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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观根本慧论》讲记 达真堪布

全论分三:一、首义;二、论义;三、末义。

    甲一(论义)分三:一、顶礼句;二、论义正文;三、随念恩德之顶礼。

    乙二(论义正文)分二:总品关联、分品关联。

    丙二(分品关联)共分二十七品:

    一、观因缘品;二、观去来品;三、观六情品;四、观五阴品;五、观六种品;六、观染染者品;七、观三相品;八、观作作者品;九、观本住品;十、观燃可燃品;十一、观本际品;十二、观苦品;十三、观行品;十四、观和合品;十五、观有无品;十六、观缚解品;十七、观业品;十八、观我法品;十九、观时品;二十、观因果品;二十一、观成坏品;二十二、观如来品;二十三、观颠倒品;二十四、观四谛品;二十五、观涅槃品;二十六、观十二因缘品;二十七、观邪见品。

    丁七(观三相品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二、品关联。

    戊一、经部关联。

    经云:“有为及无为法,黑法与白法,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,微尘许亦不可得。尔时……”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。

    佛陀在经中讲,无论是有为法与无为法,善法与恶法等一切法,若是以胜义谛的观察量去观察,都没有自性,统统不可得。在此论当中,尤其在分品当中主要抉择和宣讲此理,这是经部关联,就是有这样的关联。本品所讲的这些甚深道理,也是佛在经中所明确宣讲的,因此本品也是在抉择佛陀的究竟密意。

    戊二、品关联。

    小乘认为,有为法是存在的,因为佛已经宣讲了生、住、灭三法相,以这三相认定有为法。既然有为法存在的缘故,无为法也可以存在。佛陀当时讲:“诸比丘,此等三法,即为有为法之法相。”此三等法就是生、住、灭三法,生相、住相、灭相三相是一切有为法的法相,由此法相来认定有为法。若是有为法不存在,佛为什么宣讲有为法的法相?佛为什么说生、住、灭三相这三相是有为法的法相?

    现在就要遮破如是的观点。

    此品分三:一、遮破有为法;二、遮破无为法;三、遮止与圣教相违。

    己一(遮破有为法)分二:一、广说;二、摄义。

    庚一(广说)分二:一、总破;二、别破。

    辛一(总破)分三:一、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;二、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;三、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。

    壬一、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:

    若生是有为,则应有三相。若生是无为,何名有为相?

    生住灭三相是一切有为法之法相。作为法相的“生”,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?

    “若生是有为,则应有三相”:若“生”是有为法,也应该具有三相,这个生有生,这个生有住,这个生有灭,即生之生、生之住、生之灭。若没有这三相,无法把它认定为有为法,哪有远离法相的事相?前面也讲过,只要有事相,必须要有法相。那么,第二个生还要具备三相,因为它也是有为法……同理,“住”和“灭”也是如此,住还要住,这个住之住还要住;灭还要灭,这个灭之灭还要灭。生也是无穷,住也是无穷,灭也是无穷。这样三相就会无穷无尽,整个虚空遍满三相,有这个过患。

    “若生是无为,何名有为相?”若“生”是无为法,怎么能成为有为法的法相呢?同理,“住”和“灭”也是如此。无为法犹如虚空,不能成为法相,更不能成为有为法的法相。否则,虚空也可以成为有为法的法相。

    不观察时,三相的存在似乎像是合理似的。一经观察,三相都是不真实存在的,不可得。

    壬二、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:

    三相若分散,不能有所相。云何于一处,一时聚三相?

    一切有为法的法相是生住灭三相。生住灭三相分别地各自为法相,还是三者集聚的综合为法相?

    如果三者分别各自成立法相,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。因为三者彼此间相违,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,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的缘故。“生”存在的时候,“住”和“灭”就不存在了。“灭”存在的时候,“生”和“住”都不存在。“住”的时候,“生”和“灭”就不存在了。为什么呢?因为这几个都是互相相违的法。在一个时间里,在一个法上面,不存在三相。不存在就是没有,无有的法,怎么能成为法相呢?可见,分别各自为法相是不合理的。而且,一切有为法,比如柱子,它应该有生、有住、也有灭。现在若是单独的生相为它的法相的话,柱子上面只能有生,不能有住和灭。若是单独的灭相为法相的话,它上面只能有灭,不能有生和住。若是单独用住来作为法相,柱子上面只能有住,不能有生和灭。这都不符合实际情况,也不符合对方自己的观点。

    如果以三相集聚综合体为法相,但是这样的集聚综合体是不存在的。生住灭三法是完全相违的法,如同光明和黑暗。光明存在的同时,那个范围内不会有黑暗;在黑暗存在的同时,不会有光明。为什么?因为这两个法完全相违,有光明就没有黑暗,有黑暗就没有光明。同样,有生就没有灭;有灭就没有生;若是住存在,就不能有生和灭。生、住、灭都是完全相违的法,不能在一个时间里、在一个法上面存在,“集聚综合体”是绝对不可能成立的。所以,不能把这样一个集聚体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。

    总之,一切有为法之法相都不存在、不成立。若以此观点来说“一切有为法存在”,这是毫无立足之地。因为能立不成立,所立也不能成立。

    壬三(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)分二:一、以太过而破;二、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。

    癸一、以太过而破:

    若谓生住灭,更有有为相。是即为无穷,无即非有为。

    如果对方认为:承认“若生是有为,则应有三相”的说法,又怎么会不应理呢?

    “若谓生住灭,更有有为相”:如果说生住灭三法为有为法的法相,其中的生若是还有生住灭,其中的住也再有生住灭,其中的灭也再有生住灭。

    “是即为无穷”:如果后面的这些法相存在,则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表明,就会因此而导致无穷的过失。比如,其中的生有生住灭,住有生住灭,灭有生住灭,那么第二个生也要有三相,第二个住也要有三相,第二个灭也要有三相,第三个、第四个生住灭也是如此,这样就会导致法相无穷无尽。对方不可能接受,也不可能承认。

    “无即非有为”:若是生住灭三法不存在其他法相,没有再次的三相,比如单独的生、单独的住、单独的灭,它们没有再次的三相,那么这个生住灭都不能认为是有为法,因为它离开了有为法的法相,没有法相就不能有事相。离开法相的事相犹如石女的儿子,根本不存在。这是给对方的太过——太大、太严重的过失。

    癸二(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)分二:一、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;二、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。

    子一、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:

    生生之所生,生于彼本生。本生之所生,还生于生生。

    这是对方的答复。有部,尤其是正量部的论师或大德们认为,不会有前面所说的无穷尽的过失。他们认为,一个有为法产生的同时,会同时产生七个法(有关于七法、九法、十五法等不同的观点)。有部认为在同一时间里也可以安立因果关系,他们在此处也是这样承许,即同时产生的七法之间互为因果关系。比如以生为例,以生生法仅能使本生法产生,而以本生法就能产生生生等除了其[本生]自身以外的其他六法(或八法、十四法)。

    按《中观根本慧论》的内容是七个法:生、住、灭三个法相;生之生、灭之灭、住之住三个随相;然后再加事相本体,一共是七个法。萨迦派的果仁巴在《中观根本慧论》的解释里对此讲得很清楚。

    在《俱舍论》中则承许九个法,这是整个有部的共同观点。他安立法相的时候不是三相,而是四相:生、住、老、灭。随相也有四个,即生之生,住之住,灭之灭,老之老。再加上事相(法之本体),共九个法同一产生。

    《中观根本慧论》的一些解释、讲记中则讲的是十五个法,比如麦彭仁波切在《中论释》中讲的是这种观点,用的也是这个。这是正量部论师们的观点。有为法共同的法相有五个:生、有、住、老、无常(灭)。此外,分四种情况进行解释。

    第一种情况:如果此法为烦恼法,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,再加上烦恼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邪解脱,一共是七个法相。

    第二种情况:如果此法为善法,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,再加上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正解脱,共七法。

    第三种情况:如果此法为出离法,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,加上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出离,共七个法。

    第四种情况:如果此法为非出离法,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,再加上非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非出离,一共七法。

    四种情况中,每一法的法相都是七个,随相也是七个。比如,若是烦恼法,其随相是生之生、有之有、住之住、老之老、无常之无常、烦恼法之烦恼法、邪解脱之邪解脱。若是善法,其随相是生之生、有之有、住之住、老之老、无常之无常、善法之善法、正解脱之正解脱。以此类推。

    再加每一法之事相,即有为法的本体,十五个法同一产生。

    果仁巴大师讲,七法、九法、十五法这三种说法都是不矛盾的。其实这十五法也包含在九法里,九法包含在七法里。七法里没讲“老”,九法里所讲的“老”其实可以说是“住”的一个支分、过程。七法里也包括十五法。虽然有关于七法、九法和十五法的三种不同说法,但实际并不矛盾,都是一个意思。

    对方认为:生生生本生,其他六个法(或八个法、十四个法)都由本生来生。住也是一样,住住住本住,其余十四法、八法或六法都由本住来住。灭也是,灭灭灭本灭,其余的十四法、八法、六法等都是由本灭来灭。这些法之间是这样互相生,互相住,互相灭,所以没有无穷无尽的过患。

    比如,若按本论的内容承许七法的观点,七法里有生之生,他生本生,即第一个生(本生)由他来生,本生(第一个生)生除他自身之外的其余六法。灭也是如此,灭灭灭本灭,本灭就灭其他六个法。住也是如此,住住住本住,本住就住其他六个法。七个法就这样互相起作用,因此没有无穷无尽的过失。

    现在我们对这个观点进行观察和遮破。

    若谓是生生,能生于本生,生生从本生,何能生本生?

    如果先有生生,由生生生本生。但是没有本生的时候,生生就不存在,那怎么用生生来生这个本生呢?先没有生生,所以就不能生本生。这个生生是从本生当中生,本生是要靠生生来生的,生生要先存在。既然现在生生不存在,生生怎么生本生呢?

    若谓是本生,能生于生生,本生从彼生,何能生生生?

    如果先有本生,由他来生生生。但是本生不存在,本生的产生必须要靠生生。若是生生不存在,本生也不能存在,怎么能生生生?

    本生生生生,生生生本生,二者是互相依赖的,实际是不合理的,但这是他们自己的观点。一进行观察,无论是先有生生,由他生本生,还是先有本生,由他生生生,都是不合理、不成立的。

    若彼尚未生,而能生彼法,汝言正生时,彼生可成立。

    “若彼尚未生,而能生彼法”:若是有个未生法,那可以说是这个未生法在生。但是没有未生法,未生法不存在,怎么有未生法在生呢?

    “汝言正生时,彼生可成立”:如果你们又认为: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,但是,在二者正生之时,应该可以互生。“彼生”就是指正在生当中生。

    若是按你们的承许,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,就能使自果产生。也就是说,若是正在生存在的话,就可以在“正在生”中生。但这个观点也是经不起观察的,现在就要进行观察了。

    任何已经产生的法,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。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。所以,“正在产生”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。

    若“正在产生”是属于未来的法,但是未来法在现在并不存在,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。

    若“正在产生”是过去的法,就不用再产生;若是未来的法,它也不能产生。可见,没有“正在产生”的法。

    总之,既没有未来法在生,也没有正在生的法在生。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释迦牟尼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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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二(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)分二:一、对离过之答复;二、遮破。

    丑一、对离过之答复:

    如灯能自照,亦能照于彼。生法亦如是,自生亦生彼。

    如果对方又认为:生、住、灭法并不需要靠其他有为法的法相,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无为法的过失。如同灯火的自性是光明,所以在照亮自己的同时,也能照亮瓶子等其他诸法。同样,生法的自性就是生,所以也就能(同时)生起自身与他法。

    对方用比喻来说明自己的观点,建立自己的承许。灯能照亮自己,也可以照亮他法。同样,生法既能自生,也能他生。生不用再用一个生来产生,它自己能生,它的自性是生。它自己生的同时,也能生有、住、灭等其他法。

    丑二(遮破)分二:一、比喻不成;二、其义非理。

    寅一(比喻不成)分二:一、能遍不可得;二、极为过分。

    卯一、能遍不可得:

    灯中自无暗,住处亦无暗。破暗乃名照,无暗则无照。

    你说“灯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宝瓶等他法”,所用的这个比喻也是不成立的。灯触及黑暗、破除黑暗,才叫照亮。但是它没有触及黑暗,也没有破除黑暗。

    “灯中自无暗”:灯自性是光明的,它自性中没有黑暗,不用破除黑暗,所以不能说是照亮。若它自身是光明的还要照亮的话,就是无穷无尽的照亮。

    “住处亦无暗”:灯所占的位置,灯光所遍及的范围内也是光明的,没有黑暗,它也没有破除黑暗。“住处”就是指它所站的位置,灯光所遍及的范围。

    “破暗乃名照,无暗则无照”:破除黑暗才称为“照亮”。灯既没有照亮自己,也没有照亮他法,所以它不是照亮。

    仔细一观察,所谓“破除黑暗”、“用来照亮”,都是我们假立的。

    此灯正生时,不能及于暗。云何灯生时,而能破于暗?

