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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观根本慧论》讲记 达真堪布

若是没有接触,果法酸奶与因法乳汁根本没有接触过,酸奶对乳汁的毁灭没有起到过任何作用。若没有进行过任何作用也可以说“由他毁灭他”,那么那么一切法互相都可以成为毁灭法了。为什么呢?没有进行过任何作用,彼此没有接触过,也没有做过任何的事,若这样也可以成为所毁和能毁的话,那么一切法都可以互相成为所毁能毁,这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子三、观察因:

    如一切诸法,生相不可得。以无生相故,即亦无灭相。

    “如一切诸法,生相不可得”:一切法的自性上面找不到一个生相。什么意思?一切法都不生,没有生,生不可得。

    “以无生相故,即亦无灭相”:没有生,就没有灭。既然没有生相,哪来的灭相?

    在前面我们已经进行过观察,何时何地,何种情况下都找不到生相。既然没有生相,哪来的灭相?

    子四、观察法之有无:

    若法是有者,是即无有灭。不应于一法,而有有无相。

    “若法是有者,是即无有灭”:“有者”就是有相。如果一切法是有相,那么就不能有灭相。

    “不应于一法,而有有无相”:因为有相和无相是完全相违的,在同一时间、同一个法上面,既有有相,又有灭相,这是不可成立的。前面讲过“有相与无相,于一法非理”,就是这个意思。

    若法是无者,是则无有灭。譬如第二头,无故不可断。

    前面观察的是诸法若是有者、有相的话,那不能是灭相。为什么?在一个法上既是有相,又是灭相,那是不可成立的,非理。

    “若法是无者,是则无有灭”:“无者”指没有。如果诸法是没有的,即诸法不存在,那么就不存在该法的灭。

    “譬如第二头,无故不可断”。比如只有一个头的人或牦牛,因为没有第二个头,若有人说“我砍断了第二个头”,他说和没说一样,既然没有第二个头,怎么能说“砍断了第二个头呢”?仅仅这样说而已,实际上没有第二个头,所以就没有砍断。同样,不存在的法,你却说该法毁灭了,既然没有所毁灭之法,你怎么能毁灭呢?

    子五、以前述之理类推:

    法不自相灭,他相亦不灭。如自相不生,他相亦不生。

    “法不自相灭,他相亦不灭”:法不会自灭,也不会由其他法来毁灭,二者都不成立。

    “如自相不生,他相亦不生”:这与前面所讲的自生与他生的遮破方式相同。前面讲“自生及他生,生法不可成”,在这里则是“自灭及他灭,灭法不可成。”这都是前面已经用过的逻辑和推理。

    癸二、遮止自宗相同之过1:

    庚二、摄义:

    生住灭不成,故无有有为。

    这是总结。前面对生住灭进行了综合的遮破,也进行了个别的遮破,结果都是不可得,都无法成立。

    佛讲了有为法的三个法相:生、住、灭。若有法相,肯定有事相,肯定有有为法。现在经过观察,生、住、灭都不可得,以此缘故,一切有为法也是不可成立的,也不可得。

    己二、遮破无为法:

    有为法无故,何得有无为?

    既然有为法不存在,那么无为法也不存在。为什么?无为法本身是无实体的,是观待有为法而成立的。遮止了有为法,就成为了无为法。既然有为法不成立,遮止了有为法的无为法又岂能成立呢?因此无为法也就不存在了。

    三、遮止与圣教相违:

    如幻亦如梦,如乾闼婆城。所说生住灭,其相亦如是。

    对方认为:“佛陀也说了:‘诸比丘,有为法有生,有灭,亦有自住法往它法之转变。’你们的立论,岂不是与佛陀唱反调吗?”意思就是,佛陀讲得这么清楚,你们还进行遮破,这不是跟佛狡辩吗?

    哪里如此啊?其实,佛陀的这种说法并非了义之说,不是了义法啊!

    “如幻亦如梦,如乾闼婆城”:佛讲,一切法如幻,如梦,如乾闼婆城。“如梦”,一切法犹如昨天晚上的梦境,显而无自性;“如幻”:一切法如幻相;“如乾闼婆城”,乾闼婆城也可以翻译成寻香城,指在大海上方、沙漠上方、原野等处,无实体而出现的空中楼阁、山川、林野、海空等各种景象。这都是在因缘和合下显现的,但是无有实体。佛在经中经常拿这些法比喻诸法[1此科判藏文内容空缺。现而无自性。为什么说如幻如梦?如幻如梦就是现而无自性,梦境、幻相是有显现,但是找不到它的实体。一切法在显现上有,但若是以智慧去观察,都找不到事实的实体。

    这些显现也不能说完全和梦境、幻相等同,这里只是拿这些法来形容、表示诸法现而无自性的道理。佛讲生、住、灭等一切法,也可以说是一切境、一切事等,都是现而无自性的,所以都没有可靠性,都在变化,很正常。为什么呢?因为都没有实质性,都是因缘和合的现相。什么样的因缘和合了,就会显现什么样的法;什么样的因缘和合了,就会显现什么样的现象。聚散、好坏、来去都是如此。所以,大家应该把握当下,应该活在当下,这是最有利的,也是最正确的。

    佛在《楞伽经》中讲:“有为无为无自体相,但为凡夫愚痴妄执、分别有异,犹如石女梦见抱儿。”石女梦见抱儿,被抱的是梦中的儿子,能抱的这个人是梦中石女,能见所见、能取所取都是不存在的,但是凡夫却因愚痴而妄执、分别。

    佛在《般若波罗蜜经》中讲:佛告极勇猛菩萨言:“善男子,色非有为、非无为,受想行识亦复如是,若色受想行识非有为非无为者,此是般若波罗蜜。”大家念《般若经》《心经》等时,就要念这个义理。

