辛四(破四缘各自法相)分四:一、破斥因缘;二、破斥所缘缘;三、破斥等无间缘[次第缘];四、破斥增上缘。

    小乘的有部、经部都在讲四缘,现在我们对这四缘各自的法相进行观察。

    壬一、破斥因缘:

    通过因产生果,通过稻种产生稻芽,所以稻种是稻芽的因缘。在此处对因缘这个法的法相进行观察,没有因缘,也没有以因缘而生。

    有些佛教徒认为:应当存在因缘。如果不存在因缘,则应当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能显示其法相。石女的儿子没有自相,没有法相。同样,若是因缘不存在的话,就不能有他的自相,不能有他的法相。但因缘的法相是存在的。世尊也说过,“能生者即为因”,即任何法能生果就是因(缘),从而建立了因缘之法相。

    他们认为,既然佛在经中讲了因缘的法相,所以因缘一定要存在。若是因缘不存在的话,佛讲因缘的法相就是不合理的。若因缘不存在,就不能有因缘的法相。没有因缘的法相,佛不能讲因缘的法相,但佛讲了因缘的法相,所以因缘应当是存在的。

    自宗认为,虽然佛讲了因缘的法相,但这是在名言上讲的,不是在胜义谛上讲的。我们现在抉择“因缘不存在”,这是在胜义谛上讲的。因缘在胜义谛上不存在,但在世俗谛上是存在的。在前面几讲里也提到过,月称论师说他在抉择胜义谛的同时,也建立了世俗名言,所以不用加胜义的简别。

    现在很多人都不明白,一说“无分别”、“要平等”,就好像什么也不能做了,什么也不要了似的。其实“分别”与“平等”是一体的,在名言上是有分别的,必须要有分别,但是在胜义上是无分别的。若是胜义谛上不是平等,那就不是胜义谛;若是名言谛上不分别,那就不是名言。所以,分别而不分别,不分别而分别,平等而不平等,不平等而平等,都是一体的。有的人说:“不能分别嘛……”然后对谁都布施,对谁都供养,对谁都拜。其实布施、供养也要有对境,对谁都拜,就成疯子了。名言上得有分别,若名言上没有分别,就不是名言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释迦牟尼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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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果非有生,亦复非无生,亦非有无生,何得言有缘?

    “果”指果法,能生之法指缘(因),如果所生之法成立,则能生之法也应该成立,若是果法成立的话,因缘也就能成立。这是从果非有生、非无生、非有无生这三个方面进行观察和破斥。

    若所生之法已经存在(有),则因为已经成立的缘故,所以不需要再生之缘。既然已经有了,就不用再生了,所以不需要缘。

    若所生之法不存在(无),则能生之法也不可能存在,果法也就无从生起。此果法是无,是没有的、不存在的,此“无”之自性实有,所以不能变。既然它永远是无,就不用生,所以它不需要缘。

    若所生之法为已生(有)未生(无)二者,也是有,也是无。在同一时间、同一地方的同一法,不能既是有又是无。有无在名言上是相违的,这样的法根本不存在,所以它也不需要缘。可见,有无者也不能成立为所生。

    通过三个方面进行观察,所生之法不成立,又如何成立能生之因呢?能生之因不可能存在,因此所谓“因缘存在”之说并不合理。

    壬二、破斥所缘缘。

    这主要指能取心和所取境之间的因果关系。所取境可以成为能取心的所缘缘,但是在胜义谛上,这也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若有此缘法,则彼无实义,于此无缘法,云何有缘缘?

    如果他宗认为,所谓有缘法指能缘,也就是能取心,它乃为心及心所之一切法;其所缘之外境色法等为所缘缘。对方承许,所取境是能取心的心和心所的所缘缘。

    自宗对此驳斥道:此缘是缘已存在的能取心(果)而为缘,还是缘不存在的能取心(果)而为缘呢?