    对方又认为:在灯火产生的同时,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。

    “此灯正生时,不能及于暗”:灯光正在产生的时候,也没有触及黑暗,也不能驱除黑暗。为什么?因为它没有产生时会存在黑暗,它一旦产生了,黑暗就没有了。既然黑暗没有了,它怎么触及黑暗呢?二者没有见过面,在黑暗存在的时候,灯光无踪无影;而灯光产生后,黑暗便不复存在。既然二者没有见过面,灯光怎么对它进行作用呢?

    “云何灯生时,而能破于暗?”:灯光对黑暗的消失做了什么?没有啊!既然如此,怎么能说“灯正在生的时候能破除黑暗”呢?

    灯若未及暗,而能破暗者。灯在于此间,则破一切暗。

    如果对方又认为:如同智慧无需触及无明,也能将其遣除;眼根无需触及色法,也能了了在目;磁铁无需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,也能将其吸附一般。所以,虽然灯光不能触及,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。

    对方用了三个比喻:其一,智慧它不需要触及无明,当智慧一生起时,无明就没有了。其二,眼根不用触及色法,它也能了了在目,也能看到。其三,磁铁不需要触及铁屑,在适当的范围内,也能将铁屑吸附起来。对方以此来做类比,试图说明灯光不用触及黑暗,也能破除黑暗。

    “灯若未及暗,而能破暗者”:灯光跟黑暗根本就没有见过面,对黑暗的消失没有做过任何的作用。二者根本就没有碰过面,它一产生的时候,黑暗也就消失了。黑暗在灯光产生的同时没有了,就成为一个无为法,怎么对它进行作用?既然灯光没有触及黑暗,没有对其作任何作用,若也承许“灯能破除黑暗”,就会有如下过失。

    “灯在于此间,则破一切暗”:若如上承许的话,就有“世界所有的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”的过失。灯存在的时候,世界所有的黑暗应该都消失,都不存在。为什么?因为它不用进行什么作用,就可以破除黑暗,也能成为破除黑暗者。

    对方所说的其他比喻都是同理可破,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,所以还是无法成立。

    卯二、极为过分:

    若灯能自照,亦能照于彼。暗亦应自暗,亦能暗于彼。

    “若灯能自照,亦能照于彼”:这是对方的观点,灯可以照亮自己,也能照亮他法。

    “暗亦应自暗,亦能暗于彼”:如果按你们所说: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,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。那么,毫无疑问,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,黑暗应该能遮蔽自己,也遮蔽柱子、宝瓶等其他法。“自暗”指自己对自己要做暗的作用,黑暗用自己来暗自己,那就光明了。“暗于彼”指暗他法,比如说我们现在能看到前面的柱子,若黑暗一来了,就对柱子“暗”了,柱子就见不到了。如果承许黑暗能对自己进行暗(遮蔽)的作用的话,则黑暗就不存在了,那就变成光明了,这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寅二(其义非理)分二:一、从因方而破;二、从果方而破。

    卯一(从因方而破)分二:一、自生非理;二、他生非理。

    无论自生还是他生,都是不合理的,这在前面都已经讲过。

    辰一、自生非理:

    此生若未生,云何能自生?若生已自生,生已何用生?

   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产生的,我们就可以观察:

    若是未生的,则不能产生。因为未产生的法就是不存在的,所以不能自生。若不存在也可以自生的话,那虚空中的鲜花也能自生。

    若是已生的,也不能产生。既然已经产生了,就不需要再产生了,否则是多此一举。

    辰二(他生非理)分二:一、观察三时;二、观察生有否他生。

    巳一(观察三时)分二:一、总破生;二、别破生时生。

    午一、总破生:

    生非生已生,亦非未生生,生时亦不生。去来中已答。

    如果承许生法能生他法,我们进行观察是否有这样的产生:

    已经产生了的没有生,未生的也没有生,正在生的也不生,因为“正在生”本身不存在。在前面《观去来品》里,对去来已经进行过观察,“已去无有去,未去亦无去,离已去未去,去时亦无去。”同样的道理,“已生无有生,未生亦无生,离已生未生,生时亦无生。”

    午二、别破生时生:

    若谓生时生,是事已不成。云何依生法,尔时而得生?

    这是在别破生时生,生时生不成立。

    若是生法不存在,就不能说生时生。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,又怎么能妄下断语,承许“依靠生法而安立正在产生成立”呢?岂有此理!既然生法不存在,正在产生就不存在。

    若法众缘生,即是寂灭性。是故生生时,是二俱寂灭。

    对方又辩驳道:“此有故彼生”,“此有”是因,“彼生”是果,佛陀不是也以因生果来宣说缘起吗?佛处处讲缘起,现在你处处说什么也没有,这不是破灭缘起吗?所有的生法全盘遮破,岂不是将缘起法也一并遮破了吗?遮破了缘起法,这不就是断灭吗?

    中观宗回答:我这样观察、遮破,不但没有遮破缘起法,反而更进一步地昭示了缘起的深奥含义。我这样在抉择空性,也就是在说明缘起、体现缘起。

    “生”是生法,生法和生时二者无有自性,都不存在。如果生法、灭法等等自性成立,则缘起之法也于理不容。在自性存在的情况下,不能安立缘起,缘起不成立。正是因为依缘而生,才使寂灭性的道理更具说服力。依缘而生的,就是空性。若不是空性,不是无自性,就不是依缘而生。

    既然现在讲的是缘起,就没有必要这样观察,那么不破缘起不是就可以了吗?的确如此,缘起不破。但是我们现在这些众生所持的观点和见解不是缘起,而是实成、实有,这是邪见,所以要破这个对境,要断除这样的邪见。

    一切法不是实成,一切法并没有自性存在,都是在刹那当中变,刹那当中生灭,都是假立而成。在前面讲过,依因缘而生、靠观待而成的,都是缘起。一切法都是由因缘而生或观待而成,没有独立的,没有恒常的。若明白了这个真理,也就明白了空性;若了知了这个真理,也就了知了缘起。

    若有未生法,说言有生者。可生之彼法,不成岂可生?

