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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谈深入学习入中论

诸法决定不自生,故自生宗非理。然云:“岂从他?”则不应理。

诸法决定不是从自己生的,所以自生宗不合理。那么有人就会说,诸法一定是由其他的因而生。然而此论中说:“岂从他?”哪里是从他法而生呢?意思就是破他生不合理。

以诸经说,从他四缘,所谓因缘、所缘缘、无间缘、增上缘而生诸法,虽非所欲,亦须许他生也。

在这里对方引用经教,来证明诸法是他生的。对方说:因为诸经里面讲到,是从其他的四种缘,所谓的因缘、所缘缘、等无间缘、增上缘而出生诸法的,虽然你不愿意接受,但也不得不承许他生,因为这是佛说的。

有说:因缘是五因性除能作因;凡所缘事即所缘缘,谓六识所缘一切法皆所缘缘;除入无余依涅槃心,其余一切心心所法皆无间缘;能作因即增上缘。

有人说,所谓的四种缘指的是:

首先,凡是所缘取的事物,都称为“所缘缘”,像六识所缘的一切法都是所缘缘。也就是说,要以此所缘境为因,才会生起对其了别的识,若无此所缘境,决定不会生起对这一境了别的识,就是指要以所缘境相作为生起识的一分因缘。

“等无间缘”指的是前刹那心,它包括了入无余依涅槃的一念心之外的一切心王与心所。意思是说,由于入无余依涅槃之后就不再起心念,所以入无余依涅槃的那一念心不成为产生后后心识的因,此前,凡是在有心识状态的相续过程中,任何一念的心王和心所,都是其后一念心的等无间缘。也就是说,这中间不间隔别的念头,前一念心成为生起后一念心的一个因缘,因为若是没有前一念心,就不会有后一念心。

而能够促使这个果法产生的因就叫“增上缘”。
除了这三类特殊的缘之外,其他一切缘都包含在“因缘”里。

有说:“能生者谓因。”依此体相,若此法是种子性能生彼法,此法即彼法之因缘。如年老人依杖乃起,正生心心所法要依如杖之所缘乃生彼法即所缘缘,是正生法之所依也。因灭无间即果之无间缘,如种灭无间为芽之等无间缘。若有此法彼法乃生,此法即彼法之增上缘。

对于这四种缘再作解释:

“能生果的因素,称之为因。”按这种体相来说,如果这个法是种子性,能够生起彼果法,那么这一法就是彼果法的“因缘”。

如同老人需要依于手杖才能站起来那样,心王和心所要依靠犹如手杖般的所缘才能生起,这个所缘就叫做“所缘缘”,他是生起果法的所依,也就是说,必须缘着这个境才能生起识,不可能凭空生。就像老人要拄着拐杖才能起来,不依拐杖就起不来,同样,没有对境这个缘,识也不可能单独现起。

当因灭时,不间隔一刹那,立即就出现果,所以前面无间的因,就成为果的“等无间缘”。就像前位的种子一灭,就出现后位的芽,这个前一刹那的种子就成为生芽的等无间缘。
如果有了此法,才生起彼法,那么此法就是彼法的“增上缘”,也就是能促进果法产生的助缘。

又有余缘,若俱生,若后生等,皆此中摄。由大自在天等非是缘故,当知更无第五缘。

上面说的四种缘摄尽了一切的缘,要说有其他的缘,或者是同时生的法,或者是后面生的法等等,这一切都可以归属在这四种缘当中。而像世间邪宗所承许的自在天等是万物之因,这只是邪因,是人们臆想的产物,在现实之中并不存在。因此要知道除四缘外,再没有第五种缘。

此他生义不能成立,违教理故。今说违理过。

在这里自宗说:所谓的“他生”,是无法成立的,以它违背于圣教和正理的缘故。以下主要宣说违背正理的过失。

我们在破他生之前,首先要清楚他生的涵义。所谓的“他”,是指同时存在的两个不同体性的法。所谓的“生”,是借助因果来安立的,而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实有生,也就是由实法生实法。譬如说由A生B,A是实法,持有他自身的体性,B也是实法,持有他自身的体性,然后由A生出B,这就是他生。

颂曰:
若谓依他有他生 火焰亦应生黑暗
以是他故。然此非可见事,故此非有。

如果认为依于其他体性的法,而生出这个法来,那么火焰也应该能生出黑暗了。
因为同样是“他”的缘故。然而,火焰生黑暗等不是事实,从未见到过,因此决定没有他生。
这里中观应成派以“是非根据相同应成因”来破斥对方:既然是他体的A能生B,那就成了火焰能生黑暗。为什么呢?同样是他性的缘故。

如《中论》云:“因果是异者,是事亦不然,若因果是异,因则同非因。”

《中论》中说,因和果既然是两个体性不同的他法,还认为由因能生果,这是不可能的,如果因和果是他体的法,那么因与非因也就完全相同了。

复有过失,颂曰:
又应一切生一切
应从一切是因非因,生一切是果非果之法。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
进一步再把过失扩大到极点:若是他生,那就成一切生一切了。意思是说,任何一个法都能生一个自身之外的所有的法,这就叫“一切生一切”。

再详细一点说,对于“一切是因非因,生一切是果非果”,我们来做四项观察,因上有“是因”、“非因”,果上有“是果”、“非果”。而在这四者当中,只存在“是因”生“是果”,不会有其他的因果关系。然而现在却成了“非因”也能生“是果”,“是因”也能生“非果”了。总而言之,任何一个法都能生出自身之外的一切是果、非果的法。

何以故?颂曰:
诸非能生他性同

为什么会有这种过失呢?就是因为承许他生。意思是说,因为所有一切“非能生”称之为“非因”的法,与称之为“因”的能生之法,在他性上是一样的。

如能生之稻种,是自果稻芽之他性。诸非能生之火、炭、麦种等,亦是他性。稻芽既从他性之稻种而生,亦应从火炭、麦种等而生。

这里分两方面来看,首先说的是,就如同因能生果般,非因也能生果。
能生的稻种,与它所生的果——稻芽,是他性的法,而其他不是能生的,诸如火、炭、麦种,以及石头、木头、泥巴、电灯等等,也都是一样的他性。稻芽既然可以从他性的稻种中出生,那也应该能从火、炭、麦种等他性的一切法中出生,根据相同的缘故。