    第一,如果承许前者,既然能取心(果)已经存在了,所取境(缘)就不需要了,否则将成为无有意义。为什么?所取境是能取心的所缘缘,二者是能缘和所缘的关系,所缘是能缘的缘缘。既然这个能缘(能取心)已经存在了,那么就不再需要所缘(所取境)了。

    第二,如果承许后者,既然能取心不存在,不存在的就是没有的,那么所缘缘也就不需要了。因为能缘不存在,与其相观待的所缘缘又如何存在呢?所取境是观待于能取心的,若是能取心不存在了,所取境也就不存在了。这是从观待的角度讲的,比如色法要成为眼识的所取境(所缘缘),就必须要观待眼识(能取心)。如果眼识不存在,那么这个所取境就不能成为它的所缘缘。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讲:色法不是能取心的所缘缘,因为它对能取心没有做任何作用。能取心是无、没有,既然对它没有起作用,那就不是它的所缘境,也不能成为它的所缘缘。

    以上分析是对所缘缘的果法——有境心是否存在所进行的观察。下面进一步观察,能缘是缘已经存在的外境(所缘境),还是缘并不存在的外境呢?这是对所取境进行的观察。

    如果承许外境存在,这是不合理的。为什么?若是所取境和能取心同时存在,那么因和果二者就是同时存在的,这是不能成立的,不存在因果同时存在的情况,先有因,后有果。

    如果承许外境不存在,这也不合理。既然外境不存在,则更不能将其安立为所缘缘,因为作为所缘缘的外境不存在,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,它是不存在的,是没有的。

    无论是在能取心方面进行观察,还是在所取境上进行观察,都是不成立的。所以,所缘缘是不存在的,通过所缘缘产生这些果法的说法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壬三、破斥等无间缘。

    果若未生时,则不应有灭,灭法何能缘,故无次第缘。

    等无间缘也叫次第缘,在心和心所上有,在外境这些色法上没有。刹那的心和心所之间连续不断,前前息灭的同时后后产生,中间没有间隔,前前是后后的因,这叫等无间缘。心和心所都是通过这种因缘关系而产生。这种说法也是不成立的。现在要破斥等无间缘。

    “果若未生时,则不应有灭”:果没有生,这个因也就没有灭,没有生也就没有灭。如果承许“因息灭的同时接着产生果,中间没有间隔”,但是因为没有生就没有灭,所以这个观点就不成立。

    “灭法何能缘,故无次第缘”:刚息灭的这个法就要成为次第缘,但是既然灭了,就是没有,没有的法就像石女的儿子一样,根本是不存在的,又怎么能成为缘呢?所以就没有次第缘了。

    这段偈颂有两种不同的解释。噶里晋美在《无畏论》中云:“灭尽不能作缘,因所谓灭尽仅为不存在而已,不存在不能成为缘故。”“灭尽”就是息灭的意思,因为它不存在了,就不能成为缘了,所以没有等无间缘而生。月称论师的《显句论》则站在破四边生的角度讲,“果法尚未生起,因岂能灭尽?”果没有生的时候,所以因也没有灭的时候,生灭是观待而成立的,没有生就没有灭,没有灭就没有等无间缘,没有等无间缘就没有等无间缘而生故。

    壬四、破增上缘。

    诸法无自性,故无有有相,说有是事故,是事有不然。

    若要产生任何果法,除了它自己的因缘,其它一切法都可以成为它的增上缘。因为前面已经讲了,增上缘和能作因是等同的,既然一切法都没有阻碍它产生,所以都可以成为缘。

    “诸法无自性,故无有有相”:一切法都无有自性,都是空性的,所以就没有有相法。

    “说有是事故,是事有不然”:既然此种子等缘起法的自性稍许也不成立,则所谓此法之相又怎么能存在呢?既然其相不存在,则“以此法为因而生其果”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一切法都是无自性,都没有自相,没有法相,所以互相不能建立因果关系。若是要安立因和果,则因应该有因的法相,果应该有果的法相。如果都没有法相,怎么能成为因果呢?怎么能说“以此法为因而生其果”?这些说法就都是不合理的。所以,通过增上缘产生这些果法,这也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上述对四缘各自进行遮破,因缘、次第缘、缘缘、增上缘这四缘都不成立,所以“四缘而生”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。既然四缘都不能产生果法,所以就没有他生。既然没有生,哪有他生啊?“他”指四缘,通过四缘生叫他生。四缘不生,那就没有他生,这是别破他生。