    《金刚经》中云:“凡所有相,皆是虚幻,若见诸相非相,则见如来。”这也是在抉择佛的密意,在抉择诸法的实相。

    这几天我们学习《中观根本慧论》,也许对一个智者来说,内心会是非常欢喜踊跃的;若是对一个愚者来说,可能没有什么感觉、感触,甚至心里不生烦恼就算是好的了。

    我学《中观根本慧论》的时候很小,也没学懂。现在一看,这里所用的很多逻辑都是相同的,虽然都很简单,但是却特别尖锐,一针见血,一下就把它都破了。龙树菩萨真是位高僧啊!其实,逻辑还有很多更复杂的逻辑,我们都是学过的。但是这里的这些逻辑既简单又特别尖锐,遮破的力量太大了,一步就到位。

    本品讲解圆满。

1此科判藏文内容空缺。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释迦牟尼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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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论分三:一、首义;二、论义;三、末义。

    甲一(论义)分三:一、顶礼句;二、论义正文;三、随念恩德之顶礼。

    乙二(论义正文)分二:总品关联、分品关联。

    丙二(分品关联)共分二十七品:

    一、观因缘品;二、观去来品;三、观六情品;四、观五阴品;五、观六种品;六、观染染者品;七、观三相品;八、观作作者品;九、观本住品;十、观燃可燃品;十一、观本际品;十二、观苦品;十三、观行品;十四、观和合品;十五、观有无品;十六、观缚解品;十七、观业品;十八、观我法品;十九、观时品;二十、观因果品;二十一、观成坏品;二十二、观如来品;二十三、观颠倒品;二十四、观四谛品;二十五、观涅槃品;二十六、观十二因缘品;二十七、观邪见品。

    丁八(观作作者品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二、品关联。

    戊一、经部关联:

    佛在《般若经》中讲:“作者不可得,其作业亦不可得。”意思是在一切时、一切处、一切情况下,没有所作的业,也没有能作的人或者众生,一切即是空性。无论是业还是作业的人或者众生,都是现而无自性,没有实质性。在究竟的真理当中,都是不可得的。这是《般若经》中讲的佛的究竟密意。在此处,龙树菩萨通过各种逻辑推理、观察量抉择了佛的究竟密意,即诸法的究竟实相,这是经部关联。

    戊二、品关联:

    本论始终在抉择空性,本品也同样在抉择大空性。对方认为,这些有为法应该是实有的,应该是事实存在的。因为有所作的业,也有能作的人或者众生,都是我们现量所见。佛在经中也讲,有人做善业,得到了善果——快乐;有人做恶业,得到了恶果——痛苦。如是因如是果,谁造谁受。既然有所作和能作,所以有为法应该同时存在。若是一切有为法不存在的话,这些所作和能作、人或者事都不应该存在,佛也不应该这样宣讲。

    现在我们对此观点进行分析和遮破。

    (品关联)分三:一、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;二、名言中仅可安立;三、以此理类推。

    己一(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)分二:一、遮遣同品能作所作;二、遮遣违品能作所作。

    作者有决定作者、无决定作者以及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兼具的作者这三类。决定作者指已有做的行为,通过做的行为已经成立的作者。不决定的作者是还没有通过行为成立的作者。作业有决定作业、不决定作业以及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兼备的作业这三种。决定作业是指决定已经成立的作业,即通过行为已经成立的作业。不决定作业指还没有成立的作业,即还没有通过行为成立的作业。现在对这些彼此之间做观察、分析,然后抉择。

    庚一、遮遣同品能作所作:

    决定有作者,不作决定业;决定无作者,不作无定业。

    这是在立宗。

    “决定有作者,不作决定业”:通过做的行为已经成立作者,这样的作者叫决定作者。决定业也是决定已经成立的作业。决定的作者不会作已经决定的作业,这是第一个立宗;

    “决定无作者,不作无定业”:“决定无作者”是无决定的作者,即还没有通过行为成立的作者。“无定业”是什么?还没有成立的作业。不会由不决定的作者来做不决定的作业,这是第二个立宗。

    下面阐述理由:

    定作者无作,无作者成业;有业而无作,无业有作者。

    “定作者无作,无作者成业”:决定作者不做业。因为决定的作者通过做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作者,既然他已经有做的行为了,就不必再做了。如果还要有作业的话,第一,这是不必要、没有意义的;第二,存在无穷无尽的过失。若是非要有一个作业,那就不是决定作者的作业,该作业就成为无有作者的作业了。

    “有业而无作,无业有作者”:“有业”是决定作业,即已经成立的业。已经成立的业不需要再由作者来作。它已经成立了,若是还要再次由作者来做的话,第一,没有意义。第二,也有无穷无尽的过失。若非要有作者,他就不是该业的作者,而成为无有业的作者了。

    若不定作者,作不定之业,作业堕无因,作者亦无因。

    “若不定作者,作不定之业”:还没有成立的作者叫不定作者。他没有通过行为,没有通过作业,就成立作者,这叫不定作者。不定作业是什么?还没有通过行为成立的作业。

    “作业堕无因,作者亦无因”:如果不决定作者作不定之业,则有作业和作者都成无因的过患。因为作者是通过作业而安立的,若没有作业,怎么能成为作者呢?若没有作者,怎么能有作业呢?这二者是互相依赖的。此处这二者都是不决定的,作者没有成立作者,作业也没有成立作业,都是未作者、未作业,若是这样也能互相成为能作或所作,那么所作出来的业就会成为无因,能作的人或众生(作者)也成为了无因。