    对方又认为:正在产生应该是存在的,因为未来的瓶子会产生的缘故,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。

    有部认为,过去、现在、未来的这些法都是实有的,是事实存在的,如同排队似的。未来的法趋入现在这个位置上就叫“生”,从现在这个位置上过去了的就叫“灭”,是这样的过程。

    这个观点是他们自己承许的,实际上是不合理的。未生法若是存在的话,它到现在的位置而产生,也许可以成立,但是这个未生法是不存在的,既然如此,又怎么能生呢?

    巳二、观察生有否他生:

    若言生时生,是能有所生。何得更有生,而能生是生?

    “若言生时生,是能有所生”:若是“生时生”存在的话,就可以有所生。

    “何得更有生,而能生是生?”:那这个具有产生能力的“生”又是怎样产生的呢?那么就得有生生,即生还得有生,有其他生法来产生这个生,这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若谓更有生,生生则无穷。离生生有生,法皆自能生。

   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,而使这个“生”产生,则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,这样就有无穷的过失。如同吃饭需要烹调,而烹调又需要生火,生火又需要火镰……这样一来,对因法的需求始终都无边无际,吃饭的时候也就遥遥无期了。

    反之,如果生法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的话,则一切万法都可以如此,即离开其他生法,也能够产生。

    卯二、从果方而破:

    有法不应生,无亦不应生,有无亦不生,此义先已说。

    “有法不应生”:“有法”指果法。如果果法已经产生、存在了,就不用再生了。

    “无亦不应生”:如果果法是未来的、不存在的,也不能生。

    “有无亦不生”:如果果法是有无二者同时存在的情况,也不能生,因为有无二俱的果法本身不存在。

    “此义先已说”:这些道理在前面第一品当中已经进行过观察,即“果先于缘中,有无俱不可,先无为谁缘,先有何用缘。”所以在此处就不再赘述。
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!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释迦牟尼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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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今天接着讲《中观根本慧论》。

    己一(遮破有为法)分二:一、广说;二、摄义。

    庚一(广说)分二:一、总破;二、别破。

    辛二(别破)分三:一、破生;二、破住;三、破灭。

    壬一、破生:

    前面是总破,此处是别破,即对生住灭三相进行个别遮破。首先破生相。

    若诸法灭时,是时不应生。法若不灭者,终无有是事。

    “若诸法灭时,是时不应生”:如果诸法正在毁灭时,不应该有生。为什么?因为生相和灭相是相违的。若是灭的话,就不能是生。所以正在毁灭的话,不应该是生,没有生。

    “法若不灭者,终无有是事”:不是正在毁灭的法,是否应该可以为生呢?也不可以。为什么?诸法都正在毁灭,没有不是正在毁灭的之法。正在毁灭的不能是生,因为灭相和生相是相违的。你在世界上找不到不是正在毁灭的法,没有这样的法。如果有这样的法,也许就可以为生法或是生,但是你找不到这样的法。所以生不存在,没有生。

    在何时何地、何种情况下,都找不到实有的生,这是破生。

    壬二(破住)分三:一、观察三业;二、观察已灭未灭;三、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。

    癸一、观察三业:

    不住法不住,住法亦不住,住时亦不住,无生云何住?

    通过三时进行观察:

    “不住法不住”:“不住法”指未成立住之法。未成立住之法不能住,而且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住法。为什么?因为它是没有成立住法的,这样的自性也是实有的,不能变化,所以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住法。

    “住法亦不住”:已经住过去的法也不能住。因为住已经过去了,它已经不是住,这样的自性也是实有的,不能变化,因此它也不能变成住。若住还要再住,就会无穷无尽地住。

    “住时亦不住”:既然过去住不住,未来住不住,那么在正在住中应该能找到住法吧?你不要这样想,否则一定会大失所望的,因为“正在住”本身不存在,所以在这当中也找不到住法。仔细观察,的确找不到正在住的法,或者是已住,或者是未住,没有正在住。其实,也找不到事实存在的已住和未住,更找不到正在住。既然如此,你在这个当中也找不到住法。

    “无生云何住?”一切法都无有生。既然无有生,何来住?无有生就是不存在的意思,不存在的法怎么还能住呢?如果不存在的法也可以住,石女的儿子也可以住,兔角也可以住。这是不合理的。

    癸二、观察已灭未灭:

    若诸法灭时,是则不应住;法若不灭者,终无有是事。

    “若住法灭时,是则不应住”:一切法正在灭的时候不能有生,在这里也一样,此时不能有住。为什么?因为住相和灭相是相违的。若是灭相,就不能是住;若是住相,就不能灭。二者是相违的,如同黑暗和光明,不能同一存在。所以,一切法正在毁灭的时候不能住,也没有住法。

    “法若不灭者,终无有是事”;无论何时何地,在何种情况下都找不到不是正在毁灭的法,所以也不能住。若世上有不是正在灭的法,也许可以为住法,但是没有这样的法,所以也没有住。

    所有一切法,皆是老死相。终不见有法,离老死有住。

    “所有一切法,皆是老死相”:一切有为法在任何时候都与老、死的自性息息相连,不离这样的自性。所以没有不是正在老的法,没有不是正在灭的法,一切法都是正在老、灭。“老”不能完全理解为陈旧或衰老,它和“变”是一个意思。老即是变,死即是灭。其实,一切法都是正在变、正在灭的,没有不是正在变、正在灭的法。

    “终不见有法,离老死有住”:在任何时、任何处、任何情况下去寻找,都找不到远离老死之自性的有为法。一切有为法都在刹那当中变,在刹那当中灭,没有不是这样的。这就是诸法的自性,这就是诸法的实相。

    有为法的法相有三个或五个,无论是生住灭,还是生、有、住、老、无常(灭),仔细一观察,说它们一体,也是一体,说不是一体也不是一体,这就是不可思议的,这时已经是不可言、不可喻了。

    既然一切法正在老(变),正在死(灭),没有不是老和死的自性,那么这个生、住怎么理解?得有生才有灭,有住才有老,老应该是住的过程,怎么能没有生、住呢?它们说一就是一,说二就是二。仔细一观察,其实说一也不成立,说二也不成立。这就是不可言、不可喻,这叫不可思议——超越,这就是诸法的实相。

    癸三、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:

    住不自相住,亦不异相住。如生不自生,亦不异相生。

    “住不自相住”:这个住不是自相住。若自己没有对自己进行住的作用,就不能说是自相住。若是对自己进行住的作用,那么自己就对自己起作用了。这样,轻健者应该能骑上自己的肩头,锋利的剑应该能割断自己,这都不符合逻辑,也不符合真相。

    若自性是住,还要住,又存在另外一种过患,即无穷地住。此外,自性若是住,自性上就有一个能作和所作,这样就成为他法了,成为两个法,与实有之自性相违。

    “亦不异相住”:住若不是自相住,而是由他法来住,那么这个他法的住也要用其他法来住,这样这个住就有无穷无尽的过失。

    “如生不自生,亦不异相生”:这些推理在前面遮破生的时候已经用过了。前面讲生的时候,“若谓更有生,生生则无穷。”“此生若未生,云何能自生?”现在遮破住的时候,这里可以换个词:“若谓更有住,住住则无穷。”“此住若未住,云何能自住?”。

    壬三(破灭)分二:一、宣说能损之理;二、遮止自宗相同之过。

    癸一(宣说能损之理)分五:一、观察所作;二、观察所依;三、观察因;四、观察法之有无;五、以前述之理类推。

    子一、观察所作:

    法已灭不灭,未灭亦不灭,灭时亦不灭,无生何有灭?

    这些推理也已经用过,此处遮破灭的时候也是这样遮破的。

    “法已灭不灭”:已经毁灭的法就不用再毁灭,若是还要毁灭的话,就有无穷灭的过失。

    “未灭亦不灭”:尚未灭的法也无法毁灭,因为灭法尚未产生,不用灭。

    “灭时亦不灭”:正在灭的法本身不存在,所以在这当中也找不到灭。

    “无生何有灭?”有生才有灭。但是前面已经进行过观察,这个生法了不可得,既然不存在生,没有生哪来的灭?这个灭法就找不到。

    子二、观察所依:

    若法有住者,是则不应灭;法若不住者,是亦不应灭。

    “若法有住者,是则不应灭”:如果这个法是住法,则不应该毁灭,因为住法与灭法二者相违。

    “法若不住者,是亦不应灭”:如果不是住法,也不应该毁灭。为什么呢?因为住法不存在。“不住”之法就是不存在了,若是存在肯定有住,没有住就是不存在。既然不存在所灭之法,所以这个灭不成立,也就不用毁灭。

    是法于是时,不于是时灭;是法于异时,不于异时灭。

    如果对方认为,在因毁灭以后,可以产生果法。若是因法不毁灭,怎么能产生果法?果法产生的同时因法毁灭了。

    其实这也是不可得,也经不起观察。这个因法既不是在因地的时候由自己来毁灭,也不是在果地的时候由这个果来毁灭的。比如乳汁变成酸奶的时候,乳汁是在因地的时候由自己来毁灭的,还是产生酸奶(果)的时候由果来毁灭?

    “是法于是时,不于是时灭”:“是时”是因地,“是法”是指因法。若是因地时由自己毁灭自己,就是自己对自己进行作用了,这个过失前面已经讲过。而且,若是它自己毁灭自己,对自己进行作用的话,它就有能有和所作,那它就不是“自己”,不是自性了,而成为两个法了。

    “是法于异时,不于异时灭”:“异时”是果。因法也不是在果地时,由果来毁灭的。比如,在变成酸奶时,由酸奶来毁灭乳汁,这也是不成立的。为什么?乳汁和酸奶二者有接触还是没有接触?

    若是接触了,也不能成为因果。因为若是相接触的话,二者必须要同时存在。但若是同时存在的话,就不能有因果关系。那就不是由乳汁产生酸奶,酸奶不是以乳汁的因缘而产生的,这个因果关系不可成立。二者若是同时存在的话,就没有因果关系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也能成为因果的话,那一切法互相都可以成为因果了。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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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是没有接触,果法酸奶与因法乳汁根本没有接触过,酸奶对乳汁的毁灭没有起到过任何作用。若没有进行过任何作用也可以说“由他毁灭他”,那么那么一切法互相都可以成为毁灭法了。为什么呢?没有进行过任何作用,彼此没有接触过,也没有做过任何的事,若这样也可以成为所毁和能毁的话,那么一切法都可以互相成为所毁能毁,这是不成立的。

    子三、观察因:

    如一切诸法,生相不可得。以无生相故,即亦无灭相。

    “如一切诸法,生相不可得”:一切法的自性上面找不到一个生相。什么意思?一切法都不生,没有生,生不可得。

    “以无生相故,即亦无灭相”:没有生,就没有灭。既然没有生相,哪来的灭相?

    在前面我们已经进行过观察,何时何地,何种情况下都找不到生相。既然没有生相,哪来的灭相?

    子四、观察法之有无:

    若法是有者,是即无有灭。不应于一法,而有有无相。

    “若法是有者,是即无有灭”:“有者”就是有相。如果一切法是有相,那么就不能有灭相。

    “不应于一法,而有有无相”:因为有相和无相是完全相违的,在同一时间、同一个法上面,既有有相,又有灭相,这是不可成立的。前面讲过“有相与无相,于一法非理”,就是这个意思。

    若法是无者,是则无有灭。譬如第二头,无故不可断。

    前面观察的是诸法若是有者、有相的话,那不能是灭相。为什么?在一个法上既是有相,又是灭相,那是不可成立的,非理。

    “若法是无者,是则无有灭”:“无者”指没有。如果诸法是没有的,即诸法不存在,那么就不存在该法的灭。

    “譬如第二头,无故不可断”。比如只有一个头的人或牦牛,因为没有第二个头,若有人说“我砍断了第二个头”,他说和没说一样,既然没有第二个头,怎么能说“砍断了第二个头呢”?仅仅这样说而已,实际上没有第二个头,所以就没有砍断。同样,不存在的法,你却说该法毁灭了,既然没有所毁灭之法,你怎么能毁灭呢?

    子五、以前述之理类推:

    法不自相灭,他相亦不灭。如自相不生,他相亦不生。

    “法不自相灭,他相亦不灭”:法不会自灭,也不会由其他法来毁灭,二者都不成立。

    “如自相不生,他相亦不生”:这与前面所讲的自生与他生的遮破方式相同。前面讲“自生及他生,生法不可成”,在这里则是“自灭及他灭,灭法不可成。”这都是前面已经用过的逻辑和推理。

    癸二、遮止自宗相同之过1:

    庚二、摄义:

    生住灭不成,故无有有为。

    这是总结。前面对生住灭进行了综合的遮破,也进行了个别的遮破,结果都是不可得,都无法成立。

    佛讲了有为法的三个法相:生、住、灭。若有法相,肯定有事相,肯定有有为法。现在经过观察,生、住、灭都不可得,以此缘故,一切有为法也是不可成立的,也不可得。

    己二、遮破无为法:

    有为法无故,何得有无为?