    著者首先总破四边生,再单独特别破他生。为什么这样单独特意要破他生呢?因为都认为他生比较合理,我们这些世人大部分也都认为诸法是他生,所以要破他生。佛在经中讲过很多他生的观点,如“一切有为法依因缘而生”,但这都是在世俗谛上讲的,不是在胜义谛上讲的,站的角度不一样。佛在小乘里讲了很多因缘法、关系法,在大乘,尤其在抉择空性时,佛则讲“一切无生,不生即不灭”,但是这些内容前后并不矛盾,只是站的角度不一样,生就是不生,讲不生也就是在讲生。
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!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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戊二、(品关联)分三:一、破四边生;二、别破他生;三、破缘之能立。

    己三、破缘之能立。

    前面对四缘进行了遮破。无论是因缘、所缘缘、等无间缘还是增上缘,都不可以产生果法。今天是破缘之能立。

    如果对方又认为,虽然以理观察,所谓的缘确实不存在,但是由毛线等因法而产生氆氇等果法,以豆种产生了豆芽,这些是世人都知道且现量见到的一个事实,所以不能诽谤这些现量所见,你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。农民为什么那么勤奋地种地?牧民为什么天天认真地养牦牛?都是为了能从中产生这些果法。若是种地不能产生苗芽,农民的勤奋也是没有意义的;若是牦牛不能产生牛犊,那么养牦牛也没有意义!所以毛线等应该是产生氆氇的果法的缘,种子是苗芽的缘。不得不承认这些因果,也不得不承认通过这些因产生了这些果,这是世间人都知道的,也是现量所见,所以不能诽谤它,也不能不承认它。

    尽管对方通过辩论没有能够安立这样一个观点,但是他还不放弃。对此,我们还要进行观察,通过观察而成立的才是成立。然而以智慧观察,它就是不成立的;以智慧观察,它确实是不存在的。

    略广因缘中,求果不可得,因缘中若无,云何从缘出?

    “略广因缘中,求果不可得”:“广”指分别各缘;“略”指个别缘的和合。对个别缘进行观察,不成立果法。个别缘和合的情况下,也找不到果法。

    首先,对个别缘进行观察,不成立果法。

    比如,氆氇是藏地用毛线织出来的毯子,也就是毛毯。毛线是毛毯的因,毛线也是由很多细毛组成的。这些一根根毛上面不存在毛毯(果),这些毛和合组成的毛线上面也不存在毛毯(果)。如果存在毛毯,这里有以下过失。

    第一,可现不可得。这是一种逻辑,也可以说是“可见不可得”,即可以看见的,结果却没有看见,那就说明它不存在。若是它存在,肯定能现量见到;若是没有见到,就说明不存在。比如,外边的柱子对我来说,不是现量可以见到的;但是眼前的柱子对我来说是可以现量见到的,但是我现在见不到,就说明其不存在。因为如果存在的话,肯定能见到,如果没有见到,就说明不存在,就可以判断其不存在。

    我用眼睛看这些色法,现在对我来说,这些色法里既有可现的,也有不可现的,既有可以见到的,也有不可以见到的。比如,在时间上,过去的柱子或未来的柱子,这都是不可以见到的,这是时间上的间隔。过去的柱子已经消灭了,我见不到;未来才产生的柱子,因为还没有产生,我也见不到;过去的柱子是不可见的,未来的柱子也是不可见的,现在的柱子是可见的。还有在地点上,以我的眼睛能看到的这个范围里存在的柱子是可见的,这个范围之外的就是不可见的,如外边的或山下的柱子,虽然它们是现在的柱子,但是有地点上的间隔,这也属于是不可见的。还有在自性、法相上,也有可见和不可见的,这也可以说是自性,也可以说是法本身。比如现在对我来说,鬼神世界的宝瓶、柱子是我见不到的,此法本身对我来说已经是一种秘密,不是我们这个普通的眼睛所见的,普通人的眼睛见不到的,这是法本身的问题。鬼神世界的宝瓶、柱子,现在也许就在我们面前,时间上没有间隔,地点上也没有间隔,但是法本身对我来说,已变成了一种隐法,所以我见不到。

    但是现在这些法不属于前述不可见的情况,我去看毛线或者种子时,若毛线上存在毛毯(果法),或者种子上面存在苗芽(果法),这是“可见”,也可以叫“可现”,但是若是没有见到上面的果法,即可见(现)不可得,就说明是不存在的,这是一种逻辑,通过这个逻辑或观察量,我们可以进行观察和遮破。分别各缘(一根根的细毛上)不存在果法(毛毯),组成的毛线上面也不存在毛毯,若是存在的话,应该可以见到,但是没有见到,所以在这里不存在。