    若要成为作者,就要有作业。作者的因是作业。不决定作业是还没有成立的作业,它就不是作业,若没有作业也能成立作者,这个作者就是无因作者。

    若要成为作业,就要依靠作者。这个作业的因是作者。没有作者,就不能有作业。不决定作者就是不存在的作者,既然作者不存在,若它能成立作业,该作业就成为无因。

    若堕于无因,则无因无果,无作无作者,无所用作法。

    “若堕于无因,则无因无果”:作业和作者都成为了无因,没有因就没有果。因为果是通过因成立的,因也是通过果成立的。观待果成立因,观待因成立果。

    “无作无作者,无所用作法”:没有因也没有果,也就是作业和作者不存在,那么其所用的工具、材料等也都是不存在的。比如,陶师做陶罐,若没有陶师,也没有陶罐,那么哪来的陶泥、工具?木匠做木工,若木匠(作者)和作业(建造房屋)不存在,那么工具和材料等也就都不存在了。

    若无作等法,则无有罪福。罪福等无故,罪福报亦无。

    “若无作等法,则无有罪福”:“罪”指恶,“福”指善。若没有作者和作业,则恶业和善业也就不存在了。因为既没有所作(作业),也没有能作(作者),能作和所作都不存在,所以善恶业也就不存在了。

    “罪福等无故,罪福报亦无”:“罪报”指恶业的报应,即痛苦;“福报”指善业的果报,即快乐。做善业和恶业的人或众生(补特伽罗)不存在,所以善业和恶业也就没有因了。作善业、恶业的人或众生不存在,他们所作的善业、恶业也就不存在了,善报和恶报即快乐和痛苦也就不存在了,有这个过失。

    若是作业、作者在胜义谛上实有、事实存在,那么善恶因果都不允许存在,这才叫断灭。若在胜义谛上、究竟实义上承许这些实有的话,那就是断灭法,才是堕入无因无果。

    若无罪福报,亦无大涅槃。诸可有所作,皆空无有果。

    “若无罪福报,亦无大涅槃”:若没有善业和恶业,也没有善恶业的果报,则解脱、究竟的涅槃也就都不存在了。为什么?因为这时没有善报,而解脱、涅槃都是善业之果报,所以这都不存在。此外,因为不存在恶业,恶业的果报也就不存在,那么轮回、痛苦等恶业的果报也都不存在了。

    “诸可有所作,皆空无有果”:甚至世间中农民种地、工人打工等也都无有意义,为什么?因为因和果都不存在,则一切所做都无有意义了。

    作者定不定,不能作二业,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。

    “作者定不定,不能作二业”:无论是决定作者还是不决定的作者,都不能作决定的作业和不决定的作业。

    决定的作者不能作决定的业。因为作者和作业都已经成立了,如果已经成立了还需要作者或作业的话,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。

    不决定作者也不能作不决定的业,因为不决定的作者、作业都是还没有成立的,没有成立就是不存在。作业无作者,作者无作业,彼此都成为无因。

    决定的作者做不决定的作业也无法成立。不决定的作业是没有成立的,因此无法对它进行作用。

    不决定的作者也不能作决定的作业,因为不决定的作者不存在,犹如石女的儿子,他无法作所作的业。

    “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”:是否存在既是不决定又是决定的作者?是否存在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合一的作业?二者有没有互相成为能作和所作的情形?这是不可能的。为什么?决定作者是有,不决定作者是无,有和无二者是相违的。作业也是如此,决定作业是有,不决定作业是无,有和无相违。两个相违的法无法能够安立在一个法上,即“一处则无二”。决定不决定的作者和作业彼此无法能够成为能作和所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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庚二(遮遣违品能作所作)分三:一、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业;二、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与二者兼具业;三、遮遣二者兼备作者作分别业。

    辛一、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业:

    有不能作无,无不能作有。若有作作者,其过如先说。

    “有不能作无”:“有”是指决定作者。决定作者不能作不决定的作业。为什么?一者是已成立,一者是未成立;一者是有,一者是无,二者相违。这个作业是没有成立的,因无法对果进行作用,此二法无法能够成立因果关系。

    “无不能作有”:“无”指不决定作者。不决定的作者不能作决定的作业。

    “若有作作者,其过如先说”:由决定作者做决定作业,决定的作业由决定作者来做,这些情况在之前都已经进行过观察和遮破。前面以“定作者无作,无作者成业”、“作不定之业;作业堕无因”、“若不定作者……作者亦无因”、“定作者无作,无业有作者”等这样遮破过。

    “定作者”是决定已成立的作者,他不能再有作业。已成立的作者,已经有作业了,若非要有一个作业的话,这个作业就是无作者之作业。为什么?因为他不是作者的作业,作者已经有作业了,若还要进行作业,就存在无有穷尽的过失。作者不能再有作业了,若非要还有一个作业的话,这个作业就成为无因了,成为无有作者的作业。

    “不定之业”指没有成立的业。没有成立的业就是没有,若非要安立一个作业,这个作业就成无因了。

    “不定作者”未成立的作者。他没有成立,是不存在的,若必须还要安立一个作者的话,那这个作者就成为无因的作者了。因为他没有作业,他没有通过作业成为作者。

    “定作者无作,无业有作者”,这些内容前面都已经遮破过了。

    (2)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与二者兼具业

    决定之作者,不作不定业,及定不定业,其过先已说。

    决定的作者不会作不决定的作业,也不会作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兼具的作业。其过失在前面已经进行过遮破了,即“定作者无作,无作者成业”、“作不定之业,作业堕无因”、“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。”比如,决定的作者不会作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兼具的作业。定不定二者兼具的作业是不存在的,因为决定是“有”,不定是“无”,“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。”两个相违的法无法安立在一个法上面。

