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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光大师:校对《法华经》诸字

印光大师:校对《法华经》诸字

校对《法华经》诸字


印光大师



    昨接手书,并大著《句解序》,不胜感激。《法华》妙典,得一善本,排印流通,实为大幸。然依阁下所标,亦有剜肉作疮处。光固不得不为一一详陈也。

  《方便品》,若草木及[上面是草字头+聿],[上面是草字头+聿]字有作“笔”者。《云栖正讹集》谓[上面是草字头+聿]字音纬,草木花始生也。若详其意,未必是笔。以童子戏顽,随所得之草木及草木之花葩,并以指爪之甲而画。故此画并非画于纸素,乃随地下、壁上、物上而画之也。字汇、字典,皆引为证据,似不必屈云栖而申闻达也。

  “茶”字,日本经中通作“荼”,不止鸠槃茶一事。考字典,“荼”亦有“茶”音,兼亦同茶。是故不得依日本而斥中国经书皆讹也。若以“荼”为定论,则“荼”之音固多多也。将读荼音,为读涂音,为读余诸音也。

  形体姝好,端正姝妙,作“殊”也可,作“姝”也可。不必历引诸书作证,但于本文决断可也。岂一切书中,于此一字,皆无异致乎?《楞严》于三昧一法,尚有三种用法,不能划一,况其余字眼之可通者乎?三种者:三昧,三摩提,三摩地。一经之中,纷纷不一,况群书乎?

  “末”之为“抹”,皆可不必过执。若谓古为是,则今之《五经》、《四书》,其字皆须改除大半,方可略顺近意。若更求当日原文,则恐一字不能用矣。

  “及”之为“乃”,实属确讹。但光尚未见过此之讹本,固非尽今本皆如是也。

  “名”之为“明”,亦可不究。句解谓名字通贯下文,此列众何无一条又用名字?若此条独用名字,便成译法混乱矣。“月天子”,“明月天子”,固非一非二也。如有人称阁下为居士,又有称为大居士,岂以一大字而为碍乎哉?

  “冥”固是“瞑”,“盲冥”固是“盲瞑”,字有古今,义无增减,何必斤斤然苦校长短哉?

  “贞”,树身也。“实”,树果也。句解尚欠分疏,诸本多讹作真,实可痛伤。

  “集”者积集,“习”者修习。字虽不同,义皆可通。此字不但《法华》有相混者,《华严》亦有之。固无害义处,亦各随其本而各存之可也。

  “受”是得义,“授”是与义。不知以义定名,何贵乎弘经也?固不待有所证而知其讹也。

  论议之“议”,作“义”亦无伤。以论字中具有议字之义,而所论议者,乃其义也。

  “伐”之为“罚”,讹之实甚。居士执古过甚,故以为是。不知小过则罚,若小王叛逆,轮王征讨,亦作罚,则礼乐征伐,武王伐纣,皆须改作罚矣。

  怨贼既是各执刀加害,则“绕”字义长,“扰”字义拙矣。“怨”之为“冤”,经书混用。怨,怨恨也,怨仇也。冤,冤屈也,冤枉也。《华严》中有近百,而二字各居其半,是宜改正。即《法华》亦是二字通用也。

  “哆”之为“多”,亦属一本。光见者固是哆字。

  贪著,贪乐,义皆可通。不必遍引群经,以证其讹。

  “处”即是“受”,“受”即是“处”,拟作一律,似乎过执。《孟子》:“吾惛,不能进于是矣。愿夫子辅吾志,明以教我。我虽不敏,请尝试之。”此四句话,出于一时一口,尚不能划一忽吾忽我,何况各方梵天所说之颂,必欲改而划一乎?

  “道”之作“慧”,虽似不恰。然细研“速成就佛身”之下句,则“慧”字固无大谬也。各存其各本,可也。

  数之为诸,光绝未见如此之讹本也。闻则闻香,乃一十之与二五也。抑此扬彼,抑彼扬此,皆过也。各守其本可也。“烧”、“焚”亦然。“得”之为“当”,光亦未见此本,不得谓今本皆然也。

  武帝太康,惠帝永康,诸家皆未查《三藏记集·大唐内典录》,固无从正其讹,以《高僧传》未标译《法华》之年月故也。

  其脱落之字,查近流通本皆然。然不脱,义亦不增,脱之,义亦无减,宜各守一本可也。若必欲考彼本而正此本,则成捨本逐末,徒费精神,于经于人,究有何益?弘经之人,当依四依。四依者,依法不依人,依义不依语,依智不依识,依了义经,不依不了义经也。经传数千年,遍天下欲字句一无参差得乎?但取义意通畅而已。固不宜过为执泥也。(民七 二月廿八)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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