    第二,一果生众果的太过。如果毛线是毛毯的因,毛线又是由很多细毛组成,有多少毛线、细毛,就应该能产生多少毛毯。再如,产生苗芽要具足种子、地、水、阳光等很多因缘,产生氆氇要具足毛线、织具等因缘,如果果法在各个因缘上都事实存在,那么有多少因缘,就要产生多少果,果法就要变成很多。

    若是有个和合体,也许还可以在其上面安立果的存在,但是这也不合理。其一,如果在和合上面存在,“可现不可得”,应该能见到但是却没见到,所以不存在。其二,和合不是实有,而是假立,没有和合、综合。比如,五个手指握在一起的时候是“拳头”,但它是假立的,把手指头都伸开,一个个的手指都不是拳头了,可见,“拳头”是假立的,哪有“拳头”?所以不存在和合,没有这样的一个综合体。因此这上面不能有果,如同没有墙壁就没有壁画一样,没有和合,哪有和合上的果法?其实一切法都是如此,就是这样的一个假名,没有别的,这是以我们自己的分别心而假立的。干净与不干净,好与不好,快乐与不快乐等这些法都是这样假立的,你觉得快乐就是快乐,你觉得不快乐就是不快乐;你觉得好就是好,你觉得不好就是不好;你觉得干净就是干净,你觉得不干净就是不干净。在外境上,哪有实实在在的干净与不干净?你觉得这个干净,我觉得不干净;我觉得这个干净,你觉得不干净;我觉得自己干净,但你觉得我不干净;你觉得你干净,我觉得你不干净。好和不好也是如此,你觉得这个好,我觉得不好;我觉得这个好,你觉得不好,都是以分别心自己这样假立的。我们现在就是要知道事实真相,知道事实真相以后,不去执着就OK了。为什么这样不断地进行遮破?就是为了放下执著,没有别的。别去执着,没有实实在在的,“凡所有相,皆是虚妄。”

    既然没有综合体,果法就要在所有个别因缘上面存在,因缘有很多,所以果也会变成很多了。而且,这些缘还可以向下细分,毛线还可以分,工具还也可以分,这样一分就更多了。种子也是,要产生稻芽、稻种,还有水份、土壤等很多缘,这上面都要有果法。这些缘还可以分,如种子还可以分很多微尘——至少可以分八个微尘、八个法等,若是这样一分,果法就太多了,这就是过失。

    第三,其实,个别缘本身也是由很多法组成的,它也同样是不存在的,通过前述的观察也可以进行遮破。既然个别缘本身也不存在,如何安立果法?

    “因缘中若无,云何从缘出”:如果这些果法在这些因缘上面存在,就有前述的过失。如果不存在的话,既然这些因缘上面没有果,就成非缘了,那怎么从因缘里产生这些果呢?

    它们没有果,也没有产生果,若这样也可以成为因缘的话,那这些非缘、非因也可以成为因缘。茅草可以成为毛毯的缘(因),煤碳可以成为苗芽的缘,互相都可以成为缘(因),有这样的过失。

    从以上两方面观察因缘,分别各缘上不存在果,因缘和合上也不存在果。所以,这些因缘没有产生果。

    前面讲过,若是果法存在,必须要和因同一时间存在,因为他们承许实实在在的他生。若是他生,必须要有两个法。同一时间里要有两种实质性的东西存在:两种物质或法,才可以成为自他。就像香巴和尼云两个人同时存在,才可以成为实实在在的自他。既然是同一时间,并且成立因果关系,果法肯定是在这些因缘上面。但是因缘和合的上面不存在,个别分开的因缘上面也不存在,所以果不存在。没有果法,即这些因缘不能产果,那么就不能成为因缘。如果不产生果法也能成为因缘的话,那就都可以成为因缘,非缘也可以成为缘,非因也可以成为因。

    这样观察,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:广略因缘二者在不存在果法方面都无有任何差别,怎样观察都一样,果法是不存在的,是不能产生的,这些因缘也是不能成立的。若是能成立,非因缘也可以成为因缘,所以不能成立。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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