    若作者不定,不作决定业,及定不定业,其过先已说。

    “作者不定”是指不决定的作者,就是还未成立的作者。“决定业”就是已成立的作业。“定不定业”指既是成立(决定)又是未成立(不决定)的一个业。不决定的作者不作决定业及决定不决定二者兼具的作业,此理在前面也已经遮破了。即“若不定作者……作者亦无因”、“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”等。他为什么不做定不定业呢?因为定不定是相违的。

    (3)遮遣二者兼备作者作分别业

    作者定不定,亦定亦不定,不能作于业,其过先已说。

    作者有决定作者、不决定作者以及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兼具的作者这三类。“亦定亦不定”是什么?就是既是决定作者,又是不决定作者,二者兼备。这三种情况下都不能作业,其过失在前面已经讲过了。即采用“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”、“定作者无作,无作者成业”、“作不定之业,作业堕无因”等进行遮破。

    己二、名言中仅可安立:

    因业有作者,因作者有业,成业义如是,更无有余事。

    对方并没有心服口服,仍然强词夺理道:你们这样对因果、作者与作业一概加以否认,纯粹是不折不扣地毁谤这些名言。

    我们不是诽谤名言。你们是在胜义谛上做的承许,我们也是在胜义谛上进行的遮破。若是你在胜义谛上承许有作者、作业,承许业因果的话,那就都成为实成法了,在这样的情况下,不能有因,也不能有果,不能有所作的业,也不能有能作的众生或人。如果你们在胜义谛上承许存在的话,这是真正毁灭因果。因为胜义谛上的承许就成为实成了,在胜义谛上是恒常的、独立的、无有变化的、不能观待的。而因与果、所作的业与能作的众生等,这些都是互相观待、互相依赖的。若是恒常不变、独立存在的话,这些法就都无法安立了,这才是真正的毁灭因果,毁灭这些缘法。这些在前面已经进行过遮破。

    我们是在胜义谛上进行遮破,抉择的是空性。所谓空性,指体上都没有,都不是实有。我在抉择空性的同时,也是在体现缘起。

    “因业有作者,因作者有业”:观待因而成立果,观待果而成立因。作业和作者也是如此,通过作业然后成立作者,通过作者然后成立作业,二者互相这样观待。

    “成业义如是,更无有余事”:成立作业与作者、因与果等,都是这样互相观待或互相依赖而安立的,这是它的实际意义。除此之外,没有其他。

    因和果互相依赖,作者和作业也互相观待,这样才能如是地成立。否则,若你在胜义谛的观察量面前承许,若说都是实有的话,我们刚才已经辩论过了,我给你安立的这些过失,你根本无法推FAN和反驳啊。若你是个智者,就要同意我的观点了。若是你还固执,那你就不是我辩论的对境。若是你现在不能反驳,就应该心服口服,应该对中观五体投地“投降”了。

    三、以此理类推:

    如破作作者,受受者亦尔。及一切诸法,亦应如是破。

    本品主要遮破的是实有的作者和作业,其他都是一样的。受和受者,想和想者,行和行者等如是进行观察,都一样能彻底遮破。所生与能生、所取与能取、所见与能见、支分与有支、量与所量等等,都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,其自性根本不成立的道理了了于心。通过这些逻辑或推理,通过这些观察量观察,都能够了悟,诸法在究竟实义上都是了不可得的。

    在世上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实成法。若是在这个世上有一个一丝一毫的实成法,这一切的一切都不能显现了。为什么?因为它是独立的,在这个世上只能有他自己,不能有其他任何法存在。若是有别法、他法的话,那他就不是独一无二、独立存在的了。此外,他是恒常不变的,前后不能有变化,若是前后有丝毫变化,就不是实成了。你承许这样一个实成,最终他自己也不能存在,那么一切都没有了,这叫断灭。

    佛在《般若波罗蜜经》中讲:“佛告极勇猛菩萨言:‘善男子,色非作者使作者,如是受想行识亦非作者使作者。若色至识非作者使作者,此是般若波罗蜜。’”“佛告极勇猛菩萨言:‘善男子,色非善,非不善,受想行识亦复如是。若色至识非善非不善,是名般若波罗蜜。’”

    色受想行识即五蕴,都没有作者,没有由作者来作。没有作者,没有由作者来作,这就是般若波罗蜜。不是善也是善,善而不善,色受想行识乃至一切法都如是如此,这就是般若波罗蜜。

    《摩诃般若波罗蜜经》中讲道:“舍利弗言:‘婆伽婆,无作是般若波罗蜜。’佛言:‘作者不可得故。’”因为作者不可得,作业也不可得。

    这些都是佛在《般若经》中讲的义理,都是大空性之理,大家明白也要明白,不明白也要明白。若是想解脱的话,必须要明白此理,必须要证悟这样的真理。若是不想解脱,我也无话可说了。

    第八品的讲解圆满结束。
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!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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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论分三:一、首义;二、论义;三、末义。

    甲一(论义)分三:一、顶礼句;二、论义正文;三、随念恩德之顶礼。

    乙二(论义正文)分二:总品关联、分品关联。

    丙二(分品关联)共分二十七品:

    一、观因缘品;二、观去来品;三、观六情品;四、观五阴品;五、观六种品;六、观染染者品;七、观三相品;八、观作作者品;九、观本住品;十、观燃可燃品;十一、观本际品;十二、观苦品;十三、观行品;十四、观和合品;十五、观有无品;十六、观缚解品;十七、观业品;十八、观我法品;十九、观时品;二十、观因果品;二十一、观成坏品;二十二、观如来品;二十三、观颠倒品;二十四、观四谛品;二十五、观涅槃品;二十六、观十二因缘品;二十七、观邪见品。

    丁九(观本住品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二、品关联。

    戊一、经部关联:

    佛在经中讲:“诸行以我与我所空。”我不可得,我所也不可得。本品中所讲的“本住”指人我。佛在《般若经》中讲,“我”是空,“我所”也不离空,都无有自性,都是空性。“若无众生,则寿命不可得。”这也是佛在经中所讲的真理。如果没有众生,当然也没有寿命,好比没有墙壁就没有壁画一样。“诸法如泡、如芭蕉、如幻、如虚空之电、如水月亦如阳焰。”一切法如水上的水泡,看似很美,但是根本无法取到手里。像空中的彩虹一样,绚烂无比,却无处可寻。一切法如水泡,如彩虹,以智慧进行观察根本找不到自性。一切法“如芭蕉树”,芭蕉树也是,看似有,但是根本找不到它的核心或是它的本质。一切法如幻相,如空中的闪电、水中的月影。

    一切法在刹那当中生灭,但这是没有生灭的。若是有实实在在的生灭,它就不能在刹那当中生灭。一刹那就是一念,一念是细之不能再细的念头。现在所讲的刹那,指的是短得不能再短的时间,是没有前后程序的。在这样的一个刹那当中,既是生又是灭,这个生灭是没有自性的。若是有自性,生相和灭相相违,二者在同一个时间、同一法上面,不可能同时存在。生也好,灭也好,就那么一瞬间,就那么一念。所谓“一瞬间”也是指一念,就是这样形容的。都在讲无有自性,自性不是实有。自性不是实有,所以一切法无有自性,也了不可得。有自性也不可得,无自性也不可得。就像这些幻相,说有也没有,因为你找不到它的自性。说没有也有,因为都能显现,都能见到。

    以这些做比喻,主要说明诸法现而无自性,没有自性。我、我所都是空性,都不可得。

    戊二、品关联:

    清辩论师所著的《多给巴瓦》中云:“正量部、犊子部、贤道部、郁多罗部[无上部]、法藏部五大派别的论师们宣称:补特伽罗是实有的。”

    佛教分大乘、小乘,小乘也有很多宗派,比如正量部、犊子部、贤道部、无上部、法藏部,这些宗派都认为人我是事实存在的。小乘的有部和经部不承认人我事实存在,但是前述几个宗派都承许人我存在。本品主要是破人我——补特伽罗,补特伽罗是指人我。我存在了,我所也就存在了,一切蕴、处、界等这些法也就都应该存在了。

    佛陀在经中也讲过,比如,受法就是快乐、痛苦等,领受者是补特伽罗。你做善事了,能够积累善根、行持善法的话,就可以感受快乐,这时领受者补特伽罗也存在;你造恶业了,就会感受痛苦,这时领受者补特伽罗也是存在的。这都是现量所见,也是佛在经中亲自宣讲的,这些都应该能够成立。

    现在就要对这种观点进行遮破。

    (品关联)分二:一、陈述他宗;二、破其立宗。

    己一、陈述他宗:

    眼耳等诸根,苦乐等诸法,虽有如是事,是则名本住。

    这是对方的观点。对方认为:有见就有见者,有触就有受,有受就有受者。六识通过六根取六境,六境、六根、六识的和合叫触。受是意识,感受各种快乐、痛苦以及乐苦平等受。领受者这个人或众生就是所谓的“本住”。他摄集眼、耳、舌、身等五根,加上包括五境在内的色蕴、触、受、作意等心所[苦乐],以及其他诸蕴等。为什么说“本住”呢?因为若是没有领受者,就没有受,没有受就没有所受法。所以领受者(人或众生)原本就存在,一开始就存在,所以叫“本住”。这个“本住”也就是指人我,人我也可以理解为“自我”。

    这是对方立宗,接下来是其理由。

    若无有本住,谁有眼等法?以是故当知,先已有本住。

    “若无有本住,谁有眼等法”:若是没有“本住”,就没有见者、受者等。若是没有见者、受者等,则无有见、受、闻等,见法、受法、闻法等法也就不存在了。

    “以是故当知,先已有本住”:所以应该先有领受者。领受者通过六根取六境,感受着喜怒哀乐。没有领受者人我,怎样领受啊?既然没有领受,就没有所受的法。所以,对方认为必须得先有领受者。

    正如存在张三,才能有张三所积累的财富;存在张三,才能有张三所享受的财富。若张三不存在,就没有张三所积累的财富,没有张三所享受的财富。所以首先必须要有领受者人我,即本住必定先存在。

    这两段偈颂是陈述他宗,以下是正式遮破。

    己二(破其立宗)分三:一、破领受者我;二、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;三、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。

    庚一(破领受者我)分三:一、破领受者于一切所领受前成立;二、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;三、破领受者存在因法。

    辛一(破领受者于一切所领受前成立)分二:一、破无立我之因;二、破立我之因不观待。

    壬一、破无立我之因:

    若离眼等根,及苦乐等法,先有本住者,以何而可知?

    领受者人我和所领受之法,他们也是有观待或有因果关系的。有受法,才有受者;有领受之法,才有领受者人我。如果没有受法,领受者就无因成立。若按对方的观点,领受者必须先成立。但是没有见法,怎么能成立见者呢?没有受法,怎么能成立领受者呢?若是没有见也能成见者,没有受也能成为受者,则一切都可以成为见者,一切都可以成为受者。若是没有见法,没有受法,也能成为见者或受者的话,那么此见者和受者是无因而成的。可见,这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壬二、破立我之因不观待:

    若离见法等,而有本住者,亦应离本住,而有所受法。

    若离开领受的见法等,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,也即本住成立,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(本住),所领受的诸法存在。“离本住”指离开领受者。若离开领受者而有受法,那么肯定是没有见者而有见法,没有受者而有受法。那这样的话,柱子也可以成为领受者,宝瓶也可以成为领受者。为什么?因为它没有见法(见之行为),没有受法(受之行为),也可以成为见者和受者的话,那一切都可以这样。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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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法知有人,以人知有法。离法何有人?离人何有法?