又如稻芽既从他稻种而生,则瓶衣等法亦应从彼生,然无是事。

其次,从另外的角度说,既然一个法能生他性的果,那也就应当能生一切他性的非果。
既然从他性的稻种能生出稻芽来,那么同样从他性的稻种也应该能生出瓶子、衣服等法,但这种事是没有的。

在以上的分析中,最重要的是要理解所谓的“他性”是什么,那就是——因和果是两个实法的“他”:例如,一边是种,一边是芽,种和芽这二法都已经成就各自自身的体性了,所以他们之间就像柱子和瓶子,东山和西山,高山和河流等等,是毫无关系的两个法。既然你说从这个他性的种子能生出他性的芽,那我们就说,这样一切他性的两法,就都可以互相产生了。

从这里要明白,一切缘起法都是无实的,不能承许是实有。所谓的“实”,就是有自性。而在这里所说的实有“他性”,就是指两个法都已经存在了,就像我的左手和右手那样。当左手有的时候,右手也有了,如果说他性的因能生他性的果,那么就可以说,我的左手能生右手;进一步还可以说,以左手能生柱子、生瓶子、生碗、生书,因为手和柱子,手和瓶子,手和碗等在他性上都是平等的;这样推下来,一切就可以生一切了,因为一切法在他性上没有差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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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释难云:因果二法虽是他性,然非一切出生一切,现见决定故。

从这以下,是对方为了解开上面自宗对他的妨难而做的补救。

他说:因和果这两个法虽然是他性的,然而不会有一切生一切的过失。因为因和果之间是特殊的他性,能够现见到称之为因的法及称之为果的法,是由决定的关系而安立的,并不是任意的两个他性的法都可以成为能生所生。具体如下颂所说。

颂曰:
由他所作定谓果 虽他能生亦是因
从一相续能生生 稻芽非从麦种等

并不是所有的事物都是果法,而必须是由这个因所造作出来的法,才决定称它为“果”。一个法虽然与果是他性的,但由它能够出生这样的果法,才决定说这个法是“因”。

也就是说,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,才成立这他性的两个法是因果:一、要从属于同一个相续;二、是前刹那的法,具有能生起后法的功能,具足这两个条件的法才称之为“因”,才由它能生起果。并不是由非同一相续所摄的其他法能生果,也不是由虽属同一相续,但在它后面存在这样的法能生出果。

所以,稻芽唯一由属于同一相续,在它之前具能生功能的稻种而生,而不会是从其他相续所摄,或者说虽然是同一相续,但是是后刹那的法中出生。以此说明稻芽不是由麦种等所生,也就是不会有“一切是因非因生是果非果”的过失,而是由特定的、具足条件的能生法才生起所生法的。

若法为他法所作,定说此法是他法之果。若法能生此果,虽是他性亦是此法之因。以是唯特殊之他乃是因果法,非凡他性皆是因果。

如果一个法是由他法所造作出来的,就可以决定说这个法是他法的果。如果一个法能生起这个果法,虽然是他性的,但也是这个果法的因。因为唯有特殊的他性才是因果法,并不是任何他性都是因果法。

意思是说,依然是他性,但是要有特殊的条件才能成为因果,并不是任何他性都可以成为能生所生。这样就不会成一切他法都能出生他法了。那么,是什么特殊条件呢?

要从一相续摄及能生者,乃生果法。若相续异如麦种等,或虽是一相续摄而非能生者,如前刹那不从后刹那生。故非从一切而生一切也。

限制的条件就是:需要是属于一个相续所摄,而且要有能生果的功能,这样的法才能出生果法。如果与此相违,是属于不同的相续,像麦种等,就不会出生稻芽。或者,虽然是属于同一个相续,但不是有能生性质的法,前刹那不会从后刹那生,只能是后刹那从前刹那生。

这样就是要限定条件,要属于同一个相续,要属于之前的能生法,这样才能由它来生果。就好比说,在从稻种出生稻芽的整个过程中,首先,决定是与稻芽同一个相续的种子在它前面作为能生,才出生这个稻芽的,其他相续的法不可能生它,像麦种就不会生出稻芽。还有就是,虽然是属于同一个相续,但是稻芽之后的刹那不可能出生这个稻芽。

所以,不会有:以是他故,成一切生一切的过失。而应该是:以是他故,且具——同一相续所摄,是前刹那能生之法,这样的条件,才能出生彼果。

此不应理。且问说因果者曰:汝说唯稻种子是稻芽因,余非彼因,唯有稻芽是稻种果,余非彼果。由何因缘决定如是?

我们说这是不合理的,对讲说因果的人发问:你说只有稻种是稻芽的因,其他法不是稻芽的因;只有稻芽是稻种的果,其他法不是稻种的果,这是以什么原因决定这样的呢?意思是问对方,这样决定因和决定果的理由是什么。

若谓见其决定故。

对方回答说:我们是亲眼见到这种因果决定的,就是这个种子只会生出稻芽,不会生其他法,这是因决定;而这个稻芽只会从稻种中生,不会从其他法中生,这是果决定。

更当问曰:何故见其决定如是?

自宗再问对方:你是以什么原因,见到这样因果决定的?