    既然有为法不存在,那么无为法也不存在。为什么?无为法本身是无实体的,是观待有为法而成立的。遮止了有为法,就成为了无为法。既然有为法不成立,遮止了有为法的无为法又岂能成立呢?因此无为法也就不存在了。

    三、遮止与圣教相违:

    如幻亦如梦,如乾闼婆城。所说生住灭,其相亦如是。

    对方认为:“佛陀也说了:‘诸比丘,有为法有生,有灭,亦有自住法往它法之转变。’你们的立论,岂不是与佛陀唱反调吗?”意思就是,佛陀讲得这么清楚,你们还进行遮破,这不是跟佛狡辩吗?

    哪里如此啊?其实,佛陀的这种说法并非了义之说,不是了义法啊!

    “如幻亦如梦,如乾闼婆城”:佛讲,一切法如幻,如梦,如乾闼婆城。“如梦”,一切法犹如昨天晚上的梦境,显而无自性;“如幻”:一切法如幻相;“如乾闼婆城”,乾闼婆城也可以翻译成寻香城,指在大海上方、沙漠上方、原野等处,无实体而出现的空中楼阁、山川、林野、海空等各种景象。这都是在因缘和合下显现的,但是无有实体。佛在经中经常拿这些法比喻诸法[1此科判藏文内容空缺。现而无自性。为什么说如幻如梦?如幻如梦就是现而无自性,梦境、幻相是有显现,但是找不到它的实体。一切法在显现上有,但若是以智慧去观察,都找不到事实的实体。

    这些显现也不能说完全和梦境、幻相等同,这里只是拿这些法来形容、表示诸法现而无自性的道理。佛讲生、住、灭等一切法,也可以说是一切境、一切事等,都是现而无自性的,所以都没有可靠性,都在变化,很正常。为什么呢?因为都没有实质性,都是因缘和合的现相。什么样的因缘和合了,就会显现什么样的法;什么样的因缘和合了,就会显现什么样的现象。聚散、好坏、来去都是如此。所以,大家应该把握当下,应该活在当下,这是最有利的,也是最正确的。

    佛在《楞伽经》中讲:“有为无为无自体相,但为凡夫愚痴妄执、分别有异,犹如石女梦见抱儿。”石女梦见抱儿,被抱的是梦中的儿子,能抱的这个人是梦中石女,能见所见、能取所取都是不存在的,但是凡夫却因愚痴而妄执、分别。

    佛在《般若波罗蜜经》中讲:佛告极勇猛菩萨言:“善男子,色非有为、非无为,受想行识亦复如是,若色受想行识非有为非无为者,此是般若波罗蜜。”大家念《般若经》《心经》等时,就要念这个义理。

    《金刚经》中云:“凡所有相,皆是虚幻,若见诸相非相,则见如来。”这也是在抉择佛的密意,在抉择诸法的实相。

    这几天我们学习《中观根本慧论》,也许对一个智者来说,内心会是非常欢喜踊跃的;若是对一个愚者来说,可能没有什么感觉、感触,甚至心里不生烦恼就算是好的了。

    我学《中观根本慧论》的时候很小,也没学懂。现在一看,这里所用的很多逻辑都是相同的,虽然都很简单,但是却特别尖锐,一针见血,一下就把它都破了。龙树菩萨真是位高僧啊!其实,逻辑还有很多更复杂的逻辑,我们都是学过的。但是这里的这些逻辑既简单又特别尖锐,遮破的力量太大了,一步就到位。

    本品讲解圆满。

1此科判藏文内容空缺。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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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论分三:一、首义;二、论义;三、末义。

    甲一(论义)分三:一、顶礼句;二、论义正文;三、随念恩德之顶礼。

    乙二(论义正文)分二:总品关联、分品关联。

    丙二(分品关联)共分二十七品:

    一、观因缘品;二、观去来品;三、观六情品;四、观五阴品;五、观六种品;六、观染染者品;七、观三相品;八、观作作者品;九、观本住品;十、观燃可燃品;十一、观本际品;十二、观苦品;十三、观行品;十四、观和合品;十五、观有无品;十六、观缚解品;十七、观业品;十八、观我法品;十九、观时品;二十、观因果品;二十一、观成坏品;二十二、观如来品;二十三、观颠倒品;二十四、观四谛品;二十五、观涅槃品;二十六、观十二因缘品;二十七、观邪见品。

    丁八(观作作者品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二、品关联。

    戊一、经部关联:

    佛在《般若经》中讲:“作者不可得,其作业亦不可得。”意思是在一切时、一切处、一切情况下,没有所作的业,也没有能作的人或者众生,一切即是空性。无论是业还是作业的人或者众生,都是现而无自性,没有实质性。在究竟的真理当中,都是不可得的。这是《般若经》中讲的佛的究竟密意。在此处,龙树菩萨通过各种逻辑推理、观察量抉择了佛的究竟密意,即诸法的究竟实相,这是经部关联。

    戊二、品关联:

    本论始终在抉择空性,本品也同样在抉择大空性。对方认为,这些有为法应该是实有的,应该是事实存在的。因为有所作的业,也有能作的人或者众生,都是我们现量所见。佛在经中也讲,有人做善业,得到了善果——快乐;有人做恶业,得到了恶果——痛苦。如是因如是果,谁造谁受。既然有所作和能作,所以有为法应该同时存在。若是一切有为法不存在的话,这些所作和能作、人或者事都不应该存在,佛也不应该这样宣讲。

    现在我们对此观点进行分析和遮破。

    (品关联)分三:一、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;二、名言中仅可安立;三、以此理类推。

    己一(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)分二:一、遮遣同品能作所作;二、遮遣违品能作所作。

    作者有决定作者、无决定作者以及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兼具的作者这三类。决定作者指已有做的行为,通过做的行为已经成立的作者。不决定的作者是还没有通过行为成立的作者。作业有决定作业、不决定作业以及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兼备的作业这三种。决定作业是指决定已经成立的作业,即通过行为已经成立的作业。不决定作业指还没有成立的作业,即还没有通过行为成立的作业。现在对这些彼此之间做观察、分析,然后抉择。