    领受者和所受法二者是观待成立的,以领受的法表明领受之人,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。若有领受之法,就可以成立领受者人我;若是有领受者,就可以成立所领受的法。二者是观待的关系,有领受之法才有领受者,有领受者才有领受之法。有受者才有受法,有受法才有受者。

    “以法知有人,以人知有法”:“法”指领受之法。有领受之法,才能了知领受者补特伽罗这个人我。以这个领受者人我,才能了知领受之法。

    “离法何有人?离人何有法?”离开领受之法,就没有领受之人;离开领受之人,就没有领受之法。比如,没有张三,就没有张三所做的宝瓶;没有张三所作的宝瓶,就没有做宝瓶者张三。

    辛二、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:

    一切见等前,实无有本住,见等中他法,异时而分别。

    这是对方的观点。

    “一切见等前,实无有本住”:这样一观察,在见、闻、嗅、触这些受法前,确实是没有领受者。

    “见等中他法,异时而分别”:但是,见有见法,闻有闻法,受有受法,在个别的所受法前有受者。比如,在见与见法之前是有见者、领受者,就是补特伽罗这个人或众生;在受和受法之前有领受者。

    下面是进行遮破:

    一切见等前,若无有本住。一一见等前,云何能知尘?

    “一切见等前,若无有本住”:前面已经进行过观察,在这些见和见法、受和受法等之前,不存在领受者本住。

    “一一见等前,云何能知尘”:那么,个别的见或见法、受或受法之前,也不能有丝毫的见者、领受者。在见或见法、受或受法之前,都是一样,不可能存在本住,不可能存在领受者,即补特伽罗这样一个人我。

    比如,所有的沙子上面没有芝麻油的成分,那么一粒粒沙子上面也不会有芝麻油的成分。个别见、见法,闻、闻法前面若是有本住(见者或领受者等),以前面推理的方式去推理,统统都能遮破。

    见者即闻者,闻者即受者,如是等诸根,则应有本住。

    如果承许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,领受者[本住]自身可以存在,则有过失,即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,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,这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若见闻各异,受者亦各异。见时亦应闻,如是则神多。

    “神”指人我。如果见闻受者等都不一样,见有见者,闻有闻者,受有受者,各有各自的主宰、领受者,那么在一个相续中就存在众多人我、领受者,有这样的过失。

    辛三、破领受者存在因法:

    眼耳等诸根,苦乐等诸法,所从生诸大,彼大亦无神。

    如果对方又提出:在见法等之前,领受者人我的安立不会成为无因。如云:“以名色之缘而曰处。”在见闻等法之前,作为色法的四大已经存在,此四大可以作为领受者成立之因。所以,在四大之前,领受者存在。

    “眼耳等诸根,苦乐等诸法,所从生诸大”:六根、六境都是通过四大——地大、水大、火大、风大而成立的。

    “彼大亦无神”:以四大为因,可以产生眼耳等等诸根,以及受[苦乐]等诸法。在四大方面,也不存在领受者人我,所以本住不存在。

    庚二、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:

    若眼耳等根,苦乐等诸法,无有本住者,见等亦应无。

    若没有见者、受者等领受者,则见法、受法等所受法也都不存在。

    庚三、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:

    见等无本住,今后亦复无。以三世无故,无有无分别。

    通过三时进行观察。未见之前、正见之时、已见之后,见者、领受者人我都不存在。在未见之前,若存在领受者,前面已经对此进行彻底的驳斥。若在已见之后存在领受者,则所领受之法会成为无因,因为二者是相观待而能成立的缘故。若在正见的同时存在领受者,这也是无法成立的,因为前面已经对“各自的成立不可能一起”等推断方式进行破斥。

    领受者人我的所谓“有”以及“无”的分别,都是不存在的。领受者这个人我不是实有,即没有,但是这个“无”也不存在。“无”是通过“有”而建立的,若它不是“有”,那么这个“无”也就不存在。所以“无有无分别”,没有有无的分别。既然现在不是有,那是不是“无”呢?也不是无。为什么呢?有“有”才有“无”,既然没有“有”,所以这个“无”也不存在,都是错误的。

    如是的深意,佛在《般若波罗蜜多》经中讲:“佛告极勇猛菩萨言:‘善男子,色无见者使见者,受想行识无见者使见者,若色至识无见者使见者,此是般若波罗蜜。复次色无知者见者,受想行识无知者见者,若色至识无知者见者,此是般若波罗蜜。’”《楞伽经》中云:“智慧观察自性不可得,以故不可说无体相。”以智慧进行观察,有无一切都是不可得的。

    在本品中,主要是遮破人我。通过对所领受的法和能领受的人我二者进行观察,若没有所领受之法,不可能有领受者人我;若没有领受者人我,不可能有所领受之法。遮破人我时,虽然这里所用的逻辑很简单,但是以这样的逻辑去推理和观察,也一样能遮破。其他一些论典里也有更多、更复杂的逻辑来遮破人我,但是用不着,这也是因为众生的根基和意乐不同,有的喜欢简明的,有的喜欢复杂的,因此那些复杂的逻辑都是为了那些喜欢复杂的众生而宣讲的。