若但说云:由见其决定故说见其决定,不能说明见其决定之理由,则不能救前说众过。

如果对方仅仅回答说,就是因为我们见到这样的因果决定,所以说“见到因果决定”。也就是,明明就是见到了这样的因生这样的果,就可以决定了,不必要别的理由。这样其实他是说不出决定的理由来,也就不能挽救前面自宗给他发的过失。

这里隐含一个意思:如果说是见到了“种子决定生他法的果”,那么是以什么见到的?如果说是以眼睛见到的。但眼睛见能成为证明因果的量吗?这里承许的是真实他性的种子生他性的芽,但其实这根本就不是能现见到的事。

复次,共知他性遍通一切,都无差别,即此亦能违害他宗。

而且,众所周知,他性遍通于一切别别的两法,在这方面没有差别。所以对方难以避免上述过失。

对方认为,像稻种和稻芽这样的两个法是特殊的他性,所以才立为因果,而其他的法之间不是特殊他性,所以就不成为因果。

但我们说,真实的他性,对于一切法来说都是一样的,没有特殊他性和一般他性的差别。因为所谓的“他”,就是两个实法各自具有自己不同的体性,毫不相关。如果此法是依于彼法才生、才现,这可以说他们有关系。但是彼此都是自性成就的法,谁也不是靠谁生的,能有什么关系呢?就像柱子与瓶子一样。

这样把全世界所谓的实法放在一起,它们都可以叫他性。既然说是一个已经成就自体的法可以生另一个成就自体的法,那就等于承许任何一个法都可以生出其他的法。也因此难以回避“一切是因非因生是果非果”的过失,因为在他性上相同,而所谓的“特殊他性”是不成立的。

颂曰:
如甄叔迦麦莲等 不生稻芽不具力
非一相续非同类 稻种亦非是他故

你如果说,甄叔迦花、麦种、莲子等不能生出稻芽,理由是:不具能生的势力;不属于一个相续;不是同类的前刹那。那么我就说,稻种也不生稻芽,同样不具有生稻芽的功能;和稻芽不属同一相续;不是稻芽前刹那的同类法。因为同样是他性的,是自性的他体。

所谓的“他”,就是已经存在的两个实法。这样,稻种的自体已经有了,稻芽也有了自体,就像张三和李四一样。这样就不能说稻种有生稻芽的功能。也不能说稻种和稻芽属于一个相续,就好比同时存在的东江和西江不是一个相续那样。所谓一个相续是川流不息的,是从前前出现后后的,而两个同时存在的法怎么属于一个相续呢?更不可能是这个相续中前刹那的同类。因为是自性他体的缘故。

如麦种、莲子、甄叔迦花等,以是他故,不许能生稻芽,不具能生稻芽之力,非一相续所摄,非是同类。

这是应成派以“是非根据相同应成因”来反破对方。首先把对方的主张拿出来:麦种、莲子、甄叔迦花等,由于是他性的法,不承许它们能生稻芽,因为:不具有生稻芽的能力,不是和稻芽同属一个相续,不是稻芽前刹那的同类法。

如是稻种亦应不具足所说之差别,以是他故。

那么同样的道理,稻种也一样不具足以上所说的差别,就是说稻种也不能出生稻芽,也没有能生稻芽的功能,也和稻芽不属于同一相续,也不是稻芽这一相续上前刹那的同类法。因为是别别他性的缘故,如东山和西山。

也就是说,A是实法,是已经自性成就的法,不观待其他,B也是实法,也是自性成就的法,就像左手有的时候,右手已经有了那样。所以说这两个法的产生,谁也不可能观待谁。也就是同时存在的他体法,是不可能成为能生所生的。

如果认为虽然是他体的法,但是能由此生彼,那就必定会有“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”的过失。原因是,在他性上面,根本没有差别。

如是已破他生之他,今当宣说因果之他非有。颂曰:
芽种既非同时有 无他云何种是他
芽从种生终不成 故当弃舍他生宗

其实,安立因果是“他性”,是不合理的。为什么呢?种子没变坏决定不会有芽,既然芽和种子不是同时存在,也就不成为他性,怎么能说种子与芽是“他”呢?所谓的芽从他性的种子生,终究不成立。所以应当舍弃他生的观点


[ 本帖最后由 普见 于 2014-2-6 19:34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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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现有弥勒与邬波笈多,互相观待乃见为异。然种子与芽非同时可见,种子未变坏定无芽故,

这是破因果为“他”。所谓的“他”,就像现在存在的弥勒和邬波笈多两个人一样,要互相观待才成为“他”。A、B两个人同时存在,A观待于B成为他,B观待于A成为他,不能说单独的自己是他,因为不观待另一个对境是谈不上他的。但是种子和芽不可能同时存在,因为种子未变坏决定无芽。也就是说,有种子时无芽,有芽时无种子,种子和芽从来不会碰面。而单独的种子不可言“他”,单独的芽也不可言“他”,因为没有观待的对境。

与种同时既无有芽,故种上无离芽之他性,若无他性,则说芽从他生决定非理,故当弃舍他生之宗也。

种子存在的同时,没有芽存在,所以在种子上面没有相对于芽的他性。也就是说,必须要有与种子同时存在的芽,才可以说种子上有一种有别于芽的他性,然而种子和芽并非同时存在,有种子的时候没有芽,有芽的时候没有种子,也就不可能有他性。所以芽并不是从一个他体的实法种子生的。

承许他生的言下之意,就是这一个法由另外一个法生,也就是他体的两个法是能生所生,这样必须要同时存在,而且是各不相同的两个法,才能说此法从彼法生。但是现在找不到“他性”的法了,你非要说芽是从一个他体的种子生,这是不合理的。所以必须要舍弃他生的观点。

当然,在名言不观察的情况下,可以说由同一相续能生的种子生芽,但这其中绝对没有自性存在。如果有自性就成了毫无关系的他体法了。但实际上仅仅是如幻的种子生如幻的芽,它们属于同一个相续,非断非常——既不是种子断灭而出生他体的芽,也不是种子本身不灭变成芽。

《中论》云:“如诸法自性,不在诸缘中,以无自性故,他性亦复无。”