    庚一、遮遣同品能作所作:

    决定有作者,不作决定业;决定无作者,不作无定业。

    这是在立宗。

    “决定有作者,不作决定业”:通过做的行为已经成立作者,这样的作者叫决定作者。决定业也是决定已经成立的作业。决定的作者不会作已经决定的作业,这是第一个立宗;

    “决定无作者,不作无定业”:“决定无作者”是无决定的作者,即还没有通过行为成立的作者。“无定业”是什么?还没有成立的作业。不会由不决定的作者来做不决定的作业,这是第二个立宗。

    下面阐述理由:

    定作者无作,无作者成业;有业而无作,无业有作者。

    “定作者无作,无作者成业”:决定作者不做业。因为决定的作者通过做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作者,既然他已经有做的行为了,就不必再做了。如果还要有作业的话,第一,这是不必要、没有意义的;第二,存在无穷无尽的过失。若是非要有一个作业,那就不是决定作者的作业,该作业就成为无有作者的作业了。

    “有业而无作,无业有作者”:“有业”是决定作业,即已经成立的业。已经成立的业不需要再由作者来作。它已经成立了,若是还要再次由作者来做的话,第一,没有意义。第二,也有无穷无尽的过失。若非要有作者,他就不是该业的作者,而成为无有业的作者了。

    若不定作者,作不定之业,作业堕无因,作者亦无因。

    “若不定作者,作不定之业”:还没有成立的作者叫不定作者。他没有通过行为,没有通过作业,就成立作者,这叫不定作者。不定作业是什么?还没有通过行为成立的作业。

    “作业堕无因,作者亦无因”:如果不决定作者作不定之业,则有作业和作者都成无因的过患。因为作者是通过作业而安立的,若没有作业,怎么能成为作者呢?若没有作者,怎么能有作业呢?这二者是互相依赖的。此处这二者都是不决定的,作者没有成立作者,作业也没有成立作业,都是未作者、未作业,若是这样也能互相成为能作或所作,那么所作出来的业就会成为无因,能作的人或众生(作者)也成为了无因。

    若要成为作者,就要有作业。作者的因是作业。不决定作业是还没有成立的作业,它就不是作业,若没有作业也能成立作者,这个作者就是无因作者。

    若要成为作业,就要依靠作者。这个作业的因是作者。没有作者,就不能有作业。不决定作者就是不存在的作者,既然作者不存在,若它能成立作业,该作业就成为无因。

    若堕于无因,则无因无果,无作无作者,无所用作法。

    “若堕于无因,则无因无果”:作业和作者都成为了无因,没有因就没有果。因为果是通过因成立的,因也是通过果成立的。观待果成立因,观待因成立果。

    “无作无作者,无所用作法”:没有因也没有果,也就是作业和作者不存在,那么其所用的工具、材料等也都是不存在的。比如,陶师做陶罐,若没有陶师,也没有陶罐,那么哪来的陶泥、工具?木匠做木工,若木匠(作者)和作业(建造房屋)不存在,那么工具和材料等也就都不存在了。

    若无作等法,则无有罪福。罪福等无故,罪福报亦无。

    “若无作等法,则无有罪福”:“罪”指恶,“福”指善。若没有作者和作业,则恶业和善业也就不存在了。因为既没有所作(作业),也没有能作(作者),能作和所作都不存在,所以善恶业也就不存在了。

    “罪福等无故,罪福报亦无”:“罪报”指恶业的报应,即痛苦;“福报”指善业的果报,即快乐。做善业和恶业的人或众生(补特伽罗)不存在,所以善业和恶业也就没有因了。作善业、恶业的人或众生不存在,他们所作的善业、恶业也就不存在了,善报和恶报即快乐和痛苦也就不存在了,有这个过失。

    若是作业、作者在胜义谛上实有、事实存在,那么善恶因果都不允许存在,这才叫断灭。若在胜义谛上、究竟实义上承许这些实有的话,那就是断灭法,才是堕入无因无果。

    若无罪福报,亦无大涅槃。诸可有所作,皆空无有果。

    “若无罪福报,亦无大涅槃”:若没有善业和恶业,也没有善恶业的果报,则解脱、究竟的涅槃也就都不存在了。为什么?因为这时没有善报,而解脱、涅槃都是善业之果报,所以这都不存在。此外,因为不存在恶业,恶业的果报也就不存在,那么轮回、痛苦等恶业的果报也都不存在了。

    “诸可有所作,皆空无有果”:甚至世间中农民种地、工人打工等也都无有意义,为什么?因为因和果都不存在,则一切所做都无有意义了。

    作者定不定,不能作二业,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。

    “作者定不定,不能作二业”:无论是决定作者还是不决定的作者,都不能作决定的作业和不决定的作业。

    决定的作者不能作决定的业。因为作者和作业都已经成立了,如果已经成立了还需要作者或作业的话,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。

    不决定作者也不能作不决定的业,因为不决定的作者、作业都是还没有成立的,没有成立就是不存在。作业无作者,作者无作业,彼此都成为无因。

    决定的作者做不决定的作业也无法成立。不决定的作业是没有成立的,因此无法对它进行作用。

    不决定的作者也不能作决定的作业,因为不决定的作者不存在,犹如石女的儿子,他无法作所作的业。

    “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”:是否存在既是不决定又是决定的作者?是否存在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合一的作业?二者有没有互相成为能作和所作的情形?这是不可能的。为什么?决定作者是有,不决定作者是无,有和无二者是相违的。作业也是如此,决定作业是有,不决定作业是无,有和无相违。两个相违的法无法能够安立在一个法上,即“一处则无二”。决定不决定的作者和作业彼此无法能够成为能作和所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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庚二(遮遣违品能作所作)分三:一、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业;二、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与二者兼具业;三、遮遣二者兼备作者作分别业。

    辛一、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业:

    有不能作无,无不能作有。若有作作者,其过如先说。

    “有不能作无”:“有”是指决定作者。决定作者不能作不决定的作业。为什么?一者是已成立,一者是未成立;一者是有,一者是无,二者相违。这个作业是没有成立的,因无法对果进行作用,此二法无法能够成立因果关系。