    这里的逻辑很简单,但一样能遮破。没有领受之法,哪有领受者人我?先有领受者人我是不合理的,先有领受之法也不能成立。因为二者都没有一个事实的自性,这就是诸法的空性。犹如先有鸡还是先有蛋,没法说。若是先有鸡,那么鸡是从哪来的?若是先有蛋,那么蛋是从哪来的?龙树菩萨用的也是这个逻辑,其实很简单。但是我们没有进行过观察,所以就把苦当成乐,假当成真,在这样一个迷乱的现相当中如此迷惑。其实,若是自己能够去寻找自性,去进行观察的话,很简单。

    很多世人无论做什么都非得要在相上安立,这样的话,是不可能的。若一定要靠自己的见闻觉知去判断,这是不可能的。你不相信不可思议,就无法能够找到真理。多年来,科学家、哲学家都没有找到宇宙的起缘,为什么?因为他不懂缘起空性这些道理。讲无我、空性,并非什么都没有了。空性也就是缘起,缘起也就是空性。

    第九品的讲解圆满结束。
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!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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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论分三:一、首义;二、论义;三、末义。

    甲一(论义)分三:一、顶礼句;二、论义正文;三、随念恩德之顶礼。

    乙二(论义正文)分二:总品关联、分品关联。

    丙二(分品关联)共分二十七品:

    一、观因缘品;二、观去来品;三、观六情品;四、观五阴品;五、观六种品;六、观染染者品;七、观三相品;八、观作作者品;九、观本住品;十、观燃可燃品;十一、观本际品;十二、观苦品;十三、观行品;十四、观和合品;十五、观有无品;十六、观缚解品;十七、观业品;十八、观我法品;十九、观时品;二十、观因果品;二十一、观成坏品;二十二、观如来品;二十三、观颠倒品;二十四、观四谛品;二十五、观涅槃品;二十六、观十二因缘品;二十七、观邪见品。

    丁十(观燃可燃品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二、品关联。

    戊一、经部关联:

    佛陀在经中讲,“燧木及燧砧,手作三者聚,此等缘生火,生后速失灭。智者寻其来,以及所去处。然于诸方隅,不得若来去。蕴界以及处,内空外亦空,无住我所空,诸法如虚空”等,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。

    燧木及燧砧,是古时用的一种生火的器具。“手作三者聚”,手里拿着燧砧和燧木,二者互相摩擦就会燃起火,以手、燧木、燧砧生火,然后产生火焰。“生后速失灭”,火生起来后还会熄灭。“智者寻其来,以及所去处。”这些有智慧的观察者观察火的来源和去处。“然于诸方隅,不得若来去”,但是没有找到实实在在的来源与去处,也没有找到实实在在的生与灭。以此类推,抉择一切法不生不灭。“蕴界以及处”,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在前面都讲过,五蕴包含一切有为法,不包含一切无为法;十二处、十八界包含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。“内空外亦空”,外在的物质是空,内在的精神也是空,空本身也是空。“无住我所空,诸法如虚空”,一切都抉择为空。空有十六类等很多分类,轮涅一切法都是空,包括我所等一切的一切都是空,无我和空性也是空。为什么说一切法犹如虚空呢?因为虚空没有实质性的自性,所以一切法如虚空,没有一个实质性的自性。佛在多处都有类似的宣讲。所以佛通过宣讲能燃和所燃的道理,通过这些抉择一切法空性。我们在这部论典当中也抉择此理,抉择佛所讲的深意。

    戊二、品关联:

    本品从能燃和可燃这个方面抉择空性。有实宗常以能燃和可燃做比喻,在前面,他们曾以“火虽不能自燃,但是能燃他法”为喻,说明“一切法虽然不能自生,但是可以他生”,我们曾对此进行了遮破。

    前一品中,我们已经对领受者人我和所受法(六境、六根、喜怒哀乐的受法等)进行了观察、分析,结果都是不可得,都没有实质的本性。在此处,有实宗认为,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,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的缘故,所以二者应该都存在,如同火与柴薪一般。他们认为,能燃(火)是作者,可燃(燃烧的木柴)是作业,既然有这样的能作和所作,受者和受法也是可以存在的。

    现在就要对此观点进行遮破。

    此品分三:一、破火与柴薪;二、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;三、呵斥违品之见。

    己一(破火与柴薪)分三:一、破他宗之安立;二、破观待而成立;三、摄以破成立之义。

    庚一(破他宗之安立)分二:一、以观察破一体成立;二、以观察破异体成立。

    辛一、以观察破一体成立:

    若燃是可燃,作作者则一。

    如果对方认为,“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,其本体不成立”的说法是不合理的。因为相互观待而成立的法应该具备体性,这是现量可见的。观待木柴而产生火,火并非不具备自性,因为暖热、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的缘故。同样,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是木柴,其自性也是具备的,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的缘故。

    现在对此观点进行观察。“燃”指正在燃烧的火,“可燃”指正在燃烧的柴薪。若能燃(火)和可燃(柴薪)存在,二者是以一体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多体的形式存在?

    “若燃是可燃,作作者则一”:若二者以一体的形式存在,能燃和可燃就是一个自性,作者和作业就成为一体了。这样有很多过失:存在自己对自己进行作用的过失;既然存在作者和作业,就有能作和所作的分别,所以实际上成为多体了,不是一体;能燃(火)即是可燃(木材),能燃自己本身也是燃,若还要燃他法的话,那就是无穷地燃;可燃即是能燃,可燃本身也是燃,若还要燃,也有无穷燃的过失。这些在前面都是已经讲过的,在这里容易能够了知。

    若二者以多体、他体的方式存在,也有过失。下文是对此进行的仔细遮破。

    辛二(以观察破异体成立)分三:一、以太过而破;二、破离过之答复;三、宣说其他能损之理。

    壬一、以太过而破:

    若燃异可燃,离可燃有燃。如是常应燃,不因可燃生。则无燃火功,亦名无作火。

    “若燃异可燃,离可燃有燃”:能燃指火,正在燃烧的火。可燃指正在燃烧的柴薪。这二者若是多体、他体,能燃离开可燃而存在,可燃离开能燃而存在,则有以下过患。

    “如是常应燃”:过患一,恒常燃烧。如果没有正在燃烧的柴薪,正在燃烧的火是不会存在。若是存在,这个火是无因而生。为什么?因为它是离开可燃(柴薪)的。它离开可燃(柴薪),能燃的火、正燃烧的火就是无因而生。若是无因而生的话,则存在恒时有或恒时无的过失。若是有正在燃烧的火,这个火应该是恒常存在,不能有熄灭的时候。若是世上有一个恒常存在的法,世上除了它自己不能有任何其他法。因为它是恒常不变的,若是再有他法,它就有变化了,它从无有他法的状况变成了有他法的状况,而且在它自己空间里另外存在了占有空间的一个他法,这也是变化。

    “不因可燃生”:过患二,不依可燃即可产生。若是一个恒常的法,要么恒常有,要么恒常无。若能燃恒常有,它不是因可燃生的。若能燃恒常无,就是永远不存在,可燃也无法令其燃,也不存在没有能燃可燃的燃法。

    “则无燃火功”:过患三,不需要燃火功用。若能燃(火)恒时存在的话,它是不依赖于自己的因缘的,则我们为了生火而采取的这些方法都是徒劳无益。我们捡柴、点火、通过各种器具把火燃起来,这些都没有意义。若能燃(火)恒时无有,则如兔子头上的角或石女的儿子一样,对他无法进行任何作用。因此对他所采取的任何努力都是多此一举,没有意义。

    “亦名无作火”:过患四,成为无作火。燃若离开可燃,它对可燃(木柴)就没有做任何举动,没有做任何的事。它既没有对自己燃烧的木柴做什么,也更不能对其他法做什么。它是能作,应该有作业,但是它没有作业,因此就不是能作,所以名“无作火”,即无有作业之火。

    可见,共有四个过患:其一,燃者恒时存在。其二,不依可燃(木柴等),它自己就能无因产生。其三,不需要燃火功用。我们为了点火、生火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多此一举,没有任何的意义,也是徒劳无益。无论它恒时存在还是恒时不存在都一样,对它做任何事都是没有意义的。其四,成为无作火,即无有作业的火。它是不能燃烧的火,既然它没有燃烧之行为,怎么能成为燃者呢?

    燃不待可燃,则不从缘生。火若常燃者,人功则应空。

    “燃不待可燃,则不从缘生”:“燃”指能燃之火。“可燃”指燃烧的木柴等,也可以说是柴薪。能燃之火和可燃之柴薪都是正在燃烧着的。能燃之火若不观待于可燃,相当于不观待于自己的因缘,这样它就不是由自己的因缘而生的。

    “火若常燃者,人功则应空”:若能燃(火)不观待可燃的柴薪而成立,则他就不是从自己的因缘而生,则要么恒时存在(有),要么恒时不存在(无)。若是恒时存在,它就是“常燃者”,即恒常燃烧着的火。若是常燃者,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,也就成了多此一举。我们在里面再加点木柴或别的什么东西,让它继续燃烧而不灭,这都是徒劳的,为什么?因为火焰本身就是常燃不灭的,所以为了它长燃不灭而进行的这些行为都是没有意义,都是多此一举。

    壬二、破离过之答复:

    若汝谓燃时,名为可燃者。尔时但有薪,何物燃可燃。

    如果对方辩白道:虽然木柴与火是异体、他体,二者不是一个自性,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。即使二者为异体,但是没有木柴就没有火,它们二者是相观待的。不然,又是什么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?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,火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。所以,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。

    对方的意思是:你们说的有点太过了,虽然二者是他体,不是一个自性的一体,但是没有木柴也能产生火的过失应该是不会存在的。若是不观待于木柴就没有火,它们二者是互相观待的。可燃(木柴)也要观待能燃者(火),若是没有火,它也不能自燃。能燃者(火)也必须依靠这些可燃(木柴)等,若是没有可燃,它也不可能燃着。虽然二者是以多体的形式存在,但也是互相依赖、互相观待的,所以也不存在你们所说的那些过失。

    “若汝谓燃时,名为可燃者”:你们认为,比如说这个柴薪正在燃烧时,就可以成立燃和可燃,能燃靠可燃而成立。

    “尔时但有薪,何物燃可燃”:但是,正在燃烧时,如果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,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。只有能燃火,没有所燃木柴。如果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,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,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?二者若是以多体的方式存在的话,木柴还是木柴,火没有燃烧它。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,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,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。有这些可燃,然后燃这些可燃才可以是燃者。若是没有燃这些可燃,怎么能成为燃者呢?若是没有燃烧这些可燃(木柴)等也能成为能燃的话,那就一切都可以成为燃者。他们二者说是这样说的,但是一仔细观察的话,都是不可成立的。

    壬三(宣说其他能损之理)分二:一、正破;二、破离过之答复。

    癸一、正破:

    若异则不至,不至则不烧,不烧则不灭,不灭则常住。

    这是从二者是否接触的角度来进行遮破。能燃者火与可燃者木柴,二者应该是能作和所作,即作者和作业。但是,火燃木柴时,二者是否有接触?前面已经对此进行过抉择,无论是否有接触,都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“若异则不至”,“至”指接触。他们二者若是异体、多体,即两个自性实有的法,则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,不能互相接触。

    “不至则不烧”:没有接触就不燃烧。若二者根本没有接触过,火就能燃烧木柴的话,则有“西边的火也能燃烧东边的木柴”的过失,一切都可以彼此互相成为能燃和可燃。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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