诸果法的自性,在众因缘里得不到,由于众因缘里没有果的自性,与“自”观待的——众缘的他性,也就无法成立。

此言诸缘,谓若因,若缘,若因缘和合,若不和合,具自性未坏,必无果性,尚未生故。若无果性,则诸缘中定无他性,由有此法表有彼法,是第七啭声。

这里说的诸缘是指因、缘,或者因缘和合,或者不和合,总之在这些缘具有自性而没有失坏期间,必然不会出现果的自性,因为处在因缘位时还没有果。如果这上面没有果的自性,那么众缘当中决定没有所谓的他性,因为只有在两个法互相观待的情况下才能说是他性,在众缘存在的时候既然没有果,也就没有所谓的他性。

若许缘是所依,果性于缘中如枣在盘,然此非有。若彼中无此,则此不从彼生,如沙中无油。

如果你承许众缘是所依,果依于众缘而存在,如同枣依于盘子那样,然而事实并非如此。因为“枣依于盘”的情况是同时存在的两个法,以盘为所依,枣为能依。而众缘和果不可能同时存在,所以所谓的“果依于众因缘而有”是决定不成立的。如果在彼因缘当中没有此果,那么此果就不是由彼因缘而生,就像沙中没有油,油就不是从沙中生一样。

这是在承许实法的前提下,针对对方所说的过失。因为你说因和果是实法,而因中没有果,还说可以从因中生果,这就不合理。就像沙子和油是两个不同的法,沙子中一滴油也没有,还说从沙子中能出油,这是不合理的。同样,因、果两个是实法,在因当中是没有果的,又怎么可能从因中出生一个果呢?

《中论》云:“若谓缘无果,而从缘中出,是果何不从,非缘中而出。”彼所依义,阿遮利耶此颂已善辨讫,故不再述。

龙树菩萨在《中论》中也说:“如果众缘中没有果,还说从众缘中能出生果,那么这个果为什么不从非缘当中出生呢?以‘是缘’和‘非缘’同等是‘他’的缘故。”关于所依的问题,阿阇黎在此颂中已经善加辨别完毕,所以在此不作阐述。

举例来说,稻种和稻芽是“他”,稻种当中没有稻芽,又说由稻种可以生稻芽,这样为什么不从其余他性的法,诸如瓶子、柱子等中出生稻芽呢?因为相对于稻芽来说,瓶子柱子等与稻种同样是他性的。也就是说,因和果是各持自性的他体法,一法之中没有另一法,你却说能从一法中出生另一法,那应该可以从任何非因缘的他法中出生这一法,因为缘与非缘实际是一样的,都是他性。

外曰:上说芽种非同时有,不应道理。

在此,有人挽救说,你们中观宗上面讲到种和芽不是同时存在,是不合理的。

种子正灭即有芽生,如秤两头,低昂同时,何时种灭,尔时芽生,种灭芽生二者同时,故种与芽亦同时有,以有他性,无上过失。

对于中观宗的妨难,有些人以比喻补救,成立因果可以同时存在。他说,不必看整个漫长的过程,我们就观察种灭芽生的那一刹那。就好比秤的两头,左边落下和右边昂起是同时的,同样,何时种子灭,就在那时芽生了,所以种灭和芽生是同一时间发生的。因此,种子和芽在此时此刻是同时有的。既然同时存在,就可以成立是他性了,也就不会有上面所说的“非同时而不成他性”的过失。

在前面,中观师说因和果不可能同时有,有因的时候无果,有果的时候无因,二者就不成为他性,所以说他生不成立。这里对方说,可以有他性,因为种灭和芽生,如同秤的两头同时低昂一般,就是同时存在的,因此因和果既是他性,又是能生所生。

颂曰:
犹如现见秤两头 低昂之时非不等
所生能生事亦尔

就像可以现见到秤的两头,一头低下、一头昂起并非不同时,意思是这两者既同时存在,又有因果关系,而能生所生的情况就和这个比喻所说的一样,既是因果,又是他生。

虽作是计。颂曰:
设是同时此非有

这里是自宗对对方作的遮破,虽然你认为这样很合理,但是因和果同时是不成立的。为什么呢?

若以秤喻,便计能生所生二法之生灭同时者,不应道理。秤之低昂虽是同时,然所表法非同时有,故不应理也。

对方所举的比喻不当,也就是说,依靠秤的两头低昂同时这个比喻,来证明能生和所生这二法的生灭同时发生,这是不合理的。因为比喻——秤的两头低昂同时,这虽然成立,然而所要证明的意义——因灭和果生同时,是不成立的。所以这个比喻不能证明意义。

如何非有?

对方问:怎么没有因灭和果生同时呢?

颂曰:
正生趣生故非有 正灭谓有趣于灭
此二如何与秤同

正生谓趣向于生故是未来,正灭谓趣向于灭故是现在。故未有未生者乃生,已有现在者乃灭,此云何能与秤相等?

自宗对此解释说,果“正生”,就是正趣向于生,也就是现在还没生;因“正灭”,就是正趣向于灭,现在还没灭。所谓的“因正灭”、“果正生”,实际并不是因果二法同时存在,因为“因正灭”意味着因还存在;“果正生”意味着果还没生,意思是此时果不存在,所以在此刻仍然是只有因而没有果,并非因果同时存在。这怎么能和秤的比喻一样呢?

秤之两头俱是现在,故低昂作用同时有,种子与芽一是现在一是未来,非同时有故此与秤不同。

秤的两头,一头低,一头昂,是同一时间发生的,所以是“低昂作用同时有”。然而种子和芽,一个是现在正趣向灭——还有;一个是现在正趣向生——还没有,所以种子的“正灭”和芽的“正生”,不能说明种子和芽在此刻同时存在。因为种子正灭,说明种子是现在的法,芽正生,说明芽是未来的法。好比说“饭正在做”,就是饭还没做好,还没有饭。或者说“他要死了”,也就是正趣向于死,就说明他还没死,还活着。所以说在同一时间上安立的“因正灭”和“果正生”,并不代表因和果这两个法同时存在。

设作是念:法虽非同时,然彼法之作用是同时有。此亦不然,不许彼作用异彼法故。

他又这样想:因和果这两个法虽然不是同时存在,但是它们的作用是同时有的,也就是生和灭的作用可以同时存在。我们说,这是不成立的,因为离开法本身并没有单独的作用存在。
在这里,他认为因和果这两个法同时存在,的确没办法成立,但因灭和果生的作用同时,这应该是合理的。

我们说并不是离开法本身还有单独的作用,因为作用和法是分不开的,不可能脱离法而独立存在一个作用。譬如一个果法的生,这个生的作用一定是依托着果法本身才有的,没有这个果哪有这个果的生呢?否则应该在果之外还能找到一个单独的作用——生,但这决定是不成立的。

举例来说,一辆车的运行,运行的作用就是在这辆车上安立的,所以是“用不离体”。绝对没有离开这辆车,还另外存在着一个运行。或者嘴巴说话,说话的作用是不离开发音器官的,离开发音器官是找不到所谓“说”的作用的。又好比电灯照明,照明是灯的作用,不是离开电灯之外还有个照明存在。

这里要说的就是,灭的作用和生的作用也是不可能同时的,因为离开了法本身没有单独的作用存在。也就是说,所谓的灭就是因上的事,所谓的生,就是果上的事,既然因和果不可能同时,也就绝对成立不了因灭和果生的作用同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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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有过失。颂曰:
此生无作亦非理

生作用之作者谓芽,彼芽尚在未来故非有。彼所依既非有,此能依亦必非有。生既非有,如何能与灭同时耶?故说作用同时不应道理。

对方说,因果虽不能同时,但灭和生的作用可以同时。这里我们以作用与作者互相观待来做遮破。也就是说,生称为“作用”,具生作用的芽称为“作者”。生的作用离开作者的芽不可能成立,因为作者和作用是互相观待的。


观待生起了作用,才能安立是作者,观待作者,才说是它的作用,所以生的作用是能依,作者芽是所依。现在位芽趋向生,说明属于未来法,还不存在,既然没有所依作者的芽,哪里有能依的作用——生呢?生既然没有,怎么能说与灭同时呢?所以,“生和灭的作用同时”是不合理的。

这是按实事宗所承许的那样,因果是实法,那么这上面生灭的作用必定不会脱开作者本身而单独存在。前面我们说过,所谓“因正灭”,说明因是现在位,还存在,所谓“果正生”,说明果是未来法,现在没有。既然没有果,那么生的作用无所依托,也就不可能有了。所以说“生灭作用同时”不合理。

《中论》云:“若有未生法,说言有生者,此法若无有,云何能有生。”若说芽等未生法于生前先有乃可生者,然于生前不能安立少法为有,以未生故。若生作用所依之法,于生前非有,云何能有生也?

再引《中论》为证,也说明同样的道理:如果说芽等还没生的法,在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,可以说有它上面的生,然而在生之前不能安立果法存在,因为果法还没出生。既然生这个作用所依的果,在生之前是没有的,又怎么会有它上面发生的作用——生呢?

此字指法差别,法字第七啭声。无有亦是法差别,云何与生相连。谓若无此法,云何能生,应全不生也。

这是对《中论》中“此法若无有,云何能有生。”一句做的解释,前面是消文,其中“此”指法的差别,“法”是所依的意思,此处指作者芽(第七啭声:梵语名词、代名词及形容词分为性、数、格三门。其中,格有体、业、具、为、从、属、依、呼八种格,称为八啭声。其中第七曰所依声,又曰所于声,梵名珊你陀那啰梯,此为于格,乃表示物之所依,及物之所对之词也。)


“无有”也是指法差别,“云何”连“生”。意思是说,如果不存在所依的芽,怎么会有能依的生呢?应该没有生。

若谓《稻秆经》云:“如秤低昂之理,若何刹那种子谢灭,即彼刹那有芽生起。”岂非以秤为喻耶?

这里对方为了辩护自方,引用《稻秆经》说,就像一杆秤左低、右昂同时发生,与这个道理相同,在哪一刹那种子坏灭,就在那一刹那有芽生起。这不也是以秤的低昂来比喻种灭芽生吗?比喻里明显说到秤一头低、一头昂同时发生,而不是异时发生。既然经中以秤的低昂来作比喻,由此完全可以证明种灭和芽生是同时发生的。

曰:虽举是喻,然非说他生,亦非说自相生,是为显示同时缘起,

虽然《稻秆经》举出这个比喻,但要知道经中并没说是他生,也没说是自相生,而是为了显示同时的假立缘起。

意思是说,你没有正确理解比喻所要表达的意义,比喻里说的不是他生,因为秤的两端一头低、一头昂没有以此生彼的意思。也不是说自相生,因为秤的低昂不是指以这个实法生那个实法。只是显示同时缘起,也就是秤的一头低、一头昂是同时发生的,以它来比喻种灭和芽生也是一时缘起。

换句话说,由于你们所许的是他生,或者自相生,也就是承许种和芽都是实法。那么,前刹那是种子,后刹那是芽。种子正趋于灭是现在位,芽还没生是未来位。由于是实法,种子的灭决定依于种子而存在,芽的生决定依于芽而存在,不可能脱开事物本身单独存在。以这个道理来看,如果你说生灭同时,那必然是不合理的。因为就第一刹那观察,只有种子,没有芽,也就没有芽的生,怎么能说生灭同时呢?或者就第二刹那来看,只有芽,没有种子,也就没有种子的灭,所以生灭永远不可能同时。从这个意义上看,用秤两头低昂的比喻就不合理。

然而如果是如幻的缘起,种子和芽都是虚妄不实的法,对此可以假立同时缘起。具体来说,第一刹那是种子,第二刹那是芽,两者非同时存在,所以不是他生。两者都是虚法,不是实法,所以不是自相生。然而就在这一刹那,种子灭的同时芽就生了,种灭和芽生是一回事。也就是说,种子第一刹那存在,第二刹那就没有了,灭了,在第二刹那灭的同时芽出现,也就是芽生了,这就是在同一刹那假立的种灭芽生。所以说可以对如幻的事假立“生灭同时”。

无诸分别,如幻事故。

所以不要去分别是“种灭芽生”还是“种芽同时”,其实种子和芽都同样如同幻事,虚妄不实。

如云:“种若灭不灭,芽生均非有,故佛说法生,一切如幻事。”

无论种子灭还是不灭,根本就没有一个真实的芽出生,因此佛说诸法的生是怎样的情形呢?一切都如同幻事一般。

其实,诸法的生,跟幻师念咒加持石块而现出影像是一样的,只是在因缘聚合时忽而显现出一个幻相,对此假名为生,再没有别的涵义。而所谓有自相的生,有自性存在的法,是根本不可能的。

有作是说:若种与芽非同时有,无他性故他生非理,若同时有即有他性故有他生。如眼识与俱有受等,如眼色等与受等俱有,唯是同时乃生眼识。如是眼等与心,亦唯同时者,乃是受等之缘。

对方再作补救说,如果种和芽不是同时有,有种的时候无芽,有芽的时候种子已经没了,无法成立是他性的缘故,说他生不合理。但如果因和果同时存在,就能成立他性,也因此可以有他生。比如眼识与同时存在的受等心所(心所依心王而起),又比如眼根、色法等与受等心所同时有,这唯是同时的法,而生起眼识的,同样,这也唯一是眼根等和心同时才是受等的因缘。

他举出既同时存在,又有相生关系的反例。譬如生眼识,就是眼根等、受心所等,与眼识同时存在,既是同时有,又是由眼根等生眼识。同理,现在的受等与根、心同时存在,而且受是由根境识三和合而生,所以因果可以同时,因此承许他生。

其实这只是他没有细致观察而产生的错误认识而已,同一刹那的眼根等并不是同一刹那眼识的能生因。

此定非有。颂曰:
眼识若离同时因 眼等想等而是他
已有重生有何用 若谓无彼过已说

我们说这也是不成立的。

如果离开眼识同时存在的眼等、想等因缘,与眼识成为他性,这样由于在因位眼识已经有了,再次出生,有什么用呢?如果为避免此过而认为此时没有眼识,那么由于前后刹那的法不成为“他”,有不成他生的过失。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了。

若许眼等想等诸同时法,是现在眼识之缘者,此已有眼识待彼眼等虽成他性,然已有者重生全无少用,故生非有。

如果承许眼根等,想心所等,这些与眼识同时的法,是出生现在位眼识的因缘,也就是说,现在位因缘存在的时候,已经有了果法眼识。这个眼识观待于眼根等虽然成为他性,但由于它已经有了,还要重复生它,那么所谓的因缘就没起到任何作用,因为没有出生任何新的法。所以这样的生是不成立的,当然他生更不可能成立。

若欲避无所生之过,不许彼已有者,则眼识非有故,眼识非他。此过已说。

如果为了避免没有生出新法的过失,而不承许在因位已经有果,那么此时眼识没有的缘故,也就不成为他性。因为一定要有两个事物,才能叫“他”,有因的时候没有果,就不能叫做“他”。这些道理前面已经阐述完毕。

以是计他生者,纵使有他则生非有,以无生故,二者俱无。纵使有生,则他非有以无他故二者亦无。故一切种无有他义,他义空故唯留他名。是故此执不应道理。

这里是对上面的总结。如果认为万法是他生,那么纵然有他性,但不可能有生,因为所谓的他性,必须要同时存在因果二法,而在有因的时候已经有果了,无法成立“生”的意义,就不能成立他生。纵使能成立生,但由于因灭了才能生果,因果不能同时存在,因此以同时的二法来安立的他性就无法成立,以无“他”的缘故,他生也不成立。


所以这就立于两难之地——要想承许他生,要么保住“他”,成了因果同时,而无法成立“生”义;要么保住“生”,成了因灭果生,而无法成立“他”义。总而言之,“他”和“生”是矛盾的,所以一切情况下都没有他生。既然没有意义,那么所谓的他生只不过是口头上的一种说法,所以这样计执他生是没有道理的,应该舍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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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明因果中无观待因义。

以下要阐明的是,如果承许他性,那么在因果当中,就没有观待于果的因的涵义。

按理来说,因果是互相观待的,观待生了某果才称之为因,观待由因所生才称之为果。不能离开果独自称为因,就像不能离开子而独自称为母;而且,也不能离开因而独自称为果,就像不能离开母而独自称为子。然而如果承许是他生,因有其自性,果有其自性,就不成为观待,因为无论果是有性、无性、亦有亦无性、非有非无性,都不是观待因而生的,如此一来,因也不具有观待义了。

颂曰:
生他所生能生因 为生有无二俱非
有何用生无何益 二俱俱非均无用

生起他性果的能生因,所生的是有性的法?还是无性的法?或者是有无二俱的法?还是有无俱非的法?只有四种情况。如果说果是“有”的自性,已经有了,还生什么?如果说果是“无”的自性,如石女儿一样,生又能起到什么作用?如果说果是“亦有亦无”的自性,而这样的法是不存在的,如何由因来生?


如果说果是“非有非无”的自性,这也是不存在的法,因又如何来生它呢?因此,凡是承许果在这四性当中,都不观待因而生,也因此没有因的涵义。

且能生因,生已有之所生者,决定非有。前云:“生已复生亦非理。”等已出过故,诸缘于彼全无少用。

如果认为果是“有”的自性,能生因生的是已经有的果,这是决定不可能的。就像前面破自生时所讲的那样:已经生了再重复生,是不合理的……诸如此类出了很多无义生、无穷生等的过失。既然果已经有了,那么众因缘对它就没起任何作用。

打比方说,田地里本来没有庄稼,农民依靠耕耘等的劳作得到新的果实,这才有意义。假如果实在因位已经有了,那么农民做耕耘等的事没起任何作用,那不是徒劳吗?同样果已经有了,无论怎样积聚因缘,也不会出生新的事物。这样因缘就没起到任何作用。

若谓所生非有者,彼诸能生亦复何益?彼如兔角毕竟无故。

如果认为果是“无”的自性,也就是住在“无”的体性当中,永远是无,那么能生的众因缘对它能起到什么作用呢?因为它像兔角一样,是毕竟无的法,再积聚多少因缘也不可能转变它“无”的自性,也就是不会有任何果可得。或者说它本来就是无性的法,哪里需要因缘来生它呢?

《四百论》云:“若许已有果,及计尚无果,柱等庄饰屋,此义应非有。”

《四百论》中说,如果承许果已经有了,住于有的自性中,或者承许果无有,住于无的自性中,无论是哪种情况,像严饰柱子、悬挂壁画等以种种方式来装饰房屋,都没有任何意义。因为若是已有则不必要做什么,若是没有再怎么做也不会有所获得。

《中论》云:“若果定有性,因为何所生,若果定无性,因为何所生。

《中论》也说,如果果是决定的“有”性,则果法已经成立,以因又生了什么呢?如果果是决定的“无”性,因又能产生什么呢?什么也不会产生。

这里的“定有”,就是固定的住于有的自性中;“定无”,就是固定的住于无的自性中。所谓

“自性”,就是它不依赖任何因缘而独自成立,无需观待因缘而生,因为自性和观待是相违的。既然已经本自住于有性或无性之中,哪里需要观待因缘而生呢?

因不生果者,则无有因相,若无有因相,谁能有是果。”

倒着推也一样,既然因没有出生果法,也就没有因的法相,如果因的体相没有,又怎么能有果呢?

在他的执著中,一方面承许由因生果,一方面承许因果有自性,但这两个是相违的。承许有自性就是不观待因,既然不观待因,那么因就不成为因,如此一来,又怎么会有由它所生的果呢?这些都无法成立。

若二俱者,因有何用,俱犯上说二过故。二俱法即是二相,二相所有者二俱即有。

如果认为果是“二俱”的自性——亦有亦无,这样,要因有什么用呢?会同时犯下上面所说的两类过失。所谓的“亦有亦无”,就是在同一个法上,既有有的自相,又有无的自相,是个双重身份的法。由于它是有性,那么凡是承许果是有性的过失都有,同时又是无性,这样凡是承许果是无性的过失也有,就是俱犯上面所说的两类过失。

由有无性于同时一法上亦定非有,故彼性之法非有,彼非有故,诸能生缘于彼何用。

或者从它的体性来看,所谓的亦有亦无,就是承许同一个法上存在“有”和“无”两种性质,但这决定不成立。因为承许的是实法,是有自性的,而且“有”和“无”的体性完全相违,这样如果承许它是有性,它就住持有的自性,不可能同时又转成无性;如果承许它是无性,那就住在无性中,绝不可能转成有。所以说有无二者同在一个本体上无法成立,就如同在同一处明暗不能共存一样。

既然“有无二俱”不成立,也就不存在这种体性的法,这样,能生的众因缘对这个不存在的法能起什么作用呢?怎么可能生出一个子虚乌有的法呢?所以“有无二俱”以无有的缘故不观待因。

《中论》云:“有无二事共,云何是涅槃,是二不同处,如明暗不俱。”

《中论》也说,有无二者兼具的法,怎么会是涅槃呢?因为有与无是直接相违的法,两者不可能共处于一法之中,就像光明与黑暗不能并存一样。

又云:“作者定不定,不能作二业,有无相违故,一处则无二。”

“定不定”是指既是作者也是非作者,“二业”是指既是决定又是不决定的业。也就是说,定不定二俱的作者不能作定不定二俱的业,因为有与无相违,在一处二者不可能并存。

若谓俱离二边,其果非有非无,彼俱离二边之果,缘有何用?以俱离有无二性之果定非有故。亦有亦无既非有,则云非有非无而遮有无,亦无少许别法。若有无俱非有,则亦无非有非无也。

如果认为果远离了有、无二边,是“非有非无”的自性,对于这样非有非无的果,能生因又有什么作用呢?因为非有非无的果决定是没有的。为什么呢?亦有亦无是没有的,而非有就是遮“有”而成为“无”,非无就是遮“无”而成为“有”,实际上“非有非无”就是“亦有亦无”,这两者没什么差别。既然有无二俱不存在,那么非有非无的法也不会有。

《中论》云:“分别非有无,如是名涅槃,若有无成者,非有非无成。”

《中论》也说,如果认为“非有非无”的法是涅槃也是不合理的,因为如果有和无二者成立,则遮破有和无的“非有非无”也成立,但有、无二者不成立,所以非有非无也无法成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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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曰:前为成立他生所说诸理,如干薪上注以酥油,被汝之慧火焚烧殆尽,能使汝慧火炽然之理薪,前已足矣。然他生是世间已成之义,不须再用正理成立,世间现见最有力故。

有些人说:前面为了成立他生所说的那些道理,就像在干柴上浇酥油一般,被你的智慧火焚烧无余。能够让你智慧火增胜的道理薪柴,前面加的已经足够了,不必再说了。但是,他生是世间已经成立的意义,不必再用正理来成立,因为“世间现量见”是最有力的证据。意思是既然现量已经成立,那就足够了,不必再进行比量推理了。

颂曰:
世住自见许为量 此中何用说道理
他从他生亦世知 故有他生何用理

世间人安住在自己的现量中,承许现见就决定是正量,这还要说什么道理呢?也就是说,我们现量看到、听到就足够了。因为它就是最有力的能立,就是如实了知事物真相的心,不必再借助道理来成立。比如现量见到有柱子,还需要再去推理吗?同样,现量见到种子生芽,这个他性的果,从他性的因中出生,这也是世人现量见而共同了知的,所以决定有他生,哪里还用说什么道理呢?

一切世人唯住自见,既是唯见他生,此最有力。其要安立正理者,唯是不现见法,非现见法。以是虽无正理,已成诸法唯是他生。

一切世人唯一安住在自己的现见当中,既然唯是见到他生,这就是最有力的依据。一切法可以分为现量见的法和没有现量见的法,其中,需要以正理来成立的只有不现见的法,而不是现量见的法,因为它本来就成立,所以说虽然没有正理,但也已经成立诸法唯是他生。
以下开始是自宗的回辩。

此乃未能无倒了达论义,复因无始以来法执习气成熟,骤闻舍离法执亲友深生不忍,遂谓世间违害。若不广说世间道理,不能除彼世间违害之难。为明世间违害境之差别,先说二谛建立。

这里首先要知道对方为什么会发出这样的妨难。一方面是因为他不能正确地了知、通达论典中所讲到的深义;另一方面是由于无始以来的法执习气成熟,在这种习气势力的驱使下,突然听到说要舍离他的法执亲友,内心无法接受,所以会说出他生不成立会有“世间违害”这样的话。

所谓“法执亲友”,是说无始以来,时时与他相伴、刹那不曾分离的最亲密的朋友,就是他内心的法执。而一旦与它舍离,也就是破掉了他生,那就必须承认没有实法,对他来说,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,所以完全不能接受。

他内心认为:万事万物就是由其他因缘所生的,大家不都看到了生生不息吗?正因为生了一个又一个的法,这个世界才会有无数的事物,如果没有生,就没有这一切了。而这些就是我们生活的内容,是我们日日夜夜分别、执著、计划、追求的地方,是可以享受的地方。就这个世间来说,是天经地义、最正确不过的。我们怎么可能舍离这日夜相伴不离的一切器情万法呢?

所以在这个大问题上丝毫马虎不得,一旦失败,破除了他生,那就必须要承认一切法无实,如梦、幻、泡影,仅仅是因缘聚合时忽而显现的影像,实际并不存在。这样就必须放弃所执著的一切,因为没理由再执著了。

所以,这些人突然听到要舍离法执亲友,他就无法忍受了。虽然在道理上说不过,但他拿出一个自以为最有力的根据,说这就是世间现见,还需要道理吗?如果你们说不是他生,就会明显的跟世间现量相违,有世间违害。

对于这种人,如果不详细的解说世间道理,就不能遣除所谓有“世间违害”的妨难。所以为了说明世间违害境的差别,也就是哪种境界有世间违害,哪种境界是世间违害不到的,需要先建立二谛。只有把二谛讲清楚,什么是胜义谛,什么是世俗谛。以及在世俗谛当中,什么是正确,什么是颠倒。这样就会知道所谓“世间违害”,是在世俗范围内,与根识的量不符合。而在抉择真实义时,世间根识根本妨害不到见胜义的清净智慧。这就是首先宣说二谛差别的原因。

颂曰:
由于诸法见真妄 故得诸法二种体
说见真境即真谛 所见虚妄名俗谛

在诸法上面,由于有见它的真实性和见虚妄相这两种差别,所以就在诸法上得到两种体性,对于由无漏智慧所见的真实义,称为胜义谛;由分别识所见的虚妄现法,称为世俗谛。

诸佛世尊无倒证知二谛体性,宣说行思与芽等内外诸法之体性有二:谓世俗与胜义。

诸佛已经无颠倒的证知二谛的体性,由此宣说行、思等的内法,芽等的外法,这一切所知都有两种体性——世俗谛与胜义谛。

胜义谓现见真胜义智所得之体性,此是一体,然非自性有。

胜义谛,就是现见真实胜义的智慧所得的体性——诸法本来一味、没有高下、贤劣等的差别,但这也并非自性实有。

世俗谓诸异生为无明翳障蔽慧眼,由彼妄见之力所得体性。

世俗谛,就是凡夫被无明翳障蔽了慧眼,见不到真实性,由这种妄见所得到的诸法体性。

然非如异生所见自性,即实有彼自性。

虽然以凡夫根识虚妄见境的力量,会得到种种相,但并非像凡夫见到有各种各样的显现那样,真实之中也有如是的自性。

比如说,凡夫会见到那里有一根柱子,但是真实之中并非如此;会见到猪、马、牛、羊各自的身体,似乎是实有的,但实际也非如此;会见到各种各样的粗法有自性存在,认为像极微、刹那那样的细法也有自性,然而事实并非如此。

总而言之,凡是能见到的境,凡夫都认为存在它的体性,但以胜义正理去观察、抉择诸法的真实体性时,会发现丝毫得不到,由此得出它是空性。这个以比量衡量所得出的结果与圣者所见相符合。所以显现出来的这个相,仅仅是因缘聚合,由妄识所见的假相,它的真实性了不可得,如同梦中虽然现了一个境,但实际去寻找它,是得不到的,这就叫“现而空”。

故一切法有此二种体性可得。

像这样,一切法有这两种体性可得。意思就是,任何一个法,都可以说它上面哪一分是胜义,哪一分是世俗。

比如面前这本书,圣者智慧见到的真实性,叫做胜义,真实性就是空性;凡夫的慧眼被障蔽了,见不到它的真实性,只是以妄见的力量见到有一本实有的书存在,这是世俗。

此二体性,其见真智之境,即是真胜义谛。此体性下当广说。见妄识之境,即世俗谛。

总之,这两种体性中,现见真实性智慧的行境,是真胜义谛,它的体性在下面会广说。见虚妄显现的根识行境,是世俗谛。

如是已建立二谛。今明见虚妄中,复有见正倒二类,故彼所取境与能取识皆有二类。

建立二谛之后,现在要辨别的是在见虚妄的世俗范畴内,又有见真实和见颠倒两类,也就是说,所取的境和能取的识各有两类。所取的境,有颠倒所见境和正确所见境;能取的识有有患根识和无患根识。

意思是说,在我们凡夫境界当中,大家去评论的时候,也有真假判别。下面讲的判断标准是在凡夫的境界中,大家共同运用的根识。如果根识正常,它所见的就安立为真相;如果根有损坏,依靠它的识所见的各种境,在世俗名言中得不到,也不起作用,就安立为颠倒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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