    “无不能作有”:“无”指不决定作者。不决定的作者不能作决定的作业。

    “若有作作者,其过如先说”:由决定作者做决定作业,决定的作业由决定作者来做,这些情况在之前都已经进行过观察和遮破。前面以“定作者无作,无作者成业”、“作不定之业;作业堕无因”、“若不定作者……作者亦无因”、“定作者无作,无业有作者”等这样遮破过。

    “定作者”是决定已成立的作者,他不能再有作业。已成立的作者,已经有作业了,若非要有一个作业的话,这个作业就是无作者之作业。为什么?因为他不是作者的作业,作者已经有作业了,若还要进行作业,就存在无有穷尽的过失。作者不能再有作业了,若非要还有一个作业的话,这个作业就成为无因了,成为无有作者的作业。

    “不定之业”指没有成立的业。没有成立的业就是没有,若非要安立一个作业,这个作业就成无因了。

    “不定作者”未成立的作者。他没有成立,是不存在的,若必须还要安立一个作者的话,那这个作者就成为无因的作者了。因为他没有作业,他没有通过作业成为作者。

    “定作者无作,无业有作者”,这些内容前面都已经遮破过了。

    (2)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与二者兼具业

    决定之作者,不作不定业,及定不定业,其过先已说。

    决定的作者不会作不决定的作业,也不会作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兼具的作业。其过失在前面已经进行过遮破了,即“定作者无作,无作者成业”、“作不定之业,作业堕无因”、“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。”比如,决定的作者不会作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兼具的作业。定不定二者兼具的作业是不存在的,因为决定是“有”,不定是“无”,“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。”两个相违的法无法安立在一个法上面。

    若作者不定,不作决定业,及定不定业,其过先已说。

    “作者不定”是指不决定的作者,就是还未成立的作者。“决定业”就是已成立的作业。“定不定业”指既是成立(决定)又是未成立(不决定)的一个业。不决定的作者不作决定业及决定不决定二者兼具的作业,此理在前面也已经遮破了。即“若不定作者……作者亦无因”、“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”等。他为什么不做定不定业呢?因为定不定是相违的。

    (3)遮遣二者兼备作者作分别业

    作者定不定,亦定亦不定,不能作于业,其过先已说。

    作者有决定作者、不决定作者以及决定与不决定二者兼具的作者这三类。“亦定亦不定”是什么?就是既是决定作者,又是不决定作者,二者兼备。这三种情况下都不能作业,其过失在前面已经讲过了。即采用“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”、“定作者无作,无作者成业”、“作不定之业,作业堕无因”等进行遮破。

    己二、名言中仅可安立:

    因业有作者,因作者有业,成业义如是,更无有余事。

    对方并没有心服口服,仍然强词夺理道:你们这样对因果、作者与作业一概加以否认,纯粹是不折不扣地毁谤这些名言。

    我们不是诽谤名言。你们是在胜义谛上做的承许,我们也是在胜义谛上进行的遮破。若是你在胜义谛上承许有作者、作业,承许业因果的话,那就都成为实成法了,在这样的情况下,不能有因,也不能有果,不能有所作的业,也不能有能作的众生或人。如果你们在胜义谛上承许存在的话,这是真正毁灭因果。因为胜义谛上的承许就成为实成了,在胜义谛上是恒常的、独立的、无有变化的、不能观待的。而因与果、所作的业与能作的众生等,这些都是互相观待、互相依赖的。若是恒常不变、独立存在的话,这些法就都无法安立了,这才是真正的毁灭因果,毁灭这些缘法。这些在前面已经进行过遮破。

    我们是在胜义谛上进行遮破,抉择的是空性。所谓空性,指体上都没有,都不是实有。我在抉择空性的同时,也是在体现缘起。

    “因业有作者,因作者有业”:观待因而成立果,观待果而成立因。作业和作者也是如此,通过作业然后成立作者,通过作者然后成立作业,二者互相这样观待。

    “成业义如是,更无有余事”:成立作业与作者、因与果等,都是这样互相观待或互相依赖而安立的,这是它的实际意义。除此之外,没有其他。

    因和果互相依赖,作者和作业也互相观待,这样才能如是地成立。否则,若你在胜义谛的观察量面前承许,若说都是实有的话,我们刚才已经辩论过了,我给你安立的这些过失,你根本无法推FAN和反驳啊。若你是个智者,就要同意我的观点了。若是你还固执,那你就不是我辩论的对境。若是你现在不能反驳,就应该心服口服,应该对中观五体投地“投降”了。

    三、以此理类推:

    如破作作者,受受者亦尔。及一切诸法,亦应如是破。

    本品主要遮破的是实有的作者和作业,其他都是一样的。受和受者,想和想者,行和行者等如是进行观察,都一样能彻底遮破。所生与能生、所取与能取、所见与能见、支分与有支、量与所量等等,都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,其自性根本不成立的道理了了于心。通过这些逻辑或推理,通过这些观察量观察,都能够了悟,诸法在究竟实义上都是了不可得的。

    在世上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实成法。若是在这个世上有一个一丝一毫的实成法,这一切的一切都不能显现了。为什么?因为它是独立的,在这个世上只能有他自己,不能有其他任何法存在。若是有别法、他法的话,那他就不是独一无二、独立存在的了。此外,他是恒常不变的,前后不能有变化,若是前后有丝毫变化,就不是实成了。你承许这样一个实成,最终他自己也不能存在,那么一切都没有了,这叫断灭。

    佛在《般若波罗蜜经》中讲:“佛告极勇猛菩萨言:‘善男子,色非作者使作者,如是受想行识亦非作者使作者。若色至识非作者使作者,此是般若波罗蜜。’”“佛告极勇猛菩萨言:‘善男子,色非善,非不善,受想行识亦复如是。若色至识非善非不善,是名般若波罗蜜。’”

    色受想行识即五蕴,都没有作者,没有由作者来作。没有作者,没有由作者来作,这就是般若波罗蜜。不是善也是善,善而不善,色受想行识乃至一切法都如是如此,这就是般若波罗蜜。

    《摩诃般若波罗蜜经》中讲道:“舍利弗言:‘婆伽婆,无作是般若波罗蜜。’佛言:‘作者不可得故。’”因为作者不可得,作业也不可得。

    这些都是佛在《般若经》中讲的义理,都是大空性之理,大家明白也要明白,不明白也要明白。若是想解脱的话,必须要明白此理,必须要证悟这样的真理。若是不想解脱,我也无话可说了。

    第八品的讲解圆满结束。

   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,
    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   
   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   
   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!
   
   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!
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;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;
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;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。
               
释迦牟